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
摘 要:两型社会和传统生态伦理观存在契合之处:当代人的“和谐”与古人的“天人合一”殊途同归;当代人的“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古人的“寡欲节用”相得益彰。在构建两型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从古人的生态伦理中汲取营养:两型社会的法律应当是尊重自然、顺应天道的法律;和传统社会的权利本位相左,两型社会法律强调的是不得超越环境极限的义务;在个体生活方式上,两型社会反对穷奢极欲,倡导物尽其用的绿色低碳生活。只有正确对待人天的关系,善待自然、尊重生命,才能实现两型社会的最终目标——人天和谐。
关键词:两型社会;顺应自然;义务本位;寡欲节用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2-0112-05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洗礼,成功转型后的中国实现了经济上的腾飞。然而,举世瞩目的成绩背后,众所周知,是以牺牲环境资源为惨痛代价的。无休止的资源掠夺、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令祖国河山已满目疮痍①。在如此严峻的环境危机面前,一大批有针对性的环境法律法规被制定出台②。但是,综观近年来中国环境治理的现状,最突出的特点莫过于环境立法的迅速膨胀,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尽管局部出现好转迹象,但是整体环境依然不容乐观,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虽然有学者将其归因于立法与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实现环节的脱节,但这并非是问题的根本。笔者认为,环境治理成效之所以不能彰显,主要因素有二:一是 “无限”的人欲和有限的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法律未能将人类的欲求科学合理的界定在环境资源总量的极限范畴之内;第二个深层次的根源则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和。从环境伦理视角来看,个体乃至整个群体并没有形成正确的人与自然的伦理观,失去了道德伦理约束的人类社会行为是导致环境问题的本源所在。在这两个根本问题上,我们的先人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实践中充满了智慧,中国古代的环境法律中所蕴含的“天人合一”、“寡欲节用”等生态伦理思想值得今人借鉴。
值得庆幸的是,当今的执政者也已经认识到了问题之所在。2010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继续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执政目标。两型社会最终的落脚点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这种和谐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法律机制作保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在理念上已经触及了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文章通过对古代生态伦理思想进行梳理,并结合两型社会的实质内涵,希冀在法律机制的保障领域明确立法导向,为建设两型社会提供有益建议。
二、两型社会与传统生态伦理观之契合
(一)两型社会的基本特征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以对资源和环境友好为特征的新的人类社会发展形态③。它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也必然是人与人基本和谐的社会。其中,人天和谐是人与人和谐的前提和保障。两个和谐,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构成了两型社会的基本内涵。它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必须符合生态规律,以环境资源的生态承载力为基础,应用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和方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在个人生活方式上,两型社会倡导绿色低碳,反对铺张浪费。总的来说,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是两型社会建设最核心的基本特征。
(二)古代传统生态伦理观之要义
在对待人天关系上,古人有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智慧,总结而言有以下几点:(1)“天人合一”的整体观。中国古人看待问题崇尚整体,反对孤立地看待事物,主张道法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安排日常生产生活。诚如《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要求人类按照天道运行的自然法则去实现人与自然的合一。(2)“仁民爱物,尊重生命”的生态伦理原则。我国古代对尊重生命、仁爱万物的伦理思想具有普遍的认同。百经之首的《周易》中说:“天地之大德曰生”。道家提倡:“以道观之,物无贵贱”[2],儒家代表人物孟子认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3]。儒家的 “仁民”是“爱物”的前提,通过“仁民而爱物”这一途径可以实现生态道德和人际道德的统一、人与自然的和谐。(3)“寡欲节用”珍惜自然资源的传统美德。崇尚勤俭节约,反对“暴殄天物”,历来是我国重要的传统道德规范。孔子提倡“节用爱人”;荀子主张“疆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4]道家既反对禁欲,更反对纵欲,提倡“少私寡欲,见素抱朴”[5]。先贤们的遗著成为勤俭节约美德的重要思想来源,并深刻影响了古人的日常生活。
古人的生态伦理观深深的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各个层面,在规制社会生产生活的法律层面体现得更为明显。世界上最早的环保法律《秦律·田律》就蕴含了尊重自然规律,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伦理观:“春二月,毋敢伐山林,雍堤水。不复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毋毒鱼鳖,置阱网。到七月纵之。”秦之后,有关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传统一直延续至清末④。管窥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相关法,我们可以发现古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以期永续利用的立法导向。
(三)两型社会与传统生态伦理观之契合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传统的生态伦理观的精髓与我们现今两型社会建设的内涵实质上是相通的,二者的思路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契合。
