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康,王春平,王苍林
摘要:在辽宁省现有土地流转政策和土地流转条件下,对朝阳地区120户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展开调查研究,通过对朝阳地区农户土地流转原因、流转的区域和对象、付款方式、农户土地流转限制因素的统计分析,找出朝阳地区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为推动辽西北土地流转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户;土地流转;朝阳地区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033-03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彰显,而土地作为农民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明了新时期要建立健全市场机制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10年党中央“一号文件”又再次对土地流转提出了“健全流转市场”的新要求。辽宁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进行土地流转,然而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同时流转管理不到位、中介服务缺失等问题也逐渐浮现,全省各地的流转情况也各有迥异。本文将朝阳地区作为样本城市,以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分析作为切入点,结合实地调研的数据,分析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的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样本基本情况
朝阳市行政辖区农业用地134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5.61万公顷,占34.04%。全市户籍总人口339.2万,农业人口238.6万,占全市总人口的70.3%,农业人口比例较高。人口密度较小,农业资源丰富,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 142元,具有较好的经济增长潜力。据统计,辽宁省 2009年前三季度的土地流转总量朝阳地区排名第六,具有发展土地流转的较大潜力。
自2009年以来,朝阳地区开始建设“设施农业”,并以蔬菜大棚建设作为第一步,使2009年的农业产量达到了历史新高。本文所提供的数据,为沈阳农业大学于2010年8月份针对朝阳市农业产业化较为发达的建平镇、沙海镇、万元店镇、四官营子镇展开的调查,随机抽取145户进行问卷调查,经整理获得有效问卷120份。该调查涉及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农户土地流转环境等多个方面,力图充分分析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客观条件。
根据表1,样本农户土地资源相对较少,人均土地面积1.92亩,平均家庭人口达4.52人,每户平均承包地达8.69亩,具有开展土地流转的土地资源基础。与此同时,数据显示样本户中只有11.76%的家庭仅以土地耕作作为家庭收入,其余家庭均在土地耕作的基础上辅以工资性收入或经营性收入。由此可见,样本农户家庭大部分拥有富足劳动力,具有土地流转的主观需求和客观条件。
二、样本土地流转条件分析
(一)基本情况
从调查样本农户的基本情况来看,在120个样本农户中,实际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为95户,占调查样本农户总数的79.17%。从流入和流出土地两种情况看,流入土地农户为42户,占样本农户总数的35%;流出土地农户为67户,占样本农户总数的55.8%,流出土地农户多于流入土地农户(个别农户同时存在两种流转方式)。调查样本中参与土地流转的土地共为534.78亩,其中流入土地301.76亩,流出土地233.02亩,流入土地亩数多于流出土地亩数。
在流出农户多于流入农户的条件下,流入的土地反而多于流出的土地,根据调查可知,农户是将其位置分散的小面积土地流出,而流入位置集中的大面积土地使其更有益于规模经营从而提高收入。由此看见,土地流转行为在样本农户中已被广泛接受,土地流转行为较为普遍但尚未达到规模。
(二)朝阳地区农户土地流转情况分析
表2农户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1.流转原因。由表2可知,将土地流出的67户农户中,为了获得更多收益而选择流出的为44户,占65.74%;将土地流入的42户农户中,认为能够明显增加收入的为25户,占59.52%。综合两种情况来看,增加收益成为土地流转的首要原因,是刺激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直接因素。农业劳动离不开劳动力这一重要生产要素,以家庭作业为主要劳动方式的农户受其家庭结构的直接影响,成为其是否进行土地流转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流入与流出两种情况比较可见,样本地区农户进行土地流出的户数较土地流入多出25户,占调查总体的20.83%,主要原因是各农户家庭收入来源较多样化,只有11.76%的农户家庭以土地耕作为唯一家庭收入来源,其余农户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
2.土地流转的区域和对象。就农户土地流转的区域而言,在发生土地流出的67户农户中,有32户是流出给本县企业,占47.76%;有22户是流出给本组农户,占32.84%;有5户流出给本村外组农户,占7.46%;还有5户流出给本乡或本县外村农户,也占7.46%;剩下3户流出给村集体,占4.48%。由此可知,农户土地流出的区域主要是本县企业,本县企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已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土地流入的区域有所不同,主要是本村范围内,占85.87%,其中本村本组占78.58%;本乡外村或本县外乡均有3户,均占7.14%。
