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途径

2012-04-29 00:44郑娟
时代金融 2012年14期
关键词:规范化利率民间

【摘要】本文从我国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及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性,并据此探讨了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有效途径,以期对我国民间金融的长期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途径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在这十二项任务中,以温州为试点的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占据了主体内容。至此,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议题正式步入实践试点,民间金融有望由“地下”转到“地上”,实现合法化、规范化发展。

一、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必然性

民间金融的繁荣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对正规金融而言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一)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大,使得其从正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难度大,而民间金融的活跃发展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有助于打破正规金融垄断地位,促进金融体系改革

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竞争,银行业也应当同其他产业一样,保持合理市场结构,形成竞争格局,才能提高自身经营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正好可以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促使金融体系的竞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同时,民间金融的存在也为民间资金提供了便利的投资渠道,提高了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化解流动性过剩。

(三)民间金融对推进利率市场化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是由资金的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大多属于市场利率,较真实地反映了市场中资金的供求状况和价格,发挥了利率的杠杆作用,有助于调动资金供给者的积极性,促使民间资本的经济功能充分发挥。因此,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尽管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金融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民间金融的运作过程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

1.形式隐蔽分散,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具有隐蔽性、分散化和不规范的特点,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资金供需双方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或者很简单的借条,缺乏正式的书面文件,导致双方发生经济利益纠纷时,相关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民间金融的隐蔽性也很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

2.民间资金脱离监管,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由于民间融资通常未被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因此很可能会影响决策者对宏观形势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失误;大量在体外运行的民间资金也会放大信用总量,妨碍央行对资金总量的监控;同时,由于缺乏合理的引导,民间资金还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性行业,削弱国家产业政策调控效果。

3.借贷资金高利率,加大借款企业的风险。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官方利率,从而增加了民间融资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如前所述,尽管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过高的资金成本,同样会使企业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严重时,甚至破产,引发企业主“跑路潮”,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实施途径探讨

尽管国务院有关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指明了大的方向,但具体到细节层面应如何规范,本文试做如下探讨。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通过立法明确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是使其规范化发展的关键。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民间金融的规定,规范各类民间金融活动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以区别于民间金融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方面,针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实际发展状况,可以尝试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律或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发展空间,保护民间金融中合理的对经济发展有益的部分。

(二)建立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降低金融准入门槛,适当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加大正规金融机构对民间金融的开放力度,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地方金融机构以弥补地方金融服务空白。具体来说,一方面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可以允许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注册、登记,将其规范化为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可以引导民间资金参与正规金融机构改制,促使社会闲散资金转移到合法渠道中。

对于陷入困境的民间金融机构,要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优胜劣汰。具体来说,可以尝试制定相关的破产法律法规,内部化民间金融破产成本。独资和合伙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退出以自行消化吸收为主,监管当局的制度供给为辅;股份制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通过股东股份转让或清算并购等形式退出。建立退出机制,不仅保护了存款人利益,还激励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努力审慎经营。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存款保险金制度作为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

(三)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主体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组成。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却缺乏明确的主体,这显然不利于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因此,政府有必要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或者尝试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主管部门由该部门全权负责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如对民间金融信息的监测以及建立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工作。

(四)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需推进

尽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并未提及利率市场化,但要想真正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利率市场化依然是关键。民间金融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能够根据市场资金供需情况,借贷双方灵活协商确定利率。正规金融应该借鉴民间借贷的市场化资金定价方式,才能具备同样的竞争优势。同时,利率市场化也有利于民间金融天然优势的保存与发挥。

(五)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良好的信用制度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因此,政府还需要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各地融资活动信息,通过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民间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交流,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维护金融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民间金融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杨锡娟.浅谈中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09(13).

[2]蔡四平.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

[3]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浙江金融,2011(11).

作者简介:郑娟(1985-),女,江苏泰州人,上海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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