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广义虚拟价值与人类合作的秩序

2012-04-29 00:44:03李小宁侯琳琳
广义虚拟经济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合作制度

李小宁 侯琳琳

摘 要:制度同时具有工具性价值和广义虚拟价值。本文论证了建立在工具性价值基础之上的合作秩序是不可靠的,只有建立在广义虚拟价值基础上的合作秩序才是可靠的。

关键词:制度;合作;工具性价值;广义虚拟价值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9448 (2012) 02-0018-11

InstitutionsInstrumentalValue, Generalized Virtual Value and the Order ofHuman Cooperation

Abstract: Institution has both instrumental value and generalized virtual valu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cooperation order based on the instrumental value cannot be reliable, only based on the virtual value, a cooperation order can be reliable.

Keywords: institution, cooperation, instrumental value, generalized virtual value

一、引言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人类需要制度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价值是工具性的,即制度是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绩效或社会绩效的手段。但是在现实中,制度还有着独立的或终极的价值,由于这种价值来自于人们的某种直接的心理需求,因此按照广义虚拟经济理论中的价值概念,我们将其称为广义虚拟价值(简称为虚拟价值)。

为了说明工具性价值与虚拟价值的含义与区别,品牌价值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个商品的品牌实际上是厂商对该品牌商品所应有的样式、风格、质量和服务等属性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因此品牌实质上是一个契约,或曰一项“制度”安排。品牌契约有其工具性的价值,这种工具性的价值体现为降低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即当消费者核查商品质量的成本很高时,品牌实际上向消费者提供了质量保证。其中的道理很简单,企业建立一项品牌的声誉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而品牌的声誉一旦建立,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长期利益,这时如果企业出售低质量的产品,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品牌声誉将有可能毁于一旦,这对企业将是一个严重的损失,因此品牌商品欺骗消费者的概率较低。也就是说,品牌作为一种制度,其工具性的价值是以企业的长期利益来激励企业提供当前产品的质量保证,使企业不因短期利益的诱惑而欺骗消费者。

但是品牌不仅有节约交易成本的工具性价值,它也有着自身独立的虚拟价值。品牌的虚拟价值在奢侈品品牌上表现得最为充分彻底。对于奢侈品来说,品牌的价值不再仅仅局限于提供质量保证,而是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独立的虚拟价值,例如某种身份、地位、品味的象征。对于一般产品来说,品牌的价值主要是工具性的,但对于高档的和奢侈的商品,品牌则更多的体现为虚拟价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品牌的虚拟价值来自于人们的心理需求。如:个性化、虚荣心、归属感、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心理需求。由于品牌的虚拟价值有着切实的心理需求基础,因此虚拟价值是品牌商品、特别是奢侈品牌商品市场需求的根基。大量的品牌厂商和市场调查机构都在花费重金进行各种针对性的市场调查,以期把握人们的心理需求特征及其这些特征的变化,为自己的品牌准确定位。

如果将品牌视为制度,则品牌的例子说明了制度既有工具性价值,也有虚拟价值。工具性价值使得制度类似于一种“中间产品”,它的价值在于为实现某种绩效做出贡献。虚拟价值则使得制度类似于一种“最终产品”,它自身就有独立的价值。品牌“制度”的工具性价值来自于对市场绩效的贡献,虚拟价值来自于某种消费心理需求。当然,在如此具体的层面上讨论制度的价值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在“人类合作的秩序”这一更为一般层面上讨论制度的价值。

人类合作的秩序这一课题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合作”是人类发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以往的认识中我们更多的将“竞争”视为人类发展的动力,忽视合作的作用,但实际上合作的作用要比竞争更为基本。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由于专业化分工比个人单独行动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因此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广泛的选择了分工。但是有分工就有合作,分工与合作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如果人们不能够创造出有效的合作方式,或者说能够找到一种激励合作的制度安排,也就不能进行有效的分工,从而也就不能够获得分工所带来的好处。市场竞争只是众多激励合作制度安排中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市场竞争有可能淘汰那些合作的“破坏者”(如,违约者、搭便车者、巧取豪夺者等等),筛选出好的合作者和合作的“促进者”。但是反过来讲,如果竞争的结果是不利于合作,这种竞争就不是好的竞争,通常所说的恶性竞争或过度竞争就是不好的竞争。因此从合作是评价竞争好坏的标准也可以看出,合作要比竞争更为基本。

