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佳林
ふ要: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现象比较严重,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时有发生,这客观上要求工业企业建立起强烈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本文从当前我国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现状入手,探讨了形成目前这种情形的原因,进而建议我们要完善关于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工业企业;环保责任;环保意识;法律责任
1、当前我国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环保问题更显得尤其紧迫。比如2010年广东省环境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0年仅仅在广东省,全省废水排放总量723亿吨,较2009年增长52%。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87亿吨。 2010年广东全省工业烟尘排放量253万吨,比2009年增加28%; 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54558万吨,比2009年增加107%;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142吨,比2009年减少113%。2010年,全省工业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为4274吨,较上年增加237%。全省烟尘排放量311万吨,比上年增加40%,其中,工业烟尘排放量253万吨,比2009年增加28%,占全省烟尘排放总量的814%。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工业企业的大规模生产对环境的影响日益严重,经济越发展,对环境的影响也越大,工业企业的生产行为已经深深的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环境状况,进而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产生一系列的影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继续健康快速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企业对人类社会的环境保护负有重要责任。企业环保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追求利润是企业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为了无限追求利润而放弃对社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环保责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多的时候体现的是对人类生存的道德责任,企业的环保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综合体。
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并没用意识到自己所应该承担的环保责任,关于工业企业对环境的破坏行为屡屡被曝光,其破坏情形触目惊心。比如媒体在2010年7月报道的紫金矿业污染汀江案,造成汀江下游378万公斤鱼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是在2010年,大连港发生油污泄漏事件,吉林永吉一家化工企业7000只化工桶因故漂流在松花江上,以至几乎发展成为影响中俄两国环境的国际事件。大量环保案件的发生向人们敲响了警钟,促使我们必须重视企业的环保责任问题。
2、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的产生原因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的产生原因很复杂,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既有生产技术的客观原因也有企业管理者自身的主观原因,既有现实利益的原因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因此我们在讨论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时应该保持一个客观的态度。
首先就企业自身的原因来看,我们应该承认目前我国大多数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是非常薄弱的,这里面既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现实利益的影响。现代工业起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传统中国文化把现代工业企业认为是一个怪物,违反了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观念,因此在传统意识上,单个的企业管理者就认为自己开办企业只是一个谋生的手段,对外部世界的影响自己是可以不负责任的,将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闻不问,缺少一种社会责任感。就现实利益而言,对一个工业企业者来说,他更多的是只看到本企业的局部利益而有意或者无意忽视了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
其次从政府管理的层面来说,由于地方政府单纯的追求GDP,以GDP衡量政府官员的政绩,使得某些地方政府纵容企业的污染行为,客观上弱化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甚至助长了企业对环境的破坏行为。比如前文说到的紫金矿业对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达到了60%,这样一种畸形的财政收入格局对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是不利的。如果我们认真分析目前的环境污染情况,可以发现,一个地方要是过度依赖一个产业或者一个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的环境保护情况是值得担忧的。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当前的单纯以GDP的高低来衡量地方官员政绩的做法。
再次,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无论现代科技多么发达,科技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还是会存在的,依赖现代科技的工业企业在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对环境有害的物质。更为严重的是,在我们国家还存在着大量依靠土方法和早已被淘汰的落后技术的小工厂小作坊,它们对环境的破坏作用更大更严重。这样的工业企业很难谈得上有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这就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加强宏观管理,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严厉打击各种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小工厂小作坊。同时,我们也不能迷信科学技术,不能单纯的依靠科技进步来达到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物质资料的生产,提倡一种低碳生活同样也是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后,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实施环境保护制度是不完善的,环保部门受到掣肘,其工作职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当前我们国家的环保部门从属于地方政府,而不是垂直于中央政府的领导。地方环保部门所使用的资金来自于地方政府,其人事安排也依靠地方政府,所以这就使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因而环保部门也就不能将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落在实处,不能很好地履行部门职能。建立一种独立的、合理的环保制度在当前的形势下是非常有必要的。
3、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制度
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是这项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种体现。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是1989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这20多年也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工业企业大量增多,污染现象层出不穷,因此用这部颁布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法律来处理目前国内的环境污染现象显然已经是不合时宜的。我们应该对现行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梳理,将那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或废除,以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项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的保证目前各级政府在管理工业企业履行相关环境保护责任时的法律适用现实性和有效性。
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体同时也应是环境保护的主体之一,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制定环保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就需要平衡协调各环境保护主体间的利益,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才可能具有更多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可以在对环保问题进行立法之前,立法机构应召集不同的利益部门,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各大工业企业、各环保研究机构,通过听政会、座谈会,研讨会、开展问卷调查等了解各自的诉求,努力消除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不信任感。
除了《环境保护法》,我国还颁布了诸如《公司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来对环境保护进行规范,再加上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保条例、环保规定,我国关于企业环保责任的法律体系不可谓不庞大,但实际上,我国企业环保责任法律体系还是不健全的,立法过于分散、凌乱,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因此对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起不到根本的遏制作用。反过来,一旦企业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低于其实得的收益,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会更加有恃无恐。
因此,立法机构在对企业环保责任进行立法时,应着重强调企业不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时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工业企业的处罚力度,使那些违法企业的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要远高于其遵守法律的收益。同时应该对那些造成了严重污染并产生重大后果的企业负责人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款,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使污染企业既受到民事处罚,其责任人又受到刑事处罚,给予那些妄图破坏环境的企业负责人以强大的震慑力。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必定会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持续存在,但只要工业企业树立起强烈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环保部门能够独立公正的执行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的环境污染问题就能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和最低的程度内,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伟大成果才能为我们最广大的劳动人民所享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げ慰嘉南祝
[1]2010年广东省环境统计公报
[2]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企业、市场、国家与法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刘连煌: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1
[4]陈英: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