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性暴力是创伤性最大的人类经历之一,同时也因其具备的新闻价值而受到媒体的强烈关注,而如何正确报道性暴力事件在各国新闻界都是常说常新的话题。本文以若干中美性暴力事件报道为例进行探讨,并提出四个伦理原则:1.无知之幕的先行检验;2.“这不应当发生”的报道基调;3.满足知情权而非窥阴癖的细节考量;4.提供后续报道——个人和社群的痊愈过程。
【关键词】性暴力;新闻报道;伦理原则
2011年11月8日,《南国都市报》报道了深圳联防队员入室强奸女店主王娟,其夫杨武却躲入隔间避难的事件。此事见报后,大批记者前往杨武的小店抢新闻。他们没有先询问杨武及王娟是否同意接受采访,直接将录音笔、话筒、镜头对准了躺在床上、精神濒临崩溃的王娟,要求她“说说当时的感受”,甚至当杨武跪下苦苦恳求他们出去时仍不放弃逼问。此后的媒体报道聚焦在杨武“最窝囊”、“最懦弱”上,使这个已经备受折磨的家庭雪上加霜,摇摇欲坠。所幸媒体在杨武事件中的表现很快遭到公众的口诛笔伐,媒体自身也进行了认真的自我反省。
无独有偶,同年2月11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外派记者拉腊·洛根在开罗的解放广场执行报道任务时遭到200名暴民的殴打、强奸,半小时后被解救。洛根的老板CBS对她的遭遇只发表了一个简短声明,并引述她家人的要求,不要侵犯她的隐私。然而其他新闻机构可就没有这么谨慎了。“周二下午这则攻击新闻被报出后,有人决定将报道建立在这位金发碧眼的记者的美貌上”,一篇反思报道中写道。LAWEEKLY的一篇博客令人震惊地将洛根的“火辣”和个人性生活与此次袭击联系在一起。和中国的杨武事件一样,美国媒体的表现亦引起关于性暴力事件报道的多重思考。
此外,强奸还经常被作为战争中的武器大规模实施。就在刚刚过去的几年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有约5万名女性和儿童由于战争遭到强奸。
性暴力事件因具有显而易见的新闻价值而受到媒体关注,然而,性暴力事件又是创伤性最大的事件之一。“只要人们还认为性行为和人类的身体是隐私,那么强奸就是一种耻辱——受害人不应当为这种耻辱受到责备,但是它却会将她的名字永远地和一种难以言语的羞辱联系在一起。”[1]因此,记者在报道性暴力事件时必须具有高度的伦理敏感和职业自律,一方面避免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警惕自己的报道沦为黄色新闻。
报,还是不报——“无知之幕”的检验
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的“无知之幕”实验可用以检验媒体报道涉及高度个人隐私事件的正当与否。在“无知之幕”实验中,社群中的任何成员在作出能够影响他人的决定之前,都必须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原初位置”上。在这个“幕”后,每个人都平等地从原初位置开始,他们不知道自己从幕后出来,进入社群时是强权还是弱势。罗尔斯指出,当以性别或社会经济身份为基础的个人差异被废除时,理性的人都会自愿作出并遵循那些决定。当人们在这样一个幕后开始深思熟虑时,就会出现两种价值观:第一,所有人的自由都受到同样的重视。新闻自由和未经许可不得侵犯私生活的自由是平等的。由于每个参与者都处于原初位置,对个人位置或身份一无所知,所以那些观点不带身份偏见。第二,弱势群体要受到保护。由于每个人从幕后出来时都可能是弱势群体,所以没有哪个参与者会做出不考虑弱势群体利益的伦理决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那样做会有益于全体中的多数。
显然,上述两种自由和两种价值观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在其间保持平衡?通过隐入幕后促成的伦理讨论发现,有些不平等是受到许可的。但是,这些不平等必须对社会环境中大部分人的福祉作出巨大贡献。具体到报道创伤事件的新闻选择,就是如果发表一个创伤性事件幸存者的照片、详细叙述一个创伤性事件的始末及幸存者的反应能够阻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那么,幕后群体就能够达成共识,即个人可以让渡部分自由以换来对群体的贡献。[2]
那么,对强奸案件的报道能够对社会作出贡献吗?答案是肯定的。任何偶发事件背后都有其必然性,有其长期积累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特殊性等原因。媒体的报道如果得当,就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促进有关部门的改进,并对公众产生警示或示范作用,从而减少和避免此类悲剧。因此,从报与不报的新闻选择上,上述案例能够通过“无知之幕”的检验,下一步就需考量如何报道才算“得当”了。
报道的基调——“这不应当发生”
强奸是暴力,而非“性”。“在性暴力事件报道中,媒体将幸存者遭受的个人折磨公之于众。如果这样做的意图并非强奸不应当发生——或者如果这样做时完全没有明确的意图——媒体就陷入了一种批评家毫不犹豫称之为色情的叙述。”[3]
“这不应当发生”意味着两点,首先,语境——探讨个人悲剧之后的社会必然性。这就要求对性暴力事件绝不仅仅止于报道事件本身,而是应当将事件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之下,“将个人陈述(个体的深度特写)和社会影响(个别问题的宏观联系分析)天衣无缝地结合在一起”[4],从而使之成为“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5]。因此,媒体应当挖掘和展示的不应当是杨武的“最窝囊”、“最懦弱”和洛根的“金发碧眼”、“火辣身材”,而应当是本应协助警方维护治安的联防队员为何成了施暴者?受害人为何选择以“钓鱼”方式阻止伤害,而不是通过法律或其他正常途径求助?美国女记者遭袭是否与其身份直接相关?这是否体现出国家或民族之间的对立?女记者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等等。当然,这些问题在媒体冷静之后的反思中都有认真的探讨,但是,如果媒体从一开始就能着眼于这些角度,就不会造成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和当事人的更深痛苦。
