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献旁的韩国行

2012-04-29 00:44杨丽莉
方圆 2012年18期
关键词:仁川大伟海警

杨丽莉

【√】提及多次赴韩之行,胡献旁感触颇深。尽管此前就具备丰足民事涉外诉讼经验,但此次刑事涉外辩护尚属第一次

9月13日下午,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对中国船长程大伟涉嫌刺死韩国海警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程大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元)。至此,胡献旁的一番努力有了结果。

胡献旁是程大伟的辩护律师,曾数度前往韩国,为程大伟提供辩护。提及多次赴韩之行,胡献旁感触颇深。尽管此前就具备民事涉外诉讼经验,但此次刑事涉外辩护尚属第一次。

远赴韩国作辩护

今年4月,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对程大伟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程大伟有期徒刑三十年,并处罚款2000万韩元。随即,程大伟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判决;韩国仁川地方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改判死刑。

“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程大伟的妻子从辽宁葫芦岛来到北京,几经辗转后找到我,希望我能为程大伟进行辩护。”胡献旁说道,其他被判刑的中国渔民家属,也委托他作辩护。考虑到渔民家属困难的生活现状,甚至8个人来京的路费都是经过多方筹借才凑齐,胡献旁当即就决定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据了解,很少有中国律师赴海外处理涉及中国公民的刑事案件。胡献旁此次赴韩之行在韩国司法史上更是首次,因此相关手续十分繁琐。

接手该案后,胡献旁与助理首先到葫芦岛市办理当事人家属的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紧接着回到北京办理出庭申请书的相关事宜。而所有认证、公证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工作团队往返的交通费与食宿费等,均由胡献旁个人承担。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部门公证、中国外交部的认证、韩国驻沈阳领事馆的认证、韩国驻北京大使馆的认证和出庭申请书的公证部门公证以及胡献旁一行的赴韩签证……所有证件办理完全,先后共费时50余天,此时距离二审第一次庭审仅有12天。

赴韩之前,胡献旁曾多次与韩国律师交涉,希望能提前从他们那里得到包括律师的上诉理由书、仁川地方检察院的抗诉书在内的相关资料,但是都被拒绝。

出国前,他搜集了相关的韩国法律资料,重点研究了国际海洋法、韩国刑法、韩国刑事诉讼法、韩国法院组织法等。同时他还向导师陈光中在内的多名专家、学者、驻韩官员请教相关问题,并准备召开研讨会来商讨案情,但是最终因为没有取得韩国方面提供的案卷资料而夭折。

后又经过多次沟通,并表明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后,韩方才最终同意在胡献旁等人抵达韩国后,提供相关资料。然而,事情的进展并没有胡献旁所想的那般顺利。6月24日,他们一行人到达韩国后,对方将提供资料的时间延至6月26日下午4时。这就意味着,从拿到卷宗资料到开庭,胡献旁仅有不到两天的时间。

时间紧,任务重,再加之语言不通的重大障碍,无疑给胡献旁赴韩辩护增加了难度。得知胡献旁将赴韩为中国提供同胞法律援助后,曾在韩国留学的屈可妍自动请缨, 义务为胡献旁翻译资料。另外, 屈可妍又找到两名学法律的同学,3个人临时组建了义务翻译团队,负责近百页晦涩沉重的卷宗资料翻译工作。

“诉讼辅助人受托人的出庭资格”

6月26日下午5点多,胡献旁才拿到韩方提供的部分卷宗资料。接下来,义务翻译团队便通宵达旦地开始翻译。从6月26日晚上8点开始,不眠不休地翻译至第二天的下午3点多。在此期间,胡献旁一边根据翻译结果,一边起草辩护词。

辩护词拟定好后, 义务翻译团队又开始逐字逐句地对文字进行推敲,将辩护词翻译成韩文。工作结束时,已经是28日的凌晨5点,距离下午的开庭仅仅几个小时。此时的他们,已经30多个小时未曾合眼。

根据韩国律师法,外国律师不可以在韩国以律师身份执业。这就意味着胡献旁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在法庭上发表他的辩护意见。另外,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辩护人应当从律师中选任。但是,大法院以外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许可选任非律师为辩护人”。胡献旁说,例外性规定让他们重新看到希望。

胡献旁于是通过中国有关单位,将程大伟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提交首尔高等法院,并征询其意见。获得肯定答復后,胡献旁与助手便正式开始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出庭申请书公证和认证的详细手续。

但是,首尔高等法院不允许胡献旁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所以,他只能退而求其次,再次申请以诉讼辅助人受托人的出庭资格。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被告人或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户主可以做辅助人。要做辅助人时,应当书面申请。辅助人可以独立进行不违背被告人或嫌疑人明示意思的诉讼行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6月25日下午,他起草完辅助人出庭申请书,重新提交首尔高等法院。直到当天下午开庭前,法院才给出答复——允许胡献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但是对其当庭发言进行限制。

