力推善法良治

2012-04-29 23:51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制草案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一个重要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地方人大行使立法权30周年。五年里,常委会立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本市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加强民生改善、推动创新转型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本届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8件,修改86件次,废止10件,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3件。其中,作出决定集中修改法规60件,作出决定集中废止法规5件,作出决定单独废止1件,制定新法规同时废止4件。此外,另有1件法规草案已经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

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高度重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上位法的要求,先后开展了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和行政强制专项清理,保障了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提升了法规的整体质量。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大力推动养犬管理、控烟等事关民生改善的立法进程,积极为促进“创新转型”、建设“四个中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自主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书面意见规定等进一步发挥人大职能的法规,在主动沟通协调的过程中,勇于破解立法难题,发挥立法的智慧、魄力和韧劲。充分发扬科学民主,除召开各类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外,还通过网络征求全体代表对立法规划项目的意见,代表参与率达65%,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的做法推广到一般原则,并以公开背景资料等形式探索创新。高度重视代表的主体作用,将代表议案、书面意见同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在本届编制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中,均有50%左右的立法项目源自代表议案;认真做好《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等与代表履职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修改工作,为代表参与立法提供重要保障。

坚持法制统一,勇于探索,

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贡献

地方性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为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继续作出应有贡献。为此,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本届正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常委会及时修改和废止了一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的法规,并注意督促政府及时出台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坚持与时俱进,探索建立长效清理新机制。国家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之后,常委会探索建立了即时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常态清理机制,通过对上位法动态的密切跟踪,及时研究并修改、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实现清理工作与立改废工作的有机衔接,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肯定。坚持立足市情,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均衡发展。不断完善国家法律体系,要求更加注重各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为此常委会在继续做好有利于民生保障、经济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立法工作的同时,制定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等法规,从法制层面保障本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为提供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法制保障作贡献

本届以来,常委会立法更加注重与上海市情相适应、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配套、与法律体系自身规律相统一,以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围绕“四个中心”,认真开展审议。在审议《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时,确立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等制度,为国际金融企业和金融人才向上海集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围绕“世博战略”,打好立法的组合拳。在服务“世博战略”,做好《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和7件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同时,推动政府按照《决定》授权制定了14项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对28件市政府临时性通告进行备案审查,以“世博立法文件群”确保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围绕“创新转型”,及时出台决定。根据市十次党代会精神,常委会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方针,及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将市委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准则。

坚持以人为本,攻坚克难,

为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作贡献

根据“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的要求,常委会把事关民生的社会领域立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不断提高社会领域立法的质量和实效。将以人为本作为出发点。常委会在审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时,明确了新建居住区公交配套、线路变更公告等方面的规定,切实体现公交优先战略,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反映到立法的具体条文之中。又如,常委会在审议《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订草案)》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采纳了加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扩大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范围等意见,为市民体育健身健康、有序、持续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将代表议案作为突破点。常委会大力推动代表呼声强烈的事关民生的立法进程,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比如,常委会在审议《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的过程中,针对事关食品安全的八大问题,创设了回收食品规范、生产日期标注等相应的八项制度。又如,常委会在审议《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草案)》时,着力规范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标准,保障财政投入,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以促进全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发展,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将社会自治作为创新点。常委会在《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着重从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角度设计流程,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志愿服务条例》中,将政府职责定位于提供服务,而赋予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指导、协调全市志愿服务活动的职能,这一思路得到了各方一致认同。

坚持问计于民,着眼制度,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贡献

本届常委会始终坚持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促使其与改革决策同步;不断追求立法的精细化,促使其与法规有效实施相衔接;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程序,促使其与新时期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相配套。制度先行,推进立法的科学化。为进一步增强选项的科学性,常委会修改了《立法项目立项论证工作试行办法》;为在立法体例和质量上取得新突破,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基本要求》;为切实提高法规草案文本质量,常委会修订了《立法技术规范》。开门立法,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民主立法是集中民情、民意和民智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常委会在继续用好听证会等形式外,从2009年起,将每件法规草案都公开征求市民意见,2012年又同时公布了主要内容解读、草案说明,便于公众了解立法背景。常委会还探索二审后再次征求市民意见等做法。多管齐下,加强立法的系统性。常委会综合运用课题研究、立法后评估等形式,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推动18项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为正式立法项目;在修改《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前,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这些工作提高了我们对立法工作及其运行规律的认识,为科学确定立法体例、准确把握关键条款,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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