第一,当代人的“和谐”与古人的“天人合一”殊途同归。和谐,是两型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包括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当代人与自然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诞生的。“文革”以来,错误的人天关系理念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人定胜天”、“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种种“戡天”行径,严重割裂人天关系,导致了一系列的生态灾难:资源匮乏、能源危机、生态失衡、臭氧层空洞、沙漠化、气候变暖等等,都让国人饱尝“逆天”之苦果。在遭受到了自然的惩罚之后,国人才意识到问题之严重。两型社会的提出就是纠偏之良方,重回“和谐”轨道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谐的内涵就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基本理念和行动前提,以资源和环境的极限范围内为活动领域,最终目标是在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一理念和古人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在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从出发点来看,今人和谐的理念与道家的天道体悟人道,要求人类按照天道运行的自然法则去实现人与自然的合一逻辑顺序是不谋而合的。
如果说“人天合一”以及“和谐”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遵循自然规律,那么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顺位问题。长期以来,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中,二者之间是一种纯粹的征服利用关系,人类对自然的依存关系被忽视。在从自然中获取恩惠同时,却无感恩之心,对待万物薄情寡义,无数物种的灭绝就是人类这种自私自利行为所导致的悲剧。在遭受到自然无情的报复之后,人们不得不重新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今的“和谐”和古人的“天人合一”都清楚的认识到了二者之间的和谐共生、相互依存的紧密联系。二种理念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更多强调的都是一种“共生”,“尊重生命”的目标追求。其中,当代的“和谐”理念坚持发展与环境的辩证统一,要求实现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要求人们承认和尊重自然万物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权利,实现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四大系统之间和谐共存、协调发展,从而建立起包括自然界在内的、新的伦理道德秩序。传统的生态伦理思想亦强调“物无贵贱”“重生、贵生”,认为人和自然界万物是平等的,各有其独立的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张岱年先生对古代人自关系的认识这样高度点评:“中国的天人合一与西方近代所谓征服自然的思想是迥然有别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有助于保持生态的平衡”。由此可见,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当今的“和谐”和古人的“天人合一”,某种程度上是殊途同归,相互契合的。
第二,当代人的“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古人的“寡欲节用”相得益彰。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以自然资源和能源的高效率利用的方式进行生产、以厉行节约的生活方式进行消费为根本特征的社会。它不仅体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发展模式,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节约使用能源资源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两型社会提出之前,人类中心主义思潮泛滥。社会风气以GDP总量的高低作为主要的评价机制,在这样的标准之下,高增长、高能耗、低效率的粗放式生产模式成为社会主导,错误的影响着个体和整个群体的社会行为。从群体角度来看,社会整体更多的是强调对资源的索取,忽略了资源利用的效率。从个体消费行为来看,这种个人中心主义理念指引下,穷奢极欲、铺张浪费成为社会消费主流。种种不健康的人天关系,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酸雨、臭氧空洞、能源危机、气候变暖等等问题的显现,无不是自然对人类无度欲求提出的警告。
在这一点上,古人对资源利用的认识高度则令今人所自叹不如。我们的先人早在环境危机尚未显现之前就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理念,主张“疆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走资源持续利用发展的道路。先贤认为,一旦人类活动顺天应时,有取有度,则不仅天的运行正常合序,人的生活同样也就富足安康。《荀子·王制》生动的描述了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美好景象:“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其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财也。”文化的传承使得合乎天道的资源永续利用理念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实践中得意延续,成为人类文明中宝贵的精神财富。而两型社会所倡导的资源节约型社会其内在理念和古人对资源的认识态度不谋而合,甚至古人的认识水准更胜一筹,值得今人学习。
三、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通过前文的梳理,我们发现了传统生态伦理观和两型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离不开这种共同价值取向的指引。尤其需要从古人的生态智慧中寻求营养支持。文章初始我们已经谈及,环境危机的根源主要有二:一是,“无限”的人欲和有限的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法律未能将人类的欲求科学合理的界定在环境资源总量的极限范畴之内;第二个深层次的根源则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和。个体乃至整个群体并没有形成正确的人与自然的伦理观,失去了道德伦理约束的人类社会行为是环境问题的本源所在。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离不开相应的法制作保障,在法律领域我们也必须从上述根源寻找突破口。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古人的生态智慧,在立法理念上重塑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科学、规范地指引人类环境行为,以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一)法自然,取则行远——两型社会的法律轨道
