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公正的实践与思考

2012-04-29 00:44汪为进
理论观察 2012年2期
关键词:思考实践

汪为进

[摘要]80余年来,通过“革命”和“改革”,我国社会公正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但也应看到,由于体制弊端的存在,社会不公仍在多个领域存在,这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为此,我国必须深化改革,革除体制弊端,发展民众基本权利,推动道德责任法律化,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正。

[关键词]社会公正;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2 — 0023 — 02

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我国社会公正较前有了空前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社会不公仍较突出。自中央提出包含“公平正义”在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想以来,社会公正便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社会公正的理解

寻求社会公正,是人类的不懈追求。在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认识和理解不太一样。我国古代思想家,曾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公正思想。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则把公平正义划分为“分配的公平正义”和“校正的公平正义”。“分配的公平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的分配。就此而论,对条件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条件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即可称得上公平正义。“校正的公平正义”,涉及对被侵害的财富、荣誉、权利等的补偿。〔1〕边沁、马歇尔等功利主义者,依赖于效用原则,认为评价社会公正的标准是社会中个人福利总和的大小。诺齐克和哈耶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财产权等各项权利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所谓社会公正不过是幻想而已,作为社会评判标准的唯一有价值的东西是法治所定义的正义。美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两个原则为基础,第一是每个人都应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是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以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为原则,而且地位和职务应向所有人开放。国内学者认为:社会公正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缺一不可……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必要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质公正。〔2〕

由上可见,时代不同,人们对社会公正的理解也不相同;即使是同一时代,人们关注的角度不同,对社会公正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不管怎样,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社会公正的理解是逐步深入的。即由不同条件人的不同对待,到不分条件强调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在追求法治正义同时,也体现了道德责任(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以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为原则);在强调实质公正时,也强调程序公正,并认为二者缺一不可。在人类发展的今天,笔者认为,社会公正所涵盖的内容将更为宽广,除同代人间的政治经济等权利公正外,还应包含代际间生存发展等公正问题。以笔者浅见,时下的所谈社会公正,应以人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利、政治权利)为前提,以民主法治为保证,以道德责任为承担。只有三者同时给力,社会才更为公正。

二、改革开放前社会公正的成就与问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我国对外取得了民族独立,对内推翻了封建专制统治,各族人民获得解放,取得了政治上的平等。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在全国确立,我国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面前的人人平等(理论上)。

但这种基于革命激情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由于缺乏理论准备与实践经验,先天性带有旧社会的痕迹和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搬用苏联模式的我国,在政治上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经济上实行“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治理上实行“非农”和“农业”户籍为区分的“二元”分割体制;收入分配上实行条件相同人之间的大锅饭——“平均主义”。这种以户籍而作的“农与非农”区分,与旧社会相比,体现了较大的社会公正,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不公。在过去的实践中,非农人口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会福利等方面,比农业人口享有广泛的优厚待遇。即便是在条件相同人员中,“大锅饭”的平均主义也不公平,它忽略了人们在“智力、体力、年龄、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這些不公的存在导致的结果就是“城乡二元分割”、“生产效率低下”和“社会缺乏活力”。

三、改革开放后社会公正成就与问题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为了生存而冒死开展的“包产到户”,率先打破了农村分配的“大锅饭”。小岗村的创举得到高层的认同,很快农村建立了符合生产发展条件的公正分配制度。农村的“大锅饭”打破后,1984年,城市的改革拉开大幕。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导下,改革在多方面展开。在政治领域,对党和国家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同时中央对地方进行了放权;在经济领域,逐步开展政企分开、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公正也得到较大发展。如城乡二元分割被冲破,农民有了进城打工、经营的流动权利;平均主义除在少数领域存在外,已基本被消除;扶贫攻坚计划持续开展,贫困人口大为减少;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实施,民众有了基本教育权利等。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缺乏民众广泛参与的政党领导下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在别国出现易帜和国内出现政治风波后,改革呈现出经热政冷的局面。这种不匹配的改革导致多种社会不公问题,如权力腐败屡禁不止;教育、住房、医疗成了压在人民身上的“新三座大山”;民众自由迁徙仍受限制;关系就业明显;资本对劳动者行使权力;城乡、地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生态恶化、资源浪费严重等。

