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新
摘要: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特别是现代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在企业的发展战略当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法由于在制定目的、约束范围和发展速度等方面的不同,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分离,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等环节的规定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产生了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财税差异,本文对以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对于不同情况下产生的财税差异采取确认递延所得税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两种会计处理。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递延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者通过投入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并打算长期持有的一种投资方式,其主要目的是获取长期利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的不同规定,导致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在不同时期存在差异,这种财税差异的出现给会计实务的工作开展带来困难,理论界对该项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的研究也方兴未艾。
一、对于财税差异起因的分析
虽然“财务会计”与“税务法令”都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都最终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毕竟两者是不同领域的产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制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公允、及时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它通过提供报表的形式服务于相关利益者,并以此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而税法的初衷在于使政府能够无偿、稳定和强制性的取得税收收入,并着眼于通过二次分配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税法的制定也有方便税赋征管的考虑。可以说,目的的不同是产生财税差异的根源。
(二)会计准则和税法约束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的规范主体是企业单位,它要求企业财务人员真实、完整的对外反应本企业的财务信息,力求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利益相关者决策困难;而税法规范的是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它更关注如何让社会财富公平、合理的在公共部门和私人单位及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于两者规范范围的不同,产生差异也是在所难免的。
(三)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发展速度不同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企业所处的金融环境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就要求规范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会计准则要保持相应的快速发展,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及时、完整把握企业财务信息的需要;而税法属于法律范畴,法律的修改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和复杂,修改引发的后果也比较严重、带来的影响比较长远,所以要着眼于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审慎的推进税法的改革,从而导致税法的发展速度慢于会计准则。这样,由于两者发展的速度不同,也会导致差异的出现。
财税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和纳税成本,而由于上述原因特别是会计和税法目的的不同,财税差异的完全消除需要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但是逐步减少财税差异无疑对节约社会成本和促进企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通过研究国外的财税差异程度,我们也可以发现,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财税差异程度越小,这也给上述结论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产生财税差异的情况分析
(一)在初始确认环节的财税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的时候往往其账面价值是和计税基础相同的,不产生财税差异,但是以下情况会产生财税差异:
1.因享有税收优惠会产生财税差异
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创投企业进行了这类企业的投资并打算在2年期满后再转让该资产,那么因持有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将会是投资额的170%,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此时产生财税差异,该差异为时间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往往会产生财税差异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进行合并(不支付对价的除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取得享有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而计税基础为实际投资成本即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两者往往是存在差异的。
3.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也会产生财税差异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实际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的合计数为初始入账价值;而税收法规规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其原账面值为基础确认,资产、负债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获得递延的有利税收待遇,从而导致财税差异。
(二)在后续计量环节的财税差异
由于为了稳定税收收入和便于征管的考虑,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不得变更计税基础,但是为了及时、公允的反应该资产所代表的经济实质利益、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准则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从而产生财税差异,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1.权益法下,当投资企业为取得该股权投资而付出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该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本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而税法规定以实际投资成本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从而产生财税差异。
2.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要根据应享有或承担的净利润或损失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要求不做处理,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同,产生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财税差异,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这种情况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在持有期间,应该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的变化进行增减变化,即可以转回。此外,当被投资单位出现其他权益变动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要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不能调整,由此导致财税差异。
3.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税法规定,在企业持有投资性资产期间,如果该资产发生减值的,不准减少其计税基础,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年度期末时如果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该对这项资产实施减值测试,若测试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或类似表明该股权投资可回收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出现,应该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财税差异。
4.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收回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投资收益或者损失;税法规定,企业在处置股权投资时,可以将该项股权资产的净值(投资成本)和转让费用在税前扣除,即上述两项之和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由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置成本与税法认可的处置成本的不同,导致了财税差异。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和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财税差异,要分情况做确认递延所得税或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不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1.在初始确认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
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是在非企业合并情况下取得的资产,并且该暂时性差异既不影响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就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根据这样的理论依据,因享有税收优惠会产生财税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当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往往不打算短期内出售,而是希望以此进行长期战略的控制被投资企业,在这个时候那些在出售该资产才可以转回的暂时性财税差异以及企业可以通过影响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及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而避免与之相关的暂时性财税差异转回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基于这样的分析,在投资企业主观打算或客观行动造成财税差异短期内不会转回时,以下情形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1)权益法核算下,由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调整初始入账价值使的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而不打算出售该长期股权投资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权益法核算下,由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但是投资企业通过施加影响使被投资单位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发放现金股利及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该暂时性财税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权益法核算下,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导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但是投资企业没有出售该股权的打算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会计准则规定,当一项财税差异在上述不确认之外的,应该根据实际有区别的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记入所得税费用或权益乃至商誉。如果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交易产生的暂时性财税差异影响了当年的会计利润或应交所得税款,那么应该作为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项计入利润表;如果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交易的发生影响的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那么确认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如果该长期项股权投资是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取得,那么确认的相应递延所得税直接计入商誉。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财税差异主要发生在初始确认、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及处置等三个环节,当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不同规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时,就会产生财税差异,但是财税差异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通过文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做是否确认的判断是困难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研究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的处理,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的管理长期股权投资、更好的规划长期股权投资,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提供更有力的决策支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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