在建设两型社会的过程中,法律保障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环境法律作为服务两型社会的主要手段,在制定以及调整方法上有其自身独特之处。环境法律是在人天矛盾日益尖锐化下的产物。传统法律所要解决的是人和人之间的矛盾,而环境法律所着力解决的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矛盾。它与传统法律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多了环境资源这个媒介。环境资源自身存在一定的容量极限,比如碳排放容量、渔业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水环境自净能力等等。然而,在有限的环境资源面前人的欲望却是无限的,人类的欲望一旦超越环境资源的极限边界,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便随之而来,酸雨、臭氧空洞、气候变暖、生物资源衰退等等无不是这一矛盾下的产物。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将人类的欲望合理的限定在环境资源的极限范围内,这样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也是两型社会建设中所应着力化解的核心问题。
法律作为构建两型社会最有利的保障手段,在制定的过程中也必须牢牢把握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环境法律在制定上还存在“头痛医痛,脚痛医脚”、“末端治理”等问题,究其根源就是忽视了自然规律的存在。资源的存量是有限的,资源的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法律需要做的就是要将人类的行为限定在极限范围内,这是我们在设计法律时必须遵循的不变法则。我们以渔业资源为例,当前,我国实施了多年的伏季休渔以及渔具渔法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手段,但是渔业资源依然呈现衰退的迹象,究其根源就是人类的捕捞行为超出了资源再生能力。要解决渔业资源问题,下一步最为关键的就是应当科学计算出目标鱼种的最大可持续成产量,即总可捕量,然后通过配额发放的方式来实现资源的的可持续利用,国外新西兰、冰岛等国已经通过该手段取得了成功,值得我国借鉴。除了渔业配额制度外,碳排放制度以及排污许可制度等等诸如此类的环境问题,与渔业危机的应对在理念上是殊途同归的。古人对资源利用的描述,或许给予今人之法更好的指引:“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麋夭,不涸泽而鱼,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罝罦不得布于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谿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鱼不得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发若蒸气,禽兽之归若泉流,飞鸟之归若烟云。”[6]古人对资源利用的深刻认识不能不让今人佩服。我们不应该忘却祖先的宝贵精神财富,在设计环境法律时应当从中汲取营养,顺应天道,法自然,然后才能取则行远,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履行义务,修复人天——两型社会的法律本位
传统的法律路径之下,设定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有效地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使得权利本位成为现代法律的主旋律。然而,在人天矛盾面前,权利路径在环境问题的应对上遭遇到了困境。我们依然以前文提及的渔业问题为例,通过对自然资源设定私权的方式来保护自然资源是存在局限的,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以及通过对公共资源设定私权的管理措施并不能有效遏制资源的衰退,相反,海洋渔业资源已经到了几近崩溃的边缘。究其根源,不外是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人类欲求之间的矛盾。在有限的自然资源面前,人类并非总能自觉并有效地将自身的欲望控制在资源的极限范围内,特别是在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面前,如果不加以科学而强有力的干预,无度的欲望总是能够轻而易举的冲破人类理性的脆弱防线,即使资源已经几近崩溃甚至物种灭绝,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进行管理和干预,也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主动去对这一事关整体利益的公共资源去进行自觉的养护。近代以来,渔业危机之所以日趋恶化,甚至面临崩溃的危险,究其根源,无不是由上述因素所致。所以,必须对人类无度的欲求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问题上,早在两千年前的古代先贤荀子就指出了症结所在:“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7],都揭示了人的这种自利的特性。在这种自利理性的支配下,人类已经提前透支了自然界给予人类的恩赐,如果还是一味的在资源极限面前强调权利,强调索取,未来呈现在人类面前的只能是无鱼可捕的一片死海。现在需要做的就是自我限制,依照渔业资源的生态规律进行制度安排,设定法律上的共同养护义务,确保将人类的捕捞行为设定在渔种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范围内,从而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在环境容量的极限面前,人类现在已经不是专注强调自身权利的时候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直观的告诉我们,一旦资源用尽,超越资源极限的权利犹若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意义。现在人类需要做的就是尽快修复人和自然的关系,将人类的欲求设置在资源的极限范围内,而手段就是设置法律禁限,履行亏欠自然的义务。所以说,当代环境法律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这也是适应人天和谐,顺应天道的必然要求。
(三)寡欲节用,绿色低碳——两型社会的消费导向
