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希莹
【摘要】随着民生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实践,党和政府对顺民意、知民情、解民忧的认识日渐深刻。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居民的诉求表达渠道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其表现为“单位性渠道”的核心地位明显弱化、社区居委会组织在各诉求表达渠道中表现突出、宏观的体制内渠道不断拓宽、“微博”渠道异军突起。
【关键词】城市居民诉求表达渠道变化
随着民生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实践,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民意表达渠道的建设,并多次公开对民意表达进行了集中阐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党的十七大又强调“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可见,党和政府对顺民意、知民情、解民忧的认识日渐深刻,顺应这种背景,我国居民的诉求表达渠道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
“单位性诉求渠道”的核心地位明显弱化
在“单位社会”背景下,社会成员生存和活动的方方面面都与单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个“社会生活共同体”中,单位组织代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单位领导在解决内部成员收入分配、住房、子女就学等诸多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单位性渠道,内部成员不仅可表达各类分散的个性化诉求,且不受时间、空间的局限。由于内部成员依赖于单位的各类资源,单位领导在解决各类矛盾、疏导其不满情绪上具有一定的话语权,社会成员将“单位”作为诉求表达的首要渠道,“向领导反映问题”一度成为当时社会的流行语。
然而,随着单位社会的消解,“单位性渠道”的核心地位明显弱化。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对单位而言,最大的改变是将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加之,单位的用人制度从终身制转向合同制,单位成员迅速从单位分离出来,成为社会人。大量的“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后,国家通过单位组织对个人的社会控制、单位成员对单位的“依赖性人格”逐渐削弱,这导致“单位”在诉求表达渠道中的最重要地位开始松动。再者,“单位”中负责回应居民利益诉求问题的“工会”功能无法凸显,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单位性渠道”的弱化。“单位性渠道”的弱化导致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领域缺失了一种既便利又管用的诉求表达渠道。与此同时,广大群众了解公共决策、参与决策的需求和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却不断增强,这在客观上要求其他诉求渠道承担起更多的功能。
社区居委会组织诉求渠道日渐凸显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大规模建立居委会组织的目的一是将“无组织”的居民“组织”起来,二是通过“单位”外的资源增加居民的福利。①居委会组织在生产自救解决贫困人口救济问题上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比单位性渠道,居委会组织在承担诉求表达的功能上还相对弱化。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管理机制从“单位制”到“街居制”再到“社区制”,逐步走向以群众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化道路。众多研究表明,尽管社区公民社会的成长不是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全部,但社区自治已成为趋势。近些年的实证调查结果显示,社区居委会组织在“上通下达”,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上逐渐得到了民众的认可。2003年,陈映芳在上海市的实证调查中,②被访者们被问及他们在遇到困难、矛盾、纠纷等问题时,居委会的利用率最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2000年以后,社区居委会逐渐成为了主要的利益表达渠道。而在2008年全国的社会支持网调查中,被访者被问及生活中遇到困难,谁向您提供过帮助时,选择“社区组织”的比例(17.8%)仅次于“家庭”(87.3%)、“家族宗教”(63.8%)、“私人关系网”(55.5%),明显高于“工作单位”(15%)、“地方政府”(13.3%)、“党组织”(12.6%)等组织和机构。③这组数据说明,社区组织已经成为民众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之一。可见,“单位性渠道”弱化后,“社区组织”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认可。
宏观的体制内诉求渠道不断拓宽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居民利益趋于多元,各类新的民生诉求不断涌现,为了顺应转型期的形势和要求,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的问题,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原有的民意表达渠道,居民对宏观体制内渠道的应用也有所拓展,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城市居民通过人大代表表达意见、主张和要求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近些年,各级政府通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选民座谈会”、“人大代表进社区”等活动,将居民的意见和呼声转交至有关部门。有些群众的呼声对促进立法的形成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30日内征集到群众意见191849件,成为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收集意见最多的一次。④实践证明,通过人大代表反映问题逐渐成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常态。
第二,城市居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听证会,表达个人见解。我国政府于2004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订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进行了具体要求,规定各部门提请国务院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⑤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部分城市居民通过参与听证会,将基层的声音传递上去。尽管目前我国的听证会制度还不完善,但听证会制度仍然让权力的运作更加开放透明,国家在出台重大决策的过程中也更注重倾听普通百姓的声音,使普通居民参与决策的渠道更为顺畅。
此外,各地政府增加的“人民建议征集”、“领导干部大接访”、“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公安大接访”、“法律援助”、“政法系统工作站”、“群众涉法诉求工作站”等类似渠道如雨后春笋般陆续涌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很多群众的利益诉求问题。
“微博”成为民众诉求表达的新渠道
随着电脑普及和现代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中国社会步入了生活网络化时代,其明显特征之一即是“微博”的崛起。实践表明,“微博”已成为新闻舆论的重要源头,由“微博”引发的社会热点事件受到了广泛关注,网民的声音对推动有关社会热点事件的解决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第一,单位性渠道弱化后,民众在日常生活场域中缺少一种可随时表达意见的渠道,而“微博”自身的技术特色和影响力,恰恰可使民众不受时空限制,不受其他因素阻碍,随时随地地表达意见和情绪。布迪厄将技术和制度概括为制约公共话语权的两个主要因素,而技术遵循的是“理性”逻辑,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制度进行改写。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微博”将互联网和移动网络(手机)结合,实现了互联网与无线终端嫁接后发送信息的功能。这些变化使作为“新诉求群体”的不少网民开始渐渐摆脱对传统网站、专业媒体提供信息的依赖,主动出击,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可见,技术优势为其成为新兴诉求表达渠道提供了基本保证。
第二,“微博”的高使用率加速了民众诉求信息的流通,让更多的民生和民意诉求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广大的“微博”用户中,每个民众均可扮演“公民记者”的身份,这打破了新闻媒体的绝对领导权和话语权。无论是明星微博、意见领袖微博,还是那些因机缘而引发“围观”的草根微博,其对新闻事件的现场直播以及互动群体“病毒式”传播,都改变了传统的媒体生态,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眼球。
第三,“微博”信息的公开透明形成了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再加上其超强的社会动员能力,使诸多棘手的民意诉求得到了快速解决,强化了“微博”渠道的作用。“微博”兴起前,人们曾经将新闻舆论表现出来的社会监督力量视作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舆论监督力量进一步放大。网上网下舆论的叠加,也加大了舆论监督的影响。在网络虚拟世界中表达的社会态度、有关民计民生等切身利益问题均需要回到真实世界中加以解决。与以往任何一种网络表达载体相比,“微博”显示出在最短时间内形成最大的社会关注度和舆论浪潮的能力,推动了利益矛盾的解决。
“微博”使网民随时随地表达意见,它的高使用率加速了信息的流通,让更多的民生和民意诉求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改变了传统诉求表达渠道的固有格局,但是由于缺少“把关人”,“微博”所表达的某些非理性诉求或情绪遭到了恶意扩散,引发了诸多社会负面影响,这也值得注意。(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舆情疏导机制建构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11CSH059)
注释
①韩全永:“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如何在全国建立起来的”,《社区》,2006年第6期。
②陈映芳:“贫困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调查”,《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6期。
③数据来源于李培林2011年4月在天津市委党校所做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讲座纪要》。
④毕宏音:《诉求表达机制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第132页。
⑤《国务院工作规则》,www.gov.cn,200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