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编往来

2012-04-29 00:44
方圆 2012年18期
关键词:石景山抚养权方圆

如何订阅

《方圆》杂志《律政》版

Q:编辑您好,偶然在一律师朋友处看到一本《方圆》杂志《律政》版,上面刊登了丰富的律师业务信息和新闻,是本不错的参考资料。该杂志显示,它也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请问如何订阅这本杂志?

A:《方圆》杂志《律政》版由方圆杂志社出版,是面向社会发行的以律师及其专业为载体的杂志。它以“观察 研究 引领 展示”律师为宗旨,以报道律师新闻为主要内容,旨在为以律师为主的法律专业群体与政企精英、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交流平台。该杂志现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律师新闻杂志。如果想要订阅,可拨打电话:010-68633964。

未婚生子,

谁有抚养权

Q:因我跟女朋友在一起四年,现生有一小孩而一直没领结婚证,因前阵子感情不合,女朋友抱小孩子离开我半年之久,现女朋友提出要求要五万彩礼就回到我身边,因思小孩心切,我同意此条件,但我想先领证,但女友说要再过两个月。因小孩子从小都由女友在家带,如果她在两个月内离开我,我能否申请小孩的抚养权,这个女友一直不答应。还有我能否要回部分彩礼钱,望帮忙解答下。

A:无论是否结婚,小孩的亲生父母都享有抚养权。像您这种情况,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通常,法院会综合父母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

至于彩礼,根据司法解释,农村按风俗所给的彩礼,如果在婚后没有一起居住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返还彩礼,应当返还。

他是否达到抢劫罪的

立案标准?

Q:贵刊在2012年6月5日版第44頁《门美子:28岁,突然成了名人》一文中,笔者有疑虑,觉得在表述上是不是有误,在描述检察官门美子“干了一件好事”的段落中,提到了一个涉嫌抢劫的案子,笔者认为如果此案情的描述无误,那么这个案子的嫌疑人小李的行为根本就没有构成抢劫罪,这个案子没有达到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本无法到检察机关的公诉环节,也就不存在诉与不诉的问题。

此案中,小李虽然自己坦言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但是他还根本没有实施刑法中规定的抢劫行为。抢劫罪属于行为犯,嫌疑人没有实施此类行为就不能构成此种犯罪。所以笔者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公安分局对此案的立案是错误的,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完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案,笔者不解的是,对一个根本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的诉与不诉还会让石景山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如此的纠结?石景山公安分局还会对此提出复议和复核?

以上疑惑,盼解,感谢!(安徽省定远县检察院冯祝苗)

A:就您提出的问题,小编咨询了该案件承办人,她回应:“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抢劫的中止,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并不是说没有实行,就不是犯罪,否则就没有‘犯罪预备和‘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这两种犯罪停止形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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