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丽
摘要: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的一组契约。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向企业提供不同的要素资本,从而具有了分享企业剩余收益的权利。根据向企业提供的要素资本的重要性和对企业的贡献不同,通过集体选择决定哪些利益相关者最终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因此,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剩余收益不是一场空谈,而且经住了理论的分析和实践的检验,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剩余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016 文献标识码:B
企业是一组利益相关者达成的契约,企业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企业的价值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的。在资本是企业稀缺资源的情况下,股东一直作为企业的唯一剩余索取者索取企业的剩余,企业的员工、债权人、政府等仅按照约定的利率(税率)收取固定的报酬。但是,随着知识、技术、信息、人力资本等新的生产要素不断涌出,以及他们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资本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不再作为利润的主要产生源泉,其他为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利益相关者也应该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是收益分配领域的一大革命,但是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哪些利益相关者可以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企业的剩余如何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在深入解决相关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可行性,这是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前提和基础。缺少这个前提,任何的研究和讨论都是无意义的。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调查两个方面阐述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可行性,从而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一、共享≠平均分配
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收益,是指企业的剩余收益最终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享有,而不是由股东或者某一个利益相关者单独享有。之所以利益相关者要求共享企业剩余收益,是因为企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组所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Freeman&Evan,1990)”。企业的价值归根结底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归属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共同享有企业的剩余收益不等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一起享有,也不等于将企业的剩余收益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平均分配。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剩余收益不是平均分配、吃大锅饭,而是集体选择的结果。
首先,哪些利益相关者享有企业的剩余收益是集体选择的结果。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通常认为企业的股东、经营者、员工、债权人、政府、供应商和客户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他们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了重要贡献,因而都有权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但是不是所有的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一定会参与分配企业的剩余收益,只有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源并对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才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由于每个企业所处的行业以及各自的经营特点不同,因而每个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也是不同的,至于具体哪个利益相关者有权参与分配企业的剩余收益,则是企业内所有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的结果。只有通过集体选择,大家所认可并达成某种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才能真正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
其次,利益相关者分享企业剩余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照贡献分配。通过集体选择的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真正的主人,掌握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便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由于每个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贡献不同,因而企业的剩余收益不能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否则便偏离了利益相关者治理的真正思想。利益相关者分享企业剩余应该按照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重要程度,以及各自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二、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剩余收益
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剩余收益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具有很深厚的经济理论基础。本文主要针对具体的利益相关者,从理论上逐一分析他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可行性。
(一)股东
作为物质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始终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的所有权地位从来没有动摇过。既然股东是企业所有权的代表,所以不置可否的能够分享企业的剩余,而且在资本至上的时代是独自分享企业的剩余。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多种,既可以用货币资金出资,还可以用实物资产出资,还可以用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作为物质资本的投资者,股东享有企业的剩余似乎已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此不再赘述。
(二)债权人