建设两型社会除了要有法律规范来保驾护航,还离不开绿色健康的日常生活习惯做保障,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两型社会建设的有效开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人们生活中应当适度合理的向自然界索取,这是人天和谐的必然需求。长期以来,受人类中心主义思潮的影响,“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被绝对化,人类的需求成为价值的唯一尺度,满足人类的需求成为价值抉择的终极依据,人类的需求成为人类行为的正当性依据。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人类自诩万物之主宰,不敬天畏地,为了一己之需,恣意妄为,导致了资源短缺、生态恶化等种种苦果。因此,在构建两型社会时,我们必须转变传统的错误理念,应当感恩自然、善待万物,重塑人天关系。而政府需要做的是积极引导人们的日常消费模式,反对穷奢极欲、倡导物尽其用的绿色低碳生活。在这一点上,先人的经验值得学习,古人历来提倡“仁爱克已”、“勤俭节约”,反对“暴殄天物”。这一传统美德在古代的家训格言中更是展现得淋漓尽致。清代朱用纯(号柏庐)所撰的治家格言尤为经典,提出了“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自奉必须俭约,宴客切勿流连。器具质而洁,瓦击胜金玉;饮食约而精,园蔬愈珍懂”、“毋贪口腹,而态杀生禽”等著名警句[8]。这些都是先贤留给今人的宝贵财富。在低碳绿色生活日渐成为社会主流风气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深入挖掘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来指导个体的生产和生活行为,开展环境教育,从源头上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今天人类遇到的各种环境问题,大多是由资源极限问题所引发。如今,人类最需要做的应该是反思自身的行为,准确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老子》所述“天下有始,可以为天下母。既得其母,已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没身不殆。”如果当代人能清楚地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犹如休戚相关母子的关系一样,自然会对天地万物存在仁爱和敬畏之情,而不会一味的向自然索取或者征服,或许今天的环境危机就不会有如此严重。面对如今各种环境极限危机,人们需要做的是拿起法律武器,对那些超过“道”所允许的范围之外的人欲,进行规范和限制。包括限制过度的物欲,如“去奢,去甚,去泰”。“节欲寡用,见素抱朴”,应当成为资源极限时代人类生活行为需要倡导的理念。唯有此,才能达到从源头控制的效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注释:
①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出现。
②笔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做过这样的统计,截止2012年1月,我国已经出台了数量可观的环境法律法规,主要情况如下:(1)法律(19条);(2)行政法规(70条);(3)司法解释(12条);(4)部门规章(3431条);(5)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及其他(38条)。
③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3月份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号召。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正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所谓两型社会正是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一提法的简称。
④《秦律·田律》之后几千年间的封建统治时期,古人制定了大量的环境资源养护法规,体现了“以时禁发”的资源永续利用的立法理念。如西汉汉平帝元始五年颁布的《四时月令五十条》规定了大量以时禁为特征的资源保护法律;《唐律》专设“杂律”一章。“杂律”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诸失火,及非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和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宋大诏令集》载,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诏, “春禽怀孕,搜而不射;鸟兽之肉不登于俎,不射;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不射”;《金史》卷八说:“豺未祭兽,不许采捕。冬月,雪尺以上,不许用网及速撒海,恐尽兽类”;《宋史》本纪第三十载,宋高宗“禁民春月捕鸟兽”;《元史》卷十四载,世祖“救禽兽字孕时无败猎”;同书卷十五又有“救弛辽阳渔猎之禁,惟毋杀孕兽”。诸如以上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显示了古人的生态智慧和立法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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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荀子.荀子·天论[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6:109.
[5] 老子.老子·第十九章[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6:47.
[6] 淮南子.淮南子·主术训[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6:142.
[7]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4.
[8] 李祖扬,魏俊国.略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J].南开学报(哲社版),2003(1):95.
责任编辑 陆 莹
Legal Thinking of Traditional Ecological Ethics Thoughts and Two-Oriented Society Construction
BAI Yang
(Sh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ibo Shandong 255049)
Abstract: The conjunction of two-oriented society and traditional eco-ethics theory is what we advocate “harmony” and “resource-saving society” today is in line with the idea of “Heaven-Man Oneness” and “fewer desires and less consuming” in ancient times.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wo-oriented society we have to learn the essence from traditional eco-ethics theory, the law of two-oriented society is the one that respect and in accordance with nature,
Keywords: two-oriented society, adjustment to nature, obligation orientation, fewer desires and less consu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