通过对我国社会公正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社会公正的成就主要是通过“革命”和“改革”取得的。改革开放前30年的社会公正成就,是通过“革命”取得的;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成就,是通过“改革”获得的。改革开放前30年社会公正问题,主要是政治、经济等体制弊端带来的;改革开放后30多年社会公正问题,则是未被革除的政经等体制弊端在新形势下的延续与发展。如中国目前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并不是市场化改革的结果,而恰恰是这一改革不彻底、不充分所造成的,它导致计划经济的旧体制仍然在发挥作用,导致制度上仍存在大量漏洞,使掌权者有机会以权谋私。〔3〕

四、解决当前社会不公的策略

旧体制弊端之所以难以革除,是因体制背后有着巨大的既得利益。为了保护甚或扩大这种利益,既得利益者缺乏革除体制弊端的动力。那么,革除体制弊端动力从何而来呢?这个动力应来自民众对宪法赋予他们基本权利的要求,尤其是政治权利的要求。

1.发展政治权利

二十世纪末,我国总体进入小康社会。人们生存权利一旦解决,政治权利的需求就势必增加。无论是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还是马克思政治经济间辩证关系都能给予证明。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我国的改革,是重经济而轻政治。这种不配套的改革发展,必然是一种带病的发展。这种充满不公的带病发展,广大人民毫无怨言吗?非也!为反对钱权交易、讨回受损利益和分享发展成果,在政治权利空泛化和实现渠道严重不足情况下,民众走上举报、上访的维权道路。但在为“发展”提供“稳定”的政治硬任务面前,这种上访、举报被认为是影响“稳定”而常常遭到打压。有的上访者“被精神病”了,有的甚至被“躲猫猫”致死。在万般无奈、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部分群众只能以群体性冲突方式讨要公道。历史和现实表明,没有政治权利的发展,民众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不但难以发展,而且已有的时刻都有丧失的危险。

2.完善民主机制

平等、自由等权利是属于每个人的,但获得是要付出的。历史向我们提供了获得权利两种方式:一种是“革命”方式;一种是“改革”方式。“革命”方式出现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专制社会中;“改革”方式出现在现代民主政治得到一定发展的社会中。“改革”方式又可分两种:一种是潜在“革命”压力下的改革;一种是广泛“民主”参与下的改革。前一种方式出现在专制向民主转型的社会中,如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和威权主义国家。后一种方式出现在民主较成熟的社会。一个社会的民主实现到何种程度,要依据許许多多的考虑,而这些考虑无不与社会成员以各种方式参与公共事务有关。〔4〕实际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民主权利,但因公众参与渠道不足,对广大民众来说,这些权利更多的是“名义权利”。真正的参与可以通过各式各样的制度来实现。〔5〕那么,我国公众民主参与机制为何难以发展呢?究其原因是握有权力的既得利益者的阻挠。既得利益者也意识到“民主”对社会主义至关重要,但考虑到自身既得利益,他们甚至否认“民主是个好东西”,一味拖延或阻挠民主机制建设。这是非常危险的,它极有可能中断“改革”,导致“革命”爆发。为避免“血酬定律”的重演,既得利益者应从国家及自身安危出发,顺应民众诉求,抓住时机,积极完善广泛参与的民主机制。只有通过基于公正的制度安排,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才能实现良性的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6〕

3.道德责任法律化

有了实现社会公正的民主机制后,社会不公的校正就有了坚实的机制保证。那么,社会公正是否因此就能真正达到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社会成员各自的物质基础、智力水平、性别差异、年龄大小、信息多少、表达能力等的不同,在社会公正校正的博弈中,往往是条件差、能力低、信息少的一方处于不利地位。如农民因各方面条件差,总是“兴也苦,衰也苦”;女性因缺少政治兴趣,导致社会地位不高并在多方面备受歧视;残疾人员因参与障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他们时常受到不公正对待。况且,基于民主基础上达成的公正,解决的多是同代人间的公正问题,代际之间的公正因后代的缺席而很少受到关注。因此,绝对的社会公正是不可能达到的。要得到更为合理的社会公正,我们必须向境况差的人及子孙后代肩负一定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应包含:(1)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应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2)社会再分配应向弱势群体倾斜;(3)提高妇女地位、反对性别歧视;(4)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应给子孙后代预留一定空间。当然,这种道德责任不能只停留在道德层面,而应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参考文献〕

〔1〕李炜光.论当代中国的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J〕.中州学刊,2003,(03).

〔2〕 〔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

〔3〕 〔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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