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外合作互补:我国校外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

2012-04-29 00:44:03康丽颖
中国德育 2012年2期
关键词:校外活动互补性原则

经过60余年的发展,我国校外教育资源更为丰富,服务对象逐渐扩大,教育功能日趋完善。同时,许多亟待解释和解决的问题浮出水面:诸如校外教育的归属及定位、校外教育的功能及职能、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区别与联系等。这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更是影响教育制度建设、教育政策调整和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

回眸校外教育历时半个世纪的发展轨迹,我们看到了校内外合作发展所经历的三次重要变迁。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延伸,到八十年代的并举以及二十一世纪的衔接,校内外教育一同走过了一条教育变革之路。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校外教育机构的初创阶段,由于规模较小,影响范围有限,受益群体只是少数城市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仅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1957年,《关于少年宫和少年之家工作的几项规定》指出:“少年宫和少年之家是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机关,它的基本任务就是配合学校对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培养他们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一方面,这说明了校内外教育的依存关系,界定了校外教育功能,奠定了未来校内外教育发展的基本格局,校外教育在发展初期所形成的受制于学校教育的局面一直延续至今。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学校教育和学校外、学校后的教育并举”的方针,它肯定了校外教育独立存在的价值,强调共同发展,这为校外教育摆脱对学校教育的依赖提供了一个政策参考。这一政策为中国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二十一世纪初期,中国校外教育迎来一个跨越式发展阶段,校外教育普及、推广工作得以深入开展。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校内外衔接提出了具体而翔实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校外教育机构的主管单位“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统筹安排校外活动,要把校外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学生平均每周有半天时间参加校外活动,实现校外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校内外衔接的制度化建设首次被列入日程,这是校外教育体制建设的一个突破。同时,也出现另外一个问题:衔接的内容、时间安排和活动方式基本上由学校课程设置要求而定,很少考虑到学生个体需求,给所有学生提供的是没有差异的衔接服务。这种衔接方式如果落实到实践中去,校内外教育之间可能又会出现另外一种延伸和互补的关系,即“校内课程校外上;知识类课程校内上,实践类课程校外上”,如果这种衔接被形式化的内容所迷惑,则会造成周一至周五校外教育机构爆满,上演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秀”。关于校内外互补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现有政策文本对互补的规定更多地局限于资源、活动方式层面,对于两种教育机构的功能和满足教育需求方面存在的互补性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有这些问题都指向了对校内外教育合作的理解。

从组织的角度看,合作使组织的资源交给两个或多个实体联合的新实体,并基于他们各自都不能单独完成使命的认识而行动[1]。校内外教育合作的基础在于二者在促进少年儿童发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学校教育更多关注的是人的发展的一般性和一致性;校外教育则重点考虑的是人的发展的差异性和丰富性。二者之间的衔接与互补应该是建立在促进人的发展,解决人的成长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的合作,至于资源互补、课程衔接、活动方式衔接,只是途径和手段,而不是目的。

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的合作是建立在促进青少年发展基础之上的互补性合作。按照罗尔斯的公平原则,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首先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保证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自由权利;其次要考虑到差异原则,让不同的教育资源可以按照个性差别的需求照顾到每个人;再次是补偿原则,给予那些处境不利的、有特殊需要的人以补偿[2]。这三个原则都涉及到了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的机会均等。平等的原则可以保证在接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均等,但是很难保证过程和结果的机会均等。差异性原则和补偿性原则很难通过学校教育来实现。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起点上,就同一个地区、同一所学校内部而言,要保持在微观教育领域的差异性和补偿性原则,实现教育过程的均衡发展,仅仅依靠学校教育自身可能无法实现,而校外教育则有了用武之地。美国的校外教育活动项目“二十一世纪社区学习中心计划”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成功的范例,该计划将社区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将社区、学校和家庭相结合,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学生的成绩,让学生拥有更为丰富、健康的课余生活。

对互补性资源的需求是推动组织间合作的关键[3]。校内外教育是在满足人的发展需求的差异性上,在对各自所拥有的互补性教育资源的需求上开展的一种平等性合作。对于校外教育而言,寻找新的发展路径就是要摆脱学校教育模式的束缚,建立自己的人才培养模式,发挥自身的优势,与学校教育携手推进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化,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实现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促成人的发展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Barbara Gray.Conditions Facilitating Interorganizational Collaboration[J].Human Relations,1985(10):911-936.

[2] 刘新成,苏尚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三重意蕴及其超越性[J].教育研究,2010(5):28-33.

[3] 汪锦军.公共服务中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三种模式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9(10):77-80.

【康丽颖,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 / 苗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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