人类要实现好的经济与社会绩效,就必须进行专业化分工,而要实现专业化分工就必须能够进行有效的合作,而有效的合作又意味着有效的制度安排。这一逻辑关系呈现出了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即制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促进人类的合作,进而促进分工、再进而产生好的经济与社会绩效,或者更直接的说制度的价值来自于它所带来的绩效。

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固然重要,但是我们在下面将说明由于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以人类利己主义的一面、或曰“恶”的一面为基础,因此它不能够有效地促进人类的合作。而由于制度的独立价值、亦即虚拟价值以人类利他主义的一面、或曰“善”的一面为基础,则是实现人类合作的基本力量。

本文的章节内容安排如下:

第二节、第三节和第四节集中讨论制度对于人类合作的工具性价值。第二节讨论制度工具性价值对人类合作的一般意义,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具体讨论显性制度与隐性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这三节内容要说明的是,基于利己主义的经济理性会带来合作的困境,而同样基于利己主义经济理性的制度工具性价值是不能有效的解除合作困境的,因此需要超越经济理性引入虚拟价值。

第五节和第六节讨论作为人类合作基础的虚拟价值。在第五节讨论用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成果突破经济理性假设,建立制度虚拟价值的心理需求基础,从而使合作秩序的稳定成为可能。在第六节中说明如何通过引入制度虚拟价值破解Olson集体行动的困境。

最后一节是结论。

二、制度在人类合作中的工具性价值

“合作”的概念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由不同的人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另一个含义是,不同的人为了共同的目标一起工作。粗看起来,这两个含义并无显著的差别——难道共同的任务不就意味着共同的目标吗?但是共同的任务的确并不等同于共同的目标。一项任务完全有可能是由怀着不同的目标的人来共同完成的。实际上现实中的许多合作正是由目标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的人们组成的,合作问题的复杂性和引人入胜之处也正在于此。与此同时,仅凭直觉就可以告诉我们,当目标一致时的合作最有效率。因此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可以视为合作的最高境界。合作的这两个含义对应着关于合作问题研究的两个方向:①解决不同目标的个人之间的合作问题;②如何将合作建立在共同目标的基础之上。 由此又形成两条不同研究路线,一条是主流经济学的路线,主要解决第一个问题;另一条是组织行为学的路线,主要解决第二个问题。由于两条研究路线来自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因此至今它们之间也鲜有交叉。本文的一个重要副产品就是说明了在广义虚拟经济框架下,两条研究路线可以殊途同归。

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主要体现在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路线上,具体说就是,制度的工具性价值来自于抑制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或曰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这实际上是以主流经济学利己主义的人性假设为基础的。

主流经济学将合作视为经济人之间的合作,由于是经济人,因此合作中的每个成员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共同目标。例如,在企业中工人的目标是报酬扣除掉劳动成本后的净得益最大,资本家的目标则是利润的最大,而企业只是劳动与资本两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实现各自目标的合作装置,因此并不存在独立的企业目标。当我们说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时,或者是一种误解,或者是对资本所有者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一种简化的说法。主流经济学对合作成员的人性假设,使得协调个人利益的冲突成为了产生合作行为的关键。

由于合作各方的目标不同,因此主流经济学将合作视为利益均衡的结果;而利益均衡又可以视为合作各方所达成的一组关于行动和收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因此在主流经济学看来,所谓合作就是参与各方之间的一个制度均衡,合作的存在性等价于某种制度均衡的存在性。

由于将合作等价于制度均衡,因此在主流经济学中对于合作的研究就主要体现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之中。关于合作,制度经济学有三个重要结论。

第一个结论是,如果交易成本为0,只要合作各方的产权清晰,不同个人目标的合作者可以达到与共同目标合作者相同的合作效率。这个结论的意义是,交易成本为0时,参与各方是否就合作目标达成共识是无关紧要的,它们总可以通过某种制度安排实现最有效率的合作。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起来的中间产品市场,各个环节上的供应商不必关心最终产品是什么,也不必关心是谁最终会使用最终产品,他们只要根据自己所供应的中间产品的市场价格,并对此做出产量决策就可以了。著名的散文《铅笔的故事》对这种现象做了一个深刻的描述。