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债权人与企业之间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债权人不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企业关切程度的高低要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与其利益相关的程度,利益相关程度越高的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关切度就越高。目前银行是中国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公司经营状况与银行的债权实现与否密切相关。如果银行投放企业的资金过大,为了保证到期收回资金,有时不得不加大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力度,主动参与公司治理。这是因为债权人向企业投入了债权资本,要从企业剩余中获取利息,当企业破产或清算时,债权人要遭受较大的损失,所以债权投入的风险有时比股权资本更大。由于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利益的非均衡性、目标的不一致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存在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债权人有收不回本息的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必须参与企业控制权的分配。因此,一个企业要达到长期稳定的发展,就不能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除了以借入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外,还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即债权人可以双重角色参与公司治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允许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持有债务人公司的股份或股权,而不是单纯的债权改股权,这是一个在国外经实践检验的较好方法,可以为中国借鉴。要实现对银行债权人的真正保护,就必须让银行充分融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允许银行获得相应的股份。目前,在中国商业银行持有公司股份已经开闸,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等一大批商业银行持有公司股份已经非常普遍,并且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允许银行成为债务人公司股东,银行就有可能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银行才会更放心为公司注入资本,才能有效地防止公司经营者权力的专横所带来的债权损失,而且也有利于银行避免债权实现不了的风险。所以,债权人参与公司的剩余分享便顺理成章了。
(三)经营者
经营者的出现是伴随着企业两权分离制度而产生的。在“资本雇佣劳动”时代,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拥有物质资本的股东并不都具有出色的管理才能。为了将企业经营得更好,企业的所有者便开始将经营权移交给具有管理才能的经营者,专门来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这时资本是稀缺的,经营者经营才能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展现,符合投资资本要求的经营者供大于求,从而形成竞争局面,其管理服务的价格随之确定。虽然存在两权分离,经营者的表现和收入由于竞争而得到肯定,信息是透明的,不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因为“对管理偷懒的监督依赖于将要成为新的管理团体的市场间竞争,以及企业内部企图换掉现有管理者的成员竞争”(阿尔钦、德姆塞茨,1972),否则合约就会解除。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经济到来,企业的价值创造不仅仅是依靠物质资本,知识资本、管理资本等在企业的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经营者的特殊管理才能在信息和知识创新企业中展现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优秀经营者的经营才能、创新才能、前瞻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也因此变得越来越稀缺。比如微软的比尔•盖茨以其卓越的经营和创新才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和财富,他们的经营和创新才能在社会中也显得更加稀缺。这时经营者的经营才能在某些领域与投资资本相比同等稀缺或更稀缺,经营者不再满足以往的拿取固定的工资报酬,而是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回报。此时对于物质资本提供者的股东来说,则担心经营者存在道德风险,出现拿着高收入工资却不努力工作的情况,导致监督成本大大提高。这时一种双赢的解决办法由此产生,那就是让经营者参与企业的剩余分享,让经营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这样做会使经营者为了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收入而努力工作;对于股东来说,又会大大地降低监督成本,从而经营者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便是理所当然了。当经营者的管理才能在某些领域与物资资本相比更加稀缺时,还可能出现经营者享有企业剩余,从而出现劳动雇佣资本。
(四)员工
企业员工是企业价值创造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企业的价值正是有了人才会源源不断的创造出来。彼得•德鲁克于1959年就提出了“知识劳动者”这个术语,预言了一次远离我们已经熟知的工业生产车间的革命。Harris(1998)在对美国大公司(资产在1亿美元及以上)首席执行官的调查中指出,3/4的首席执行官预言,在不久的将来,员工对于组织而言将成为比以前更挑剔的利益相关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主体,员工已经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重要源泉。西奥多•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资本,因为它是未来满足或未来收人的原来或者两者的源泉”,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永远是财富创造中不能或缺的两种基本元素,它们之间是合作并重的关系,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财富的创造都不会只取决于一个方面。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在高新技术行业已反映出比传统的物力资本更强的营运增值能力。
在传统企业里(资本家同时是企业主),劳动者人力资本虽然创造了剩余,但由于供求状况和劳动者人力资本的企业专用性质,劳动者的谈判力远远不及资本的谈判力,因而劳动者只获“劳动力价值”(成本),没有剩余分配权。换言之,劳动者只有人力资本的所有权,而没有人力资本的产权,人力资本产权被物力资本剥夺。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员工特别是技术性员工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如舒尔茨指出的,劳动者成为资本拥有者不是由于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扩散到民间,而是由于劳动者掌握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在很大程度上是投资的结果,它们同其他人力投资结合在—起是造成技术先进国家生产优势的重要原因。
从激励制度来看,企业的员工创造的价值越来越多,但是分得收益却与其付出不成比例,使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提升。如果能让员工自愿选择进入企业的所有权,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就会让员工大大提高工作积极性,从为他人工作变成为自己工作。劳动者的以知识和技能为依托的创造性的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但对于企业的一般职工能否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自己投入企业的劳动力参与收益分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了价值,劳动者的劳动和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一样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要素能够参与收益分配的时候,劳动者投入企业的劳动力却被排斥在外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也要求进行收益分配机制的改革,劳动者要求以其投入企业的劳动力取得剩余索取权。
