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企业诚信建设中的“政府首责”

2012-04-29 16:12陈振国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18期
关键词:政府

陈振国

摘要:企业诚信缺失实质上是社会诚信危机在企业界的表现。诚信缺失,首责在政府。所以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对企业诚信建设的主导作用,在预防和惩戒两个环节肩负起企业诚信建设的“首责”。

关键词:诚信建设;企业失信;政府“首责”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93-02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契约(法制)经济、信用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依照正式规则如法律、制度等来履行契约,不过刚性的正式规则并非尽善尽美无懈可击,因而需要柔性的非正式的规则如诚实、信用等来作为必要的补充。正如美国经济学者格拉斯·C.诺思说的那样,“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总体约束的小部分,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习惯、伦理等非正式规则来约束的。”所以企业的诚信建设就成为中国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建立的重要一环。

而近些年来一些企业的短视行为导致诚信缺失引发社会性的诚信危机、诚信恐慌: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瘦肉精到地沟油再到毒胶囊、问题蜜饯,数不胜数,单单食品、药品行业的情况就已经让人触目惊心,而其他行业中企业失信行为也层出不穷: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利润、生产环节掺杂使假等等。

从长远看,诚信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关乎整个经济环境的和谐稳定,所以企业的诚信建设不仅必要而且迫切。企业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社会都需要参与其中,绝非是企业自身一方面的事情。企业诚信缺失实质上是社会诚信危机在企业界的表现,就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源头在政府。所以,诚信缺失,首责在政府;诚信重建,首责也在政府。所以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对企业诚信建设的主导作用,肩负起企业诚信建设的“首责”。

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在预防和惩戒两个环节发挥主导作用,把失信行为杜绝在萌芽,同时对已经发生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以儆效尤。

在预防环节政府可以有哪些作为呢?

1.提升政府诚信水平是刷新社会诚信预防失信的基础。政府诚信对于社会诚信起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政府守信无疑对于企业、公民等的守信具有巨大的示范引导作用。社会成员对一个讲诚信的政府自然就会产生一种安全感、信赖感,也才会自觉地团结在政府周围,政府的公信力正源于此,一定程度上说,政府的公信力有多大和政府的诚信水平成正相关关系。一个有公信力讲诚信的政府管理社会而制定各种政策及法律法规也才会有有号召力,社会公众及各种组织机构源于对政府的信赖才会去遵守执行。政府的诚信正是它管理好社会打造诚信社会的一张名片。俗语说的好,“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作为公共权力代表,各级政府在诚信方面率先垂范,才能站在要求社会公众及组织机构讲诚信的道德制高点。正因为如此,政府失信的后果是灾难性的,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近来,我们发现“临时工”成了一些机关部门工作失误失职的挡箭牌。越来越频繁地被推上前台的“临时工”所吞噬的是本就有限的政府公信力,这种拙劣的公关危机策略导致的是有关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整体性的形象下滑和信用危机,民间尚且有“好汉做事好汉当”,更何况代表人民利益的各级政府呢?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建设信用经济,规范市场秩序,首要是建立信用政府,扶正倾斜的信用大厦,让信用不再成为稀缺资源,政府是身体力行的实践者。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则衰,国家无信则败,政府应从自身做起。

