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相关问题探讨

2012-04-29 14:28武艳君
金融经济 2012年2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研发费用资本化

武艳君

摘要: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研发费用的投入,相关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研发费用的构成,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划分,及会计和税收处理上的区别等方面做了相应探讨。

关键词: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据统计,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费用,陆续出台多项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征以及政府拨款资助企业科技研发项目等扶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奖励政策,对引导和促进企业增大研发投入极为有利。

在实务操作中,研发费用的核算涉及多个业务部门,而相关会计准则和财税政策实施时间不长,核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至于影响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本文归纳为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研发费用的构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一项是考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构成项目作了详细的规范,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1、在职研发人员的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相关支出等,但不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开支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职工薪酬。在研发活动中,如果辅助人员同时为多个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辅助服务,那么需要采用合适的比例对其人工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2、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而购买的原材料,实验过程中所耗用的化学药品、实验动物发生的直接支出等。

3、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也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修理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也可能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直接自纳税年度当期一次性扣除。实际工作中,企业为进行再创新而引进一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也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4、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等进行的设备调制费。但是为大规模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8、其他费用,主要指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二、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划分

按照现阶段《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将来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准则规定:应当将研究阶段发生的研发支持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已经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但其中仍然具有很大的风险,因而会计准则规定,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时才予以资本化,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仍然作为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损益。

比如新药研发一般分三个阶段:临床前研发、临床试验、获得新药证书后的继续研发。临床前的研发费用一般说应该费用化的;临床试验阶段(即取得临床批件后),实务中有些上市公司这部分费用是资本化的,如“冠昊生物”,理论上来说如果是全新的药物研发,临床试验阶段能否成功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一定符合资本化条件,但仿制药相对来说成功率比新药高,因此仿制药临床阶段的费用可以资本化;对于获得新药证书后:完成一至三期临床试验,国家就发新药证书,可上市销售,之后还需完成四期临床试验,以及后续的质量标准提高等试验。获得新药证书后的研发费用,我们认为符合会计准则资本化的5个条件,可以进行资本化计量。

在实务中,有条件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主观性太强,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区分目前还是比较难,如医药企业必须在新药进入三期临床才可以列为资本化支出,而其它很多行业并未有如此准确并约定俗成的分类。对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直接影响费用化金额和资本化金额的划分,开发阶段支出的资本化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企业往往在税务筹划和利润的调节之间进行博弈,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资本化的金额较大,便存在操纵利润的嫌疑,而费用化金额过大,又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划分进行完善:首先,成本效益原则,对研发支出形成的技术和产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否进行可靠计量,以收抵支,如果能够带来很明显得经济利益可以进行资本化,否则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耗费进行费用化处理。其次,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以研究开发为主要活动的企业,可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予以资本化;对于一般高新技术类企业.可以将研究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一般研究开发费用不大的企业,依据重要性要求,可直接将其作为当期损益。再次,可以参照国际准则的经验,对于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列支,或者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进行评估,可以防止企业滥用准则。

三、会计和税法对研发费用的处理比较

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满足资本化的条件作了五个方面的限定。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现行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两者比较可以得出不同点,首先:税法的扣除额远大于会计上的扣除额。会计上,企业可以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而在税收上,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而且还可以加计50%的扣除。其次,资本化与费用化的调整差异。在会计上,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满足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果存在差错的,则必须进行调整。在实践中一般按照差异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果税法上未予明确的,那么在税收处理上按照会计的规定执行。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帐证俱全;研发过程中要清楚划分生产费用和研究费用。其次,优惠政策中的折旧政策只保留了研发仪器的设备折旧而取消了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再次,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属于财政或上级拨款,那么不应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另外,对企业以委托的方式交给外单位进行研发,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重复加计扣除计算。

除此之外,研发过程中研制出的样品或样机,如果将来得以出售而取得销售收入,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时至达到预定用途前的支出应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将样品或样机的成本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笔者认为根据配比性原则,有收入必定要配比成本,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样品或样机最终都会销售出去形成收入,这个收入全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的话,样品和样机的销售没有对应的销售成本可以结转;另一方面无形资产具有没有实物形态的特征,而样品和样机本身就是以实物形态的形式存在。因此建议研发费用资本化时,应扣除样品或样机的成本。

总之,我国已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重视研发费用的投入,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

参考文献:

[1]陆燕,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冶金财会,2011(8).

[2]李志益,新准则下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的探讨,会计之友,2008(14).

[3]邓倩,李文芳,研究开发支出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10).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8》,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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