其次,敏感——对受害者寄予诚挚的同情。在1924年出版的《报纸的良知》中,面对如何报道诸如儿童意外死亡、自杀、酒精中毒等创伤性事件,作者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指导:尊重和保护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感情、报道手法避免庸俗和煽情、应对社会风气产生正面作用。“新闻扣压虽有邪恶的一面,但也自有它合理的一面。”[6]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的伦理规约第二条即为“最小伤害”原则,要求记者“……给予新闻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以应有的尊重……同情那些可能受新闻报道所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录;对可能导致伤害的不愉快的采访报道心中有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亦要求记者“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具体到采访和写作中应当如何践行,很多反思性的文章中已有涉及,本文不再赘述。
报道的细节——满足知情权,还是满足窥阴癖
在强奸报道中,细节的选择颇费思量。细节过少不足以客观传达受害者受到的创伤,也不能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而细节过多则可能会令读者感到自己是施暴者的“同谋者”而产生反感。2009年春,美联社发表了一篇新闻特写,讲述发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大规模强奸。它的开头是这样的:“阳光下,Zamuda Sikujuwa慢慢挪到一个长凳上,分开双腿,面部痛苦地扭曲着,用一种下流的姿势上下挥舞拳头,展示士兵们是如何将一支自动步枪推入她体内的。”
这个导语引起了读者的不安。“我们作为读者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在一个强奸和性属于禁忌的国家,为什么一位女性坐在户外,‘分开双腿,模仿她遭遇过的暴力?是记者要求她这样做的吗?周围有其他女性或男性吗?在让这位女性经历了这一切之后,为什么又让她在不到200字之后就消失了?”由此,一位学者提出了一个新闻工作者报道强奸和其他暴力创伤时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怎样才能让读者对我们的叙事选择在伦理上感到舒服而对报道所描述的事件感到道德上的不适?
答案并不复杂。以2009年10月美国广播公司(NPR)报道圭亚那士兵强奸妇女的报道为例。记者在说到“强奸”这个词之前,对受众将要听到的细节作出了详细的铺垫:“士兵们对女性的残酷侵犯如此撼动了圭亚那人。他们不断重复——我们从来没有目击过这种行径。”这首先确定了“这不应当发生”的报道基调,并使听众有了心理准备,降低了对即将听到的细节产生“骇人听闻”的感受。
答案还可以更简单。《纽约时报》2004年的一篇从刚果发回的报道用化名讲述了两名未成年女孩儿的遭遇。“Helen和Solange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说,她们甚至没有将自己的事告诉父母,更别提联合国官员了。在这里,强奸背负着深深的耻辱。但是当一名记者接近她们时,她们讲述了自己的故事。”
当然,如果读者不去进一步思考,就可能以为只要记者接近,所有此类故事都能获知。但是报道告知读者:“我认识到自己在这个报道中的角色。”发出这个信号有助于缓解读者对消息来源匿名和其他伦理问题的焦虑。
细节会骇人听闻,新闻报道无法控制读者的体验,但是可以作出引导。“何时,以及如何把鲜血泼到读者脸上?”[7]
后续报道——个人和社群的痊愈过程
创伤性报道如何能够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除了报道事件及其归因外,还应当告知此后社区和个体对精神创伤的反应和处理方式以及痊愈的过程。关注幸存受害者(不是所有受害者都能活下来)的恢复能力。在精神健康领域,像这样的焦点可能被称为“以力量为基础的角度”,辨识出内在的力量和帮助人们克服障碍重回有意义的生活的外部资源。
具体地说,就是根据时间上新闻与事件发生的接近性而将报道分成两“幕(act)”。例如,“9·11”之后马上进行报道的新闻就是第一幕,交代“5W”。但是不从第一幕往前走就会拖延治疗和恢复的过程。于是报道跟随或推动第二幕,开始痛苦的治疗,修复人道主义,从不同角度关注此事的长期后果。第二幕能帮助公众在悲剧环境中找到个人意义,并“建立希望和治疗的有力形象,激发和确认我们最优秀的人类本能”。
在达特新闻与创伤中心1994年的获奖报道《致命记忆》中,通过描述三位在童年时期遭受过性虐待的幸存者此后相互支持,与过去达成谅解,并在眼下发现了意义的故事,读者得知,尽管他们的情感挣扎仍在继续,但是已经在彼此身上找到了力量,并通过深厚的友谊感觉到日益增加的快乐。这样的后续报道就是“让读者‘欢笑、哭泣、歌唱、希望和对人类的未来感到好奇的报道”。[1]319
自有新闻事业以来,新闻与创伤总是相伴而行。如何既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能践行媒体的社会责任,同时顾全当事者的感受,遵循上述四个伦理原则,定能“三全其美”。
参考文献:
[1]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M].李青藜,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212.
[2]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李青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9-140.
[3]参见www.cjr.org.
[4]参见2005年Dart获奖报道《底特律自由报》的系列报道《底特律杀人案:暴力的回声》www.dartcenter.org
[5]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R].展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利昂·纳尔逊·弗林特.报纸的良知[M].萧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3.
[7]参见http://www.cjr.org/reports/the_pornography_trap.php?page=all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副教授)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