第二个结论是,如果交易成本为0,只要合作各方的产权清晰,最终的合作效率与初始权利配置无关,即任何权利配置下合作各方都可以达到与共同目标合作者相同的合作效率。

第三个结论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不同目标合作者达成的合作效率要低于共同目标合作者的合作效率,且这一效率与初始权利配置有关。

第一个结论与第二结论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为零和产权的清晰与保护是其关键性的假设。在满足科斯定理条件下,一个重要的推论是,制度对于合作的工具性价值并不显著,其唯一的作用也就是清晰产权。这一推是论容易理解的,因为不存在交易成本,因此制度降低交易成本上的工具性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但是科斯定理所依据的假设过于理想,与现实差距较大。在现实中交易成本是大量存在的,同时由于产权也很难被完全清晰,这又将进一步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制度的设计和选择就十分重要了,人们需要选择和设计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来促进合作和提高合作的效率。在这一条件下,制度的工具性价值才充分的凸显出来: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在于降低合作中的交易成本。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存在交易成本时,人们就不可能就某些行动变量和收益分配进行签约,于是契约就是不完整的。当契约不完整时,机会主义行为就会泛滥,人们会利用契约的漏洞来增进自己的利益,同时损害其他合作者的利益。制度选择与设计的作用就是如何使合作的机会主义损失将到最低,但绝不可能使合作效率达到最优——各方目标一致下的合作效率。因此尽管在存在交易成本条件下制度更具工具性价值,但是它充其量只能实现次优的合作。也就是说,只有当不存在交易成本时,才可能达成最优合作,而制度的工具性价值正在于达到次优合作或者说尽可能缩小与最优合作的差距。

根据上述分析,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在理论上是可以用节约的交易成本来测量的。正是由于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在于节约交易成本,而并非满足直接的心理需求,因此本文认为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不属于广义虚拟经济的范畴,或者说不属于广义虚拟价值的范畴。

三、显性制度失灵

在第二节中我们简要的讨论了制度在人类合作中的工具性价值。多年来主流经济学就是利用制度的工具性价值来解释人类的合作,将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作为人类合作秩序的基础。本节内容要说明的是,如果将人类合作的秩序仅仅建立在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基础之上,其实现的合作水平要远远低于现实中的合作水平。或者说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并不能完全解释现实中的合作行为。

人都有利己主义的一面,甚至可以说利己主义占有人性的主要成分。主流经济学则将利己主义作为研究合作行为的逻辑起点。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主流经济学家们真的认为人是完全利己的,而更多的是研究纲领上的折衷:在不偏离现实太远的情况下获得研究上的方便。由于保留了利己主义这一基本假设,使得主流经济学的合作理论能够建立在一个统一的假设基础之上。同时又由于放弃了复杂的心理因素,使得理论的注意力可以集中在合作制度方面。因此经济学的合作理论不是心理学的理论,而是制度理论。在经济学的合作理论中不是心理变量在起作用,而是制度安排在起作用。

正如第二节中所说,在利己主义或经济人的假设下,合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同个人能够共同完成一项任务,或者更为明确说的就是,如何防止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一问题也可称为“合作的困境”问题。在利己主义条件下,解决合作的困境问题不可能求助于道德,而只能求助于制度。

促成和维系人类合作的制度形式可以分为显性制度和隐性制度(这两种制度形式也被称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本节中我们主要讨论显性制度,隐性制度由于其特殊性将留在下节专门讨论。

从形式上看,显性制度一般是指正式成文的规定,主要包括法律、规章制度和合同等。但是显性制度更为本质的特征在于其实施的方式,显性制度是可以从外部或由第三方强制实施的制度。显性制度的实施性质使得显性制度必然有较高的制度成本。这是因为第三方强制实施意味着较高制度实施成本,这主要包括维持第三方实施机构的成本,向第三方机构进行违约举证成本、以及强制执行的成本。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诉讼费用和执行难情况就充分印证了显性制度的高昂成本。

显性制度按照不同的活动领域可以分为市场交易制度、公共选择制度与组织内部制度。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来说明,由于高昂的制度成本,显性制度对于解决人类合作困境方问题的价值是很有限的。

