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代理人欺诈行为分析与治理

2012-04-29 16:05王小青
时代金融 2012年21期
关键词:保险代理保险机构投保人

【摘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代理行业进入发展的机遇期。但是,我国保险代理欺诈案件却屡见不鲜,使得保险机构和投保人受到损失,对社会风气也有不好的影响。本文在讲述保险代理人欺诈行为的基础上,分析了造成保险代理人欺诈的原因,并针对杜绝保险欺诈行为,促进我国保险代理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机遇保险代理欺诈行为投保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增长,安盛集团董事长兼总裁亨利-德-卡斯特在2011清华管理全球论坛上表示,中国保险业增长速度比全球高两倍,每年20%-22%。截止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高达58462万亿元,保险业成为我国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但是,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保险欺诈事件也屡见不鲜。据业内人士估计,我国保险欺诈金额占理赔金额的比例约二成左右。同时,国外文献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因保险欺诈而赔付的金额约占总赔付金额也在二成左右,有些险种因保险欺诈而赔付的金额占总赔付金额的比例高达五成。可见保险欺诈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保险欺诈问题已成为业界的热点话题。

研究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剖析引起保险代理人欺诈的原因,有利于人们清醒地认识保险欺诈行为,提高警惕;有利于规范保险代理人市场;也为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保险代理人欺诈行为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欺诈对象不同,保险代理人主要对投保人和保险方进行欺诈。对投保人的欺诈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隐瞒保险产品的真实信息。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会刻意强调或夸大保险产品给客户带来的收益,而对产品的缺点却很少提及,以欺骗手段招引客户。

(2)阻挠投保人申请理赔。投保人若出现问题需要理赔,保险代理人为降低损失或减少麻烦,会误导申请人申请理赔,或者延误理赔时间,使投保人受损。

保险代理人对保险方的欺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签劣质单。保险代理人为获得更高的收益,会协同投保人隐瞒投保人信息,签订一些高风险的业务单。这些劣质单发生事故的概率很大,从而导致保险机构不得不支出更多的理赔资金。

(2)私自动用保费。在向保险机构交付保单时,保险代理人会选择性提交保单,即将风险大的保单交给保险机构,将不易发生风险的保单扣留下来。这样如果在保险期内投保人没有发生事故,保险代理人就将保费侵吞,如果发生事故,投保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3)与投保人合谋。现实中,保险代理人通过与投保人合谋,签订风险大的保单,从而事故爆发,保险代理人协助投保人进行理赔申请,并从理赔款中获取收益。

二、保险代理人欺诈行为影响

(一)造成保险机构经济损失

保险代理人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三个方面。首先,通过签订劣质保单,使得保险机构面临赔款风险很大,从而使得保险机构赔款额可能性上升;其次,保险代理人欺诈投保人或保险机构,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必然需要对事故原因、理赔方案、后续处理等事情进行调查研究,有些事故发生在外地,有些事故非常复杂,保险机构弄清楚这些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如果调查发现是因代理人欺诈引起,还可以将责任一部分转嫁给代理人。可是目前代理人欺诈行为很隐蔽,很难被发现。这样,最终还需要保险机构全部买单。

(二)造成保险机构乃至整个行业的声誉损失

现在社会信息流传速度非常快,群众接受信息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元化。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不可能一直隐藏,总会爆发。保险代理人欺诈投保人,使投保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投保人一定会在自己的生活圈子中宣传,有的投保人还会将受害情况在网络上传播,使得传播受众更广。这种不利的宣传远比保险机构正面的广告传播得快。群众看到这些信息首先会对保险机构做出不利的评价,不仅会影响保险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影响保险机构以后的收益。更严重的是,群众看到这些信息,会以偏概全,对整个保险行业做出不好的评价。

(三)造成社会不良风气

欺诈是一种违背道德的行为,是不为人们所接受的。轻微的欺诈危害可能不大,但有的欺诈行为很可能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破败。保险代理人机构属于商业机构的一种,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违背市场准则,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重要的是,保险代理人通过欺诈行为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这种不良的示范效应会引起其他保险代理人效仿,诱发更多的人败德。