6月26日,胡献旁通过事先预约登记,来到韩国水原市看守所探望看望程大伟。韩国方面特意找来一位精通中文的警察陪同会见,并在一旁记录会见期间的谈话内容。由于不允许问及与案件相关的话题,使得谈话变得流于形式。所幸的是通过胡献旁旁敲侧击的询问,还是掌握了一些与案件有实质关联的信息。

6月28日庭审开始时,经过审判长同意,胡献旁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辩护词。该辩护词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仁川地方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仁川地方法院单方面适用韩国‘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既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严重错误,也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违背,更是对中国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

其次,案情重要事实没有查明,判决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的重要事实主要有:程大伟是如何受伤的。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存在韩国海警暴力执法和程大伟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问题。其次是刀的长度与死者伤口深度不一致。所谓的凶器——刀实际只有15厘米长,死者伤口深度却有17厘米深。

再次,一审法院判决程大伟杀人罪,属于罪名认定错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既称程大伟“慌乱之余条件反射地挥刀”,杀人动机“未必故意”,又认定其为杀人罪,前后矛盾。

最后,胡献旁提出一审法院对程大伟量刑不当,属于错误量刑。另外他还列举了程大伟主动借钱赔偿、救助沉船和船员等其他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开庭前被告知可以递交辩护书,不一定能获得发言机会。庭审的最后阶段,胡献旁仍然没有放弃最后的努力,试探性地询问审判长能否为程大伟作口头辩护。出乎意料的是,他的请求获得许可。

于是胡献旁抓住机会,就案情发表了长达近30分钟的辩护意见。他认为,被告人在与韩国海警发生肢体冲突的时候,在极度恐慌的情形下,做出了杀人行为。其杀人结果不是被告人事先所希望发生的,应该认定程大伟过失致死罪,而不是杀人罪……

“声音洪亮,气场超强,句句经典,震撼全场。”与胡献旁同赴韩国的一行人如此评价。

最终,因程大伟刺杀韩国海警案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没有查明,法庭综合各种情况,决定于7月12日到案发现场“鲁文渔”号渔船上调查取证,7月17日对程大伟的身体进行重新检查,并询问证人核实。

7月11日晚上6点多,胡献旁接到韩国方面的电话,通知他7月17日下午3点10分,程大伟刺杀韩国海警案二审第二次庭审开庭。当时他正在河南周口出差,突如其来的信息迫使他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并获得批准。另外,他马上委托在京的朋友向韩国驻中国大使馆申请办理赴韩签证。

赴韩辩护

从河南周口返回北京后,胡献旁与程大伟的韩国律师取得联系,并确定了会面时间。但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是能否再次获得出庭资格。如前所述,中国律师到韩国法院出庭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只有等到7月17日开庭才宣布胡献旁的出庭资格。因此,他必须做好两手准备。如果他能够获得口头辩护的机会,将集中重点说明刚刚发现的一个证据问题;如果不能获得口头辩护机会,那他只好以提交书面辩护的方式,把想说的问题表达出来。

7月15日,胡献旁再次抵达韩国。由于上次探视程大伟之时,胡献旁一行人是通过有关单位提前预约登记,这样虽然给他们提供了方便,但也让水原市看守所做了充分准备——提前找了一个深通中文的警察进行全程“监视”。鉴于上次的教训,7月16日与程大伟的再次会面,胡献旁很智慧地利用韩国法律中的“允许临时到访临时登记和不限制提问方式”的规定,采取了两种针对性的合法措施,即突击到访和方言询问。

由于是突击会见,所以韩国方面没有充足时间去找精通中文的警察来“监视”,只好临时找来懂中文的警察,在一旁做记录。让翻译屈可妍用她家乡的四川方言问程大伟事先拟定好的问题,程大伟用点头或者摇头来回答。在旁边记录的韩国警察中文水平原本就不是很好,对于四川方言,更像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如堕入云里雾里,形同虚设。通过短暂的12分钟会见,胡献旁成功地获取了最有价值的信息。

“通过会见中的观察,程大伟的身体状况没有太大问题。”胡献旁说,会见时程大伟还特别提醒中国渔民今后打渔要注意安全,避免因过界捕捞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会见结束后,这位七尺男儿无法抑制眼中的泪水,连连向胡献旁等人鞠躬。“我知道,他的鞠躬并不是給我个人的,是向我身后十几亿同胞的支持表达感激。”

会见后的当天下午,胡献旁一行人如约到达程大伟韩国律师的办公室。相互交换7月12日的取证情况后,双方又就开庭辩护交换了意见。回到住宿地后,胡献旁开始写辩护意见。由于上次写的辩护意见较为全面,此次他只增加新发现的证据内容,仅700余字。

7月17日下午3点10分,程大伟刺杀韩国海警案在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开始二审第二次庭审。刚刚步入法庭内,坐在法庭上的女法官就主动与胡献旁交谈。刚开始,他心里暗自揣测:女法官是不是要继续对他“抗议”。