另外,从农户土地流转的对象来看,将土地流出的67户农户中,将土地流出给父母兄弟姐妹的有5户,占7.46%;将土地流出给亲戚的有10户,占14.93%;将土地流出给一个村朋友的有7户,占10.45%;以上三种情况均为本村范围内的土地流出,共占32.84%;其余的45户农户均将土地流出给村林业站,占67.16%。在土地流入的42户农户中,从父母兄弟姐妹流入土地的有7户,占16.67%;从亲戚流入土地的有3户,占7.14%;从一个村的朋友流入土地的有14户,占33.33%;而从其他对象流入土地的有18户,占42.86%。进行土地流出的农户较大比例的将土地流出给村林业站,而农户在土地流入时主要流入的是本村农户的土地,可见农户进行土地流入较土地流出更受限于本村内部。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样本地区农户土地流出的区域和对象较多在本县企业或村林业站,可见政府的政策导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农户土地流入的区域和对象却较多局限在本村范围内,流转区域较小、流转渠道较单一。
3.付款方式。根据表3,从67户流出土地的农户所要求的付款方式看,要求以现金形式分年度付款的有25户,占37.31%;要求一次性全部用现金支付的有35户,占52.24%;要求以其他方式付款的有7户,占10.45%。对于农户而言,进行土地流出将直接影响当年家庭收入,同时在流出对象为村林业站或企业的情况下更倾向于一次性现金支付的方式收取土地费用以保障其基础的家庭生活。
而从42户土地流入农户的付款方式来看,有10户是以分年度现金的方式付款,占35%;仅有1户一次性以现金支付,占4%;还有1户是其他方式付款,占4%;剩余30户农户并未说明付款方式,占70%。基于农户流入土地的来源主要是本村农户,其中大部分是同村的家人、亲戚或朋友,因此付款方式较为多样灵活。
农户进行土地流转,首先是出于收益的考虑。因此土地流入和土地流出过程中,由于农户扮演的角色不同、出发点不同,所选择的付款方式会有差异。农户进行土地流出,则要考虑流出土地与其自己耕种的收益比较,更愿意一次性现金支付等较有保障的收款方式;而进行土地流入的农户,则要考虑其生产成本、未来收益以及与土地流入对象的关系,从而选择获益最大的付款方式。
4.农户土地流转限制因素分析。从经纪人的假设来看,进行土地流出的农户,是希望让渡土地使用权的收益等于或者大于自己经营该土地资产的收益。样本地区未将土地流出的32户农户中认为自己有充足的耕作能力而没有流出土地的有25户,占78.13%;仅有占43.75%的14户农户是认为转出价钱低而没有将土地转出。
根据地租理论,农户流入土地是一种经营投资行为,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必须具备较高的经营获利能力,即较高的土地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率。通过调查可见,制约样本地区农户流入土地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获得超额经营利润的能力。
三、结论与建议
样本地区农户土地流转的行为特征表明:第一,朝阳地区土地流转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尚未达到规模。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是流转的机会成本同时也受其于自身劳动生产率的束缚。第二,农户流转区域与对象都偏小,大部分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这与本地区缺少企业带动、流转信息不畅有直接原因。第三,农户土地流转的付款方式缺乏规范。现金支付为主,粮食支付为辅,付款方式的选择值得商榷。第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既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有达成口头协议甚至有的农户在无协议的情况下就将土地流出。对于土地流转的年限更是界限不明,在合同中并未提及。
政府作为国家资源宏观调控的部门要达到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首先要以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要在农民增收的基础上使土地达到合理流转,进而搞活农村经济带动农业发展。政府部门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多监管而非“自做主”,应尊重农户自身意见而不能越俎代庖影响流转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发挥;在管理方式上应多辅助多引导,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户土地收益;合理调配农村劳动力资源,增加农业就业机会,搞活农村经济;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扩大,规范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加大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依法规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搞好流转合同管理,辅助和引导流转双方完成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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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