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账户服务费若干问题初探

2012-04-29 00:44符好清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2年2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商业银行

符好清

[摘要] 2005年以来,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相继出台了小额账户清理和收费措施。本文首先分析商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服务费的直接原因,进而运用理论阐述和实证分析说明小额账户收费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并从立法机关、银行和消费者3个方面提出了小额账户收费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 小额账户;金融服务;商业银行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2. 022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02- 0038- 03

小额账户收费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9月21日,随着中国农业银行正式开收小额账户服务费,宣告几十年来未曾变过的小额存款免费时代结束,对小额账户收费已不再是外资银行的“专利”。

2006年8月21日,因账户突然被扣除3元“小额账户服务费”,认为银行此举违法的户主王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6元钱并依法提供各种收费的发票。无独有偶,偃师市的吴治豫老汉10多年前往银行存了100元钱,不料10年后取钱时,只剩61元!这类“钱越存越少”的案例在媒体一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的讨论。许多老百姓不禁提出疑问,我们到银行存钱,银行怎么能向我收费?如果收费那存款岂不是越来越少? 如果每家银行都这样收费,普通老百姓还敢往银行存钱吗?有些银行业人士却认为,银行为小储户支出了大量的费用,如果不收费,银行对小储户只支出而没有收益,违反了市场法则。

鉴于银行对小额存款收取服务费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拟探讨该种收费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从多个角度就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1银行对小额存款收取服务费是否合理

关于小额存款服务费,银行业在开始试点之际就曾大张旗鼓地宣传过,整个舆论也是一片叫好。其主要理由是大量“休眠账户”的存在,不但占用了系统大量空间,降低了银行系统服务器工作效率,而且给储户的个人资产管理带来很大难度,直接导致客户手中闲散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甚至浪费。如果收取小额账户服务费,不但有利于节约资源,还能促使银行服务水平的提升。

笔者认为该理由看似冠冕堂皇,实则经不起仔细推敲。

2011年5月,网易理财与中国经营报联合举行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77%的受访者认为此举是对小额存款人的歧视,是银行“嫌贫爱富”的集中体现。从此项民意调查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百姓是不支持此项收费的。

首先,通过收取小额存款服务费,清理“休眠账户”节约银行系统资源,固然可能减轻银行数据服务器的压力,提高银行的效率,但是,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银行在收费方面与国际接轨,但是服务质量还停留在“中国特色”阶段,不会有令人欣喜的提高。其次,计算机升级换代快,如今的计算机与几年前相比,速度和容量有了质的飞跃,偌大银行系统根本不差这一点储存信息的空间。再次,商业银行经营必然是有成本的,但是以节约成本为借口,将其经营活动所需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是极其不公平、不合理的。如果所有成本都由储户来承担的时候,银行经营还有没有成本?虽然小额账户服务费的收取客观上确实有助于减少“休眠账户”,节约相关金融资源,但不能所有的成本都由客户支付,银行在收费时应当站在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网络和数据库技术非常发达的今天,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等人性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从技术上说,银行管理50万元的账户和管理50元的账户的工作量是一样的,银行为什么不清理存款50万元的账户?

因此,笔者认为银行对小额存款收取服务费是不合理的。

2银行对小额存款收取服务费是否合法

2.1 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所组建的企业法人,与存款人均为民事主体,二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存款合同关系。虽然存款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2条和第124条的规定,存款合同显然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将货币交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向存款人出具存款凭证,并按约定偿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其订立过程如下:

银行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或应存款人要求向其提供银行单方制定的储蓄章程(含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实务中该储蓄章程一般在开户申请书详细可见。存款合同的通常条款,均记载于储蓄章程(储蓄章程的制定或修改,依规定应报银监会审批)之内。

存款人认同该章程后,填写开户申请书,交付货币;银行收受货币后,存款合同成立。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交付存款凭证。存款凭证一般有储蓄卡和存折(或存单)两种表现形式。在实务中,一般银行规定存款人缺省取得存折,但如其申请,可花5元或者10元工本费获得储蓄卡;有些银行两者均免费提供,但存款人可以提出只接受其中一种;也有银行规定存款人只能选择一种。

2.2 银行收取小额存款服务费违反《合同法》

2.2.1 银行任意变更合同行为无效

在存款合同中,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为储蓄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开户申请书所附的储蓄章程中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收取项目和标准,这些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合同条款,并于订立合同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3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对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所以,银行开始收取小额存款服务费时,此前已生效的旧版存款合同,依格式合同应作不利于提供方解释的原则,应推定为小额存款不收取服务费。银行当前对储蓄卡收取小额存款服务费,其依据无疑是增加了收取小额存款服务费条款的新版存款合同。新版的存款合同对此前已生效的旧版存款合同无效。