因为上次庭审时,女法官曾“抗议”胡献旁在法庭上的发言时间过长、声音过响,有藐视法庭之嫌。法庭翻译把她的话翻译给胡献旁,“你上次提交的书面辩护词,我们集体进行了讨论,你如果还有其他书面辩护意见,在开庭结束以后继续提供给法庭,法庭会重视你提出的辩护意见。”

这让胡献旁倍感意外,他回答对方已经准备好补充辩护意见,开庭结束以后马上提供给法庭,并简单地陈述了辩护词的内容。该案二审第二次庭审不足一个小时,法庭主要对证人刘某某进行询问。法庭上,胡献旁提供了书面辩护词。

“凶器作为本案的最主要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严重的瑕疵。”胡献旁说,在案发现场发现的刀只有13cm长——因其没有刀尖(刀尖长度约2cm),是一把“断头刀”。作为一个重大刑事案件的凶器,其长度和形状应该是确定无疑的,而不是凭想象和推测去得出结论。

他接着说道,司法判决不是解决本案问题的最佳方案。中韩两国隔海相望,两国人民之间友好交往的历史悠久。如第一次提交的辩护词所述,仁川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而中韩两国人民都十分关注本案的发展方向,任何判决都会引起两国民族情绪的对抗和激化。因此,他个人建议本案不应付之司法审判,应该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9月13日,韩国海警被刺案二审第四次开庭。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当庭宣判了审判结果,程大伟刑期由一审判决的三十年改判为二十三年。即便减刑七年,胡献旁说,对于这一结果,律师团队仍不满意。“从整个宣判的结果和分析的理由来看,我们提出来的辩护意见最关键的没有采信。第一,用韩国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法》审判中国公民是错误的。因为中韩没有签署中韩经济区条约。第二,程大伟是不是存在正当防卫,这个没有查清楚。第三点,刀的长度,凶器的长度,也回避了。”

因为韩国实行三审制度,若程大伟等人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可在7日内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上诉。三审不实行开庭审判,不设控辩双方口头辩护环节,将根据书面辩护意见,进行书面判决。“三审的话对我有优势。三审只要把意见写好,以书面的方式交给法院,法院去审查就好了。二审时我的口头辩护受到限制,三审就涉及不到这个问题。”胡献旁还表示,他决定回国之后尽快拟定起诉状,在7日之内将上诉书递交给韩国首尔高等法院。

【√】程大伟刺韩国海警案

2011年12月12日,韩国警方在黄海海域执法时,与中国渔船“鲁文渔”号发生冲突,一名海警受伤,一名海警身亡。韩国媒体称韩国海警海上扣押 “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时,被中国船员挥舞的玻璃碎片刺伤。随后,海警李某被直升机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因肋部被捅,内脏破裂,最终不治身亡。

随后,韩国警方对9名中国渔民发出逮捕令,罪名是“妨害特殊公务执行罪”,船长程大伟还多了一项“杀人罪”。韩国仁川地方检察厅于2012年4月3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处中国“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死刑。对于剩下的8名中国船员,韩国检方向法院建议的量刑标准是两至三年,并处以2千万韩元的罚金。

仁川地方检察厅公安部4月3日在仁川地方法院第12刑事部的审理下进行的最终公审中表示,由于考虑到程大伟杀人是有缜密计划的,而且未向被害人作出任何补偿,并鉴于遗属的要求,被告人将难逃严惩。此外,被告人犯下的罪行有重大社会影响,因此需要予以相应的处罚。仁川海警搜查科长安成植称,“根据韩国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确认,认定李青浩警官是被程大伟拿刀刺中腹部导致大动脉出血过多而死亡。杀人工具是在驾驶舱内的一把25厘米长的刀。”安成植承认,程大伟否认上述杀人指控,部分被押中国渔民也要求妥善调查处理。

实际上,韩国近年来已經鲜有执行死刑的制度。韩国目前保留有死刑制度,2010年韩国因为重大儿童性犯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有4人,但韩国从1998年以后从未执行过死刑,韩国也被认为是“废除死刑的国家”。

2012年4月19日上午,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判处程大伟30年有期徒刑,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元)。对于该判决,程大伟与韩国仁川地方检察院均提起上诉。2012年6月28日,胡献旁以诉讼辅助人的受托人的身份参加首尔高等法院二审第一次庭审。2012年7月17日,胡献旁再次抵韩参加该案的二审第二次庭审。

韩国的审判制度

韩国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抗诉审法院)、大法院为三审法院,在各审级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抗诉于上级法院——高等法院,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大法院,从而完成分为三个阶段的司法审判。

为了上述三级三审制度的有效实行,同时考虑到诉讼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便利,韩国在全国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13个地方法院、3个特殊地方法院、45个地方法院的支院,并用法律规定了管辖区域。其法律依据有《有关各级法院的设置与管辖区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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