市场交易给予人们最大限度的合作自由,人们可以自由的选择交易(合作)对象,自由的协商交易(合作)条件。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证明了在理想市场条件下自由交易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所谓理想市场条件可以抽象为信息充分条件,即合作各方拥有与合作相关的全部信息,或者说获得相关信息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这些信息包括:各种相关的价格和成本、产品的质量、未来的风险、等等。当满足信息充分条件时,不会存在道德风险,也不会存在“搭便车”的卸责行为;合作各方不会违约、也不需要重新签约——因为未来的一切事情事先都可以预料到;甚至即使存在垄断时也不会影响交易效率(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政府可以很容易地实现对垄断企业的最优管制)。

但是显然现实中的市场交易并不满足信息充分条件,道德风险、搭便车、违约与重新谈判是普遍存在的。信息的不充分导致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严重的影响了合作的效率。需要注意的是,信息不充分之所以导致合作效率下降,是由于交易各方的利己主义,如果交易各方都是“雷锋”,信息不充分并不会导致合作效率下降。为了治理交易中的机会主义,人们建立了复杂的合同制度,它集中体现为一系列有关合同签订、合同仲裁和违约惩罚的行政管制和法律制度。

应用第二节的概念,合同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在于降低合作中的交易成本,但是我们要遗憾地指出,合同制度并不能够使交易成本降至零,这是因为合同制度本身也有不可忽略的成本,如订约的成本、保证履约的成本和处理违约的成本。实际上,合作的交易成本是由机会主义损失与合同制度成本之和构成的。合同制度越复杂对机会主义行为制约越有效,机会主义损失越小,但相应的合同制度成本会越高;反之合同制度越简单,制度成本越低,但机会主义损失会上升。因此制度不是越复杂越好,也不是越简单越好,从理论上讲存在着一个(复杂程度)最优制度,使交易成本(制度成本与机会主义损失之和)最小。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大,交易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交易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只要想想现实中合同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消耗的时间、以及为维系法律体系的社会支出,就不难想象交易成本会有多大。

市场交易制度是解决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之间合作的制度安排;而公共选择制度则是解决有关公共领域合作的制度安排,因此是一种更为广泛的合作关系。公共选择制度面对的问题是如何使得拥有不同利益的众多个人(理论上,个人的不同利益用个人福利函数表达)就公共资源的配置达成一致。

理论上研究最多的、也是在现实中最具操作性的公共选择制度是投票制度。从理论上讲,公共选择的最理想结果应当“一致同意”,即全票通过的方案是最优的。由于个人利益的差异性是否存在“一致同意解”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其次即使存在“一致同意解”但因投票成本过高(如需要不断修改方案和不断的投票),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在实际投票行动中,主要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

从“一致同意”退步到“少数服从多数”已经偏离了最优状态,但更为严重的是,我们在理论上可以证明,即使是少数服从多数,也不能实现合作整体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因为投票结果与投票程序有关,这就是著名的投票失灵问题,又称为Arrow不可能性定理。(经济学家Arrow由于证明了投票失灵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Arrow的工作的深刻含意在于证明了民主制度在解决公共合作问题时仍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即民主制度在解决公共领域的合作的问题中,面对利己主义的个人,其工具性价值仍然是有限的。

合同制度与投票制度都是基于取大限度保障个人自由选择的合作制度,但是我们发现由于个人的利己主义和制度成本的存在它们不可能有效的解决合作效率问题。于是限制个人权力的组织制度就成为人类的自然选择。

组织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其内部存在着权威关系,即一部分人服从另一部分的指挥和控制。早在1937年科斯就研究了组织权威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之间的替代问题。科斯认为,当通过组织权威关系来协调合作的成本低于通过市场交易关系来协调合作的成本时,组织制度就成为市场交易制度的替代物。但是科斯同时也正确的看到了,组织制度也存在着成本,这种成本随着组织的扩大而快速上升,因此组织不可能完全替代市场。

实际上影响市场交易效率的那些因素在组织中仍然存在。在上面我们将影响市场交易效率的原因归结为信息的不充分,然而在组织中也同样存在着严重的信息问题。当组织中的成员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也同样存在着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只不过与市场交易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为了治理组织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人们不断谋求激励机制的改进和创新,以期达到好的合作效果。但是由于信息不充分,因此任何激励机制都只能是基于少量可观测和可证实信号来进行设计,就注定了任何的激励机制都会有偏颇、不足和不可克服的缺陷,同时任何激励机制本身都也都有着不可忽视的自身成本。