(五)政府
政府是维持企业整个市场环境有序进行的重要管理者,政府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运用经济和法律等政策手段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调节不同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政府除了管理职能之外,其实政府还是很重要的投资者。政府既可以用闲置的国家资本投资,还可以用国家的资源投资,从而成为企业剩余收益的分享者。政府目前的收益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从企业获取的,一般情况是根据企业的效益状况采用比例税率征收。采用比例税率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实国家对每个企业的政策支持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对于一些能源性行业来说,资源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完全可以凭借着对资源的拥有权而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而不是仅仅从企业收取固定比例的税收。
(六)供应商和客户
供应商和客户也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供应商向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是企业物质资本的供给者,而客户则是企业价值实现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企业生产的产品只有通过客户才能转变成货币资金,从而实现价值的创造。从表面看供应商和客户与企业之间是平等的等价交换的关系,供应商供给原材料等生产资料给企业,企业支付给供应商货币资金,实现等价交换;而企业把产品卖给客户,客户向企业支付货币资金,也实现了等价交换。这在公平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确实是一种平等交易,但是一旦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的供应商和客户则可能成为决定企业生存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一个极端假设是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或者企业的产品比较特殊只有一个客户,此时供应商和客户就拥有了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则可能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如以供应商为例,如果供应商的产品供给远远小于需求,或者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稀缺资源,这样供应商在与企业交易契约的签订过程中的谈判地位就会由弱势走向强势,不断的要求目标企业提高交易产品的价格。但是一味的增加交易价格就会导致目标企业的成本不断上升,利润不断下降,从而目标企业的股东分享的剩余就会越来越少,这是股东所不愿意接受的。
如果企业的原材料没有其他替代品,目标企业就会有如下几种选择:一是被动接受无限提高的价格导致企业亏损;二是直接选择退出,企业倒闭;三是在一定的价格供给下,让供应商参与企业的剩余分享。第一、二种方案的最终结果是目标企业倒闭,相对而言第三种方案则是最佳方案。在这种选择下,供应商为了获利就不会无限的提高价格让企业亏损或者倒闭,而是让企业继续经营下去以获取剩余的收益。此时对于目标企业而言,这种做法虽然损失了一部分利益,股东分享的剩余收益减少,但是至少企业能够继续存在,股东还能继续获取收益。由于资源的相对奇缺,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就会与供应商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不会因为原材料的短缺致使企业无法经营下去。
三、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剩余收益
为了了解实务工作者对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的态度,本文还专门设计了问卷进行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问卷95份,问卷回收率79.2%。调查对象涉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所在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等多个行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剩余收益分配方式及其满意度调查,对具体利益相关者的情况调查两大部分。
(一) 企业的剩余收益分配方式及其满意度调查
通过对目前企业剩余收益分配方式的调查,发现86.42%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股东是企业剩余分配的主要索取者,占据第一位,另有48.42%的企业经理人参与了企业的剩余分配。这说明目前企业的剩余分配仍然是以股东为主,股东是企业剩余的主要索取者。对这种分配方式仅有约17%的被调查者表示满意或者非常满意(见图1),这说明目前这种股东独享企业剩余的做法已经在实务界引起不满。对于哪些人应该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分别有88.42%、83.16%、75.79%的被调查者认为企业的员工、管理人员和股东是最应该参与分配的;其次分别有37.89%、33.68%、24.21%和20%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债权人、客户和供应商也应该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见表1)。这说明在实务工作者心中,能够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不应仅仅是企业的股东和经理人,企业员工、政府、债权人、供应商和客户只要他们为企业作出了足够大的贡献,他们应该和股东一样也可以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
(二)对企业具体利益相关者的调查
在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调查中,约有77人明确清楚或者知道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占总被调查人数的81.05%(见图2),说明实务工作者们已经非常关注利益相关者的问题。在本文所列出的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调查结果显示(见表2)选项中列出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与企业的生存密不可分,其中分别有83.16%、78.95% 、73.68%、70.53%、63.16%、51.58%、48.42%的人认为管理人员、员工、客户、股东、政府、供应商、债权人与企业的生存最密不可分。这也说明企业生存在一张由利益相关者编织的价值链网中,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任何一条价值链受到破坏,都会影响企业的生存。
在对企业具体的利益相关者是否能够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调查中(见表3),33.68%的人认为政府可以参与分配;4.74%的人赞同银行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另36.84%的人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认同供应商和客户可以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比例达到88.3%;认同员工可以参与企业分配的比例达到86.32%,这说明企业人员普遍接受供应商、客户和企业员工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情况。
(三)小结