2.持续性地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出诚信行事的氛围。思想引导行动,环境影响思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话不但用来描述环境对自然人的成长发展的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也逃不脱这个规律的影响。企业失信从长远看无异于自取灭亡,但从眼前看又能以低成本获取高额收益,当然这是以消蚀企业的信誉为代价的,不过一些企业决策者受惑于眼前利益,饮鸩止渴,这样的企业行为如同瘟疫一样有传染性,甚而至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结局。为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必须正本溯源,从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入手,在全社会营造出诚信行事的氛围环境,不给企业出现失信行为以机会和条件。当然,这里政府的责任是不能回避的,政府应当动用各种资源在全社会大力宣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的理念。在社会氛围的养成方面,媒体的作用是巨大的,政府应该对媒体舆论加以正确的引导,充分发挥媒体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在报纸、电台、电视、网站开辟社会信用监督栏目,公开曝光失信、缺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媒体监督是明枪利剑,可以使守信者迅速名扬四海,也可以使不守信者的声誉扫地。媒体监督成本相对较低,“事中”甚至“事前”的监督方式,其作用有时比司法和行政监管更广泛、更有效。通过媒体曝光企业特别是企业存在的问题,需要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极大的勇气,政府要作为后盾支持相关媒体敢于站出来揭露企业诚信缺失的行为,督促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这必将迫使那些不讲诚信企业在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所付出的巨大代价中,学会认同和践履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氛围中,就会使那些有意不守信用意图走捷径的企业也是有心无胆,从而使失信行为降低到最低,让诚信成为失败者的墓志铭,成功者的通行证。

政府在惩戒失信企业方面的地位更是不可或缺。

在企业诚信建设问题上,政府自身诚信行政,示范表率,并通过媒体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做事的氛围固不可少,但仅仅依靠这些柔性的手段还不足以让企业对失信退避三舍。因为前面提到的这些对企业而言实际上只具有道德约束力:政府的率先垂范加上社会的诚信氛围只是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而对企业一意孤行的失信却是素手无策。因此,道德约束力不可忽视但毕竟作用是有限度的。对于那些诸如制造“毒胶囊”的黑心企业来说,如果想要其出于内心的良知和社会的责任感而主动迷途知返怕是难于上青天。所以通过刚性的法律法规对这些失信企业给予必要的制裁惩罚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逐利是企业的本能,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把企业的逐利行为限制在一个合法的范围之内,对于那些不按套路出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企业,如果不加以制止和制裁,这无疑于暗示非法经营的“合理性”,会导致企业纷纷效尤,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陷入混乱。这里,政府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1.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企业作为“经济人”也是道德行为主体,有道德自觉的能动性,在道德行为上具有选择能力。一般地,一家企业在初创之际,为了获得好的口碑和更多的合作伙伴及顾客,扩大业务,企业的决策者往往在决策和日常管理时都非常重视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的利益需求,因而能够时时警惕自己要诚信的做好每一件事,然而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家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逐渐放弃之前的行为方式,机会主义心理不断膨胀,尤其当面对大的经济诱惑和与此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又比较模糊有漏洞可钻、法律惩戒相对宽松时,很多企业是难以把持的,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做出失信行为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法律执行与实施将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企业诚信建设的制度和环境保证。企业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仅仅有好的榜样示范和良好的外部诚信环境就可以实现,还要靠社会和法律的引导来完成的,这可以称为是“软实力”与“硬实力”的协同合作,这也更加印证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更是法制经济的论断。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打击企业失信行为,净化了社会经济秩序,对企业的良性发展意义重大。

2.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这首先就是经济惩罚制度。企业之所以失信乃是源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所谓经济惩罚制度就是政府相关机构要在经济上让失信企业得不偿失,加大其失信成本,让打算通过失信行为赚得盆满钵满的企业不仅算盘落空,而且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当然这把“米”的丧失程度要足以让企业不敢去动非法经营的念头。对于失信企业还应该依据其失信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在金融信贷利率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限制,总之就是让失信企业生存的经济环境恶化,这是对失信企业最大的惩罚,也让其他企业不敢步其后尘。

另外,政治上的惩罚也不能缺位。对于失信严重的企业决策者,政府相关机构要给予政治上的惩治,公布其信息,增加其失信经营的政治成本,除此之外,要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不能再担任企业领导职位。这对其他的企业经营者是一种警示和震撼。有污点的企业经营者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就会障碍重重。政治惩罚制度的确立,就会让企业经营者珍视自己的声誉如珍视自己的生命,这样距离实现全社会的企业都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局面就不会太遥远。

参考文献:

[1]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阮德信.构建企业失信惩戒机制[J].企业文明,2008,(4).

[3]王小锡.论企业诚信的实现机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3,(2).

[责任编辑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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