对于银行开始收取小额账户服务费之前就已存在的账户来说,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后,就与银行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已经确立。除非双方协商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银行单方决定收费显然是违约行为。在没有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银行擅自改变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收费的行为无效。

2.2.2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

为储户保管账户是银行在存款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例如雇主应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受雇人因此而受损害;又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为储户保管账户就是银行在储蓄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为储户保管存款是银行的主义务,这是无可厚非的。无论储户存款多少,银行都应当无条件地为储户开立和保管账户。为储户开立和保管账户构不成单独的服务。既然不存在服务,那么以占用账户资源为由,无论收取保管费还是服务费都是不能成立的。

3解决银行对小额账户收取服务费问题的对策

对于银行收取小额账户服务费的问题,本文从立法机关、银行、消费者3个方面提出建议。

3.1 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修改

依据2003年银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小额存款服务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但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一条款说明,收取小额账户服务费不是银行自主决定并定价的单纯市场行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法》存在抵触6年多,没有受到及时的审查,所以成为了众多银行随意增加手续费项目、自行涨价的依据,造成银行收费乱象丛生。所以立法机关应该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废除或修改其中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将银行收费纳入听证范围,杜绝银行乱收费现象。

3.2 银行: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改善内部体制

商业银行除了发挥其基本职能外,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持,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3.2.1 适当修改小额账户服务费用标准,兼顾社会弱势群体利益

对于低收入客户的账户,如养老金账户、工资账户、学生零用钱账户等应考虑区别对待,将这一群体与“休眠账户”区分开来。以建设银行为例,其小额存款服务费标准为:日均存款余额不足300元(不含)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每季收取3元服务费,其中免收小额账户服务费的范围:①低保账户(优惠一个活期账户);②社保(含医保)账户。这样的免收标准对弱势群体是很不公平的,建议建设银行以人为本,将养老金账户、工资账户、学生账户等小额账户纳入免收范围,对这类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免费。

3.2.2 推出便民措施,鼓励“休眠账户”户主销户

单纯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无助于银行服务水平的提高。银行要节约成本,不能自私地将成本转嫁给储户,而是应从自己内部的体制中寻找问题、解决问题。据调查,在多个银行拥有多个账户的现象并非储户愿意,而是存在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高额的转账费、异地取款费、异地查询费等一系列费用迫使人们只能通过办理多个账户节约成本。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异地本行ATM取款每笔手续费为取款金额的1%,最低1元;异地跨行ATM取款每笔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1%。省内异地柜台:交易金额的0.5%,最低1元,最高50元;跨省异地柜台:交易金额的0.5%,最低1元,最高100元。如此高额的手续费迫使人们不得不通过办理多个银行的多个账户来节约成本。

转账、异地取款、异地查询仅仅是服务器间的数据传输,如长途、漫游一般成本低廉,既然通信运营商都逐步实现长话市话统一价,取消漫游费,银行为什么不能?建议银行免收或者少收上述转账费、异地取款费、异地查询费等费用,采取其他方式弥补由此增加的成本。可以开展如“持卡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商场消费达500元免本月转账费”之类的优惠活动,不但有利于减少成本,还促进了消费。

其二,注销账户的手续繁杂,不便于办理。工商银行规定销户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存折(储蓄卡)至开户行办理,这样的制度使很多想去销户的储户被拒之门外。

本文认为,银行要减少“睡眠账户”对系统资源的占用,节约成本,应该从自身的业务流程找原因,以人为本、化繁为简,可以推出如“电话银行”销户、“网上银行”销户、异地销户等措施方便储户办理。

3.3 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和户种规避小额账户服务费

虽然笔者认为银行收取小额账户服务费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或废止前,这项服务费会长期存在,作为一名消费者应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和户种规避小额账户服务费。

本文为消费者提供以下建议节约开支:

(1)详细了解各银行免收小额账户服务费的范围,根据自己账户的性质选择银行。如代发工资账户和用于批量办理代扣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的账户选择工商银行可以免收小额账户服务费。学生选择工商银行运动卡可以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异地转账费。

(2)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银行网点的布局情况,综合比较,选定一家服务、设施、功能各方面都较好的银行,选择一个用卡环境好、服务优良、收费低廉、功能涵盖面较广、实用性较高的银行卡,充分挖掘一卡多用的功能,整合活期存款账户,将多余的银行账户注销。这样既为自己省去了小额账户服务费,也为银行减轻了系统运行的负担。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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