三、影响我国保险代理人欺诈的原因

(一)保险代理人生存环境恶劣

代理业在国外发展得非常好,例如税务代理、会计代理、保险代理等。这些代理机构作为两个目标群体的桥梁,能很好地促进双方达成交易,促进市场流通。在美国,保险机构的数量并不多,保险机构的主要工作就是研发新产品,相对应的,美国保险代理机构非常多,即“小保险大代理”。在这种模式中,保险机构安心科研,深入调查理赔;保险代理人寻找客户,签订保单,保险机构与代理机构是一种双赢关系。但在我国,保险机构的数量很多,并且每个保险机构都有自己专门的营销部门,相对应的是保险代理机构很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业务很多由自己营销部门负责,保险代理机构是有供无求,生存环境不佳。为维持机构的运营和工作人员的生存,保险代理人员会选择欺诈。

(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1995年就颁布了《保险法》,并于2002年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这部法律是我国目前对保险类行业的主要规范法律。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不健全。首先,虽然保险条例每年都在改动,但《保险法》有近十年没有再修订,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众素质的提高,必然会出现当初法律与现在实际情况的不适应。其次,《保险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规定线条较粗,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督、保险代理市场秩序的维护、保险代理行业的发展方向还不明确,这必然会出现相关监管方面的漏洞。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代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程度不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较差,这是我国代理行业的普遍现象。当然,这些问题也存在于保险代理行业中。目前,我国保险代理行业的人员构成混杂,学历参差不齐,从业人员多为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从人员构成上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代理人员的素质不高,更不用提专业素养。这种行业环境不用说向客户解释清楚业务,更不可能提供细致满意的服务。

四、杜绝欺诈,促进我国保险代理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保险代理行业发展环境

营造良好的保险代理人发展环境,需要从多方面下手,其中包括营造法律环境和保险代理业社会认知环境。

促进保险代理行业的发展,首先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法律是公民维护自己权利的保障,也是履行自身职责的强制约束。因此,发展保险代理行业,法律先行。制定合乎实际情况的法律必须要对实际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如针对目前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有些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的现象,保险代理行业缺乏监督的情况要深入调研,并制定相应法规予以约束。

其次,要使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行业有积极的认识。过去,因为一些保险代理人员的败德行为使得群众对保险代理行业的印象不好,评价不高,更不用提信任二字。针对这种情况,要向公众传达积极的信息,如介绍保险代理机构的职能、保险代理机构能给客户带来的好处、保险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等,通过这些宣传不仅可以使群众对保险代理行业有正确的认识,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并且使得群众具有一定的鉴别力,不会上当受骗。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职业素养问题是限制一个行业与工作人员发展的一大障碍。促进我国保险代理行业的发展,杜绝欺诈行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培训方面,首先应该强调的就是行业的职业道德,使从业人员对自身的职业与责任有清醒的认识,要让他们树立行业发展的使命感,而不仅仅是谋求一份营生。从思想上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远比通过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有效。其次,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让他们对每一份业务都了如指掌。并通过学习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扩展培训,扩展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这也有利于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精致的服务。

(三)建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评价机制是目前最流行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监督机制。这种评价机制类似于网上购物时买家对卖家的评价,以及系统根据买家的评价自动对卖家进行的打分。这种做法在我国银行的服务大厅最早实行。利用信用评价机制,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亲身体会将自己的感受进行公布,以警示、建议后来客户;后续的客户可以根据前人的评价感受选择中意的保险代理机构。不仅如此,管理机构也可以利用这个评价机制对不同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如针对信用较差的保险代理机构多查、严查,对信用好的代理机构适当放宽管理限制。这种机制对保险代理行业的良性运转也很有用。通过客户的选择以及管理机构的分类管理,那些信用等级不高的保险代理机构必然会客户越来越少,最终被市场所淘汰,留下来的保险代理机构都是经过市场考验、值得信任的。

(四)严惩欺诈行为,提高欺诈成本

目前,我国保险代理行业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与监管不严、惩罚机制不完善有关。在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就算发现欺诈行为,也都是应用《民法》进入民事解决程序。而且保险代理人欺诈行为败露,赔偿的金额也不高,这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不良保险代理人进行欺诈行为。在下一步规范保险代理行业的进程中,要明确欺诈行为的处罚金额,对欺诈行为严查、重查,提高处罚金额,使得保险代理人不敢触碰法律的警戒线,减少欺诈行为,回归诚信经营。并且有了这些高昂的欺诈成本,保险代理市场也会相对规范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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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小青(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保险经济师,研究方向:保险经济管理。

(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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