通过对目前企业剩余分配方式满意度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调查,可以看出目前企业的剩余分配仍然是以股东为主,为了更好地激励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经理人也是企业剩余分配的索取者之一。总体来说,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还主要集中在股东手中,物质资本所有者仍然是企业的主要所有者,但是对于这种分配方式已经在实务界引起很大的不满。被调查者认为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 、员工、政府、供应商、客户、企业周围社区居民、特殊利益团体(如环境保护组织)等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这些都与企业的生存密不可分,其中管理人员、员工、客户、股东、政府、供应商和债权人与企业的关系最为密切,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这表明实务工作者已经开始接受并重视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观念,并且认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重要性。
四、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剩余收益的重要意义
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是对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的重大颠覆,也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剩余收益还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第一,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企业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保证企业各个利益相关者都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在股东治理模式下,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都是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只是根据契约的约定享有固定的报酬,只要企业能够正常运转,通常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能兑现。但是,这同时导致了另一个后果,即在固定利益能够保证的情况下,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不会发挥自己的最大努力,就出现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道德选择和搭便车现象的产生,不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如果利益相关者能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分享,即同股东一样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就会得到更大的发挥,从而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而实现了企业价值最大化,反过来也保证了利益相关者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是满足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治理是对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互制衡的过程,如果公司的分配制度不合理,无法调节公司各利益主体的责、权、利中利的均衡,那么其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必然会要求改变既定利益格局,进行公司所有权的再谈判,就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实际上公司的收益分配过程就是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调节过程,也就是参与公司收益分配的治理主体的一个博弈的过程。目前,公司治理的一个突出矛盾问题就是企业内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监督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督成本问题。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总是希望其他利益相关者能无限的为企业作出最大的贡献,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则希望能用最少的努力取得自己固定的报酬,这样必然导致企业内部治理方面的矛盾。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下,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主人,都有动力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都是在为自己服务,可以很好的解决公司治理的问题。
第三,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有利于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问题。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从本质上说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有机融合,这就是说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了股东、管理者和员工,通过这些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形成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使管理阶层能够认识到自身利益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从而调整自己的利益目标与企业的利益目标一致。另外,利益相关者因为投入了专用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并分担了公司经营风险,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普遍存在监督和制衡管理阶层的激励。因此,核心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治理主体,在防止管理阶层低努力水平和各种非生产性消费行为、投资不足或过度投资行为以及短期近视行为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利益相关者对自身利益的主观追求也导致了代理成本减少、扩大企业盈利空间的客观结果。
第四,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所谓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要求社会系统中的各种构成要素处于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状态。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并要求参与企业剩余分享,不仅强调各利益相关者个体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 还致力于在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利益分享制度, 使各个利益相关者个体利益的实现与企业整体利益的实现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消长而不是此消彼长的新关系。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并参与分享使每一经济主体都有了自己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在追求利益的动力和回避风险的压力下, 每个主体的活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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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