与在市场交易领域中类似,在公共领域中,当公共选择的成本较高时,也存在用政府权威来替代公共选择的可能。但是公共领域的权威机制也存在失灵的可能。首先,政府是否了解每个社会成员或利益群体的真实诉求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当不可能通过投票机制显示出整体福利时,政府又能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获取社会福利的信息呢?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这样的理论和技术。其次,也是更为严重的,无法保证政府的目标是追求是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政府是由政府官员个人组织的,每个政府官员也是利己主义的,那么是否存在一种政府组织机制,使得由利己主义个人组成的政府,在整体行为上是利他主义的呢?至少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有这样的机制。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在公共领域,显性制度在合作治理方面的作用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就是说仅仅局限于显性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不可能使利己主义的个人之间达成有效率的合作。

四、隐性制度失灵

根据第三节的分析,显性制度在合作治理上的局限性主要在于相关的制度成本较高,相比之下隐性制度有着比较成本方面的优势。所谓隐性制度是指非正式成文、由人们之间的默契而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从实施角度出发,隐性制度的本质是一种自我实施的制度,不用借助外部力量来强制执行。显然,由于不用借助外部实施机制,隐性制度的成本要明显低于显性制度。

毫无疑义,隐性制度的存在可以大大节约制度成本,从而有利于人类合作的发展。但是隐性制度究竟能够在推进人类合作方面走多远,还要考察隐性制度的基础。

在利己主义假设下,隐性制度自我实施机制的基础是重复博弈机制。下面以图1所示的囚徒博弈的例子来说明。

在囚徒博弈中没有外部强制力量(显性制度)来约束博弈参与者的行为,图1所示的博弈均衡是众所周知的:当博弈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双方都会选择“不合作”——各自得益值均为5。但是很显然,如果双方都选择合作则利益值都可增加——得益值均为6。然而由于没有显性制度的约束,无法保证一方选择合作时,另一方也选择合作,这就是所谓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

可以证明,如果我们将这个博弈重复有限次,博弈的结果不会改变。但是,当重复博弈的次数是无穷多次时,根据重复博弈的无名氏定理,这时囚徒困境博弈有可能出现合作解。例如当囚徒困境博弈重复无穷次时,博弈双方有可能通过以牙还牙策略达成合作解。所谓以牙还牙策略就是,每一方在第一次选择合作,此后选择对手在上阶段选择的策略。也就是说如果对手在第一阶段选择合作,那么在第二阶段自己也选择合作,反之,如果对手在第一阶段选择不合作,那么自己在第二阶段也选择不合作来实施报复。

假设每个博弈参与方有两个策略选择,一是选择以牙还牙策略,二是选择永远不合作策略。当博弈是无限重复时,每一阶段博弈的得益应当通过一个贴现率贴现到第一期来统一计算。假设贴现率为 。当参与双方都选择以牙还牙策略时,双方的得益都为:

当参与双方都选择不合作策略时,双方的得益都为:

当δ>1/2时,从图2所示的得益矩阵可知,重复博弈有两个均衡解。一是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另一是双方都选择以牙还牙策略——即双方都选择合作。重复博弈的这一结论说明了在长期关系中,通过自我实施的隐性制度有可能达成合作解,这就是隐性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实际上,自我实施机制来自于将来某个时刻对违约方实施惩罚的威胁,或者说是用将来的利益来激励当前的合作行为。

从重复博弈的结构上看,产生合作解存在需要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博弈重复次数是无限的。这意味着预期合作时间较长、且双方合作双方不知道什么时候结束合作时,合作关系更容易维持。

第二个条件是合作需要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也就是贴现率δ要足够大。较高的贴现率意味着参与方更关心长期收益。

第三个条件是要存在一个协调机制。图2表明合作解并不是唯一的均衡解,双方都选择不合

作也是均衡解。因此要达到合作必须存在着一个协调机制,使得双方选择合作解。实际上图2所示的博弈也称为协调博弈。当不存在外部协调时,就需要双方之间存在或产生一个共同的信念,具体说就是对于对方首先会采取合作态度要有足够的信心,同时前一期的行为又作为一个声誉信号成为下一期决策的依据。因此合作解并不是占有绝对优势的,只有当双方都认为对方会采取以牙还牙战略时,才有可能实现合作;而当双方都不信任对方,认为对方会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合作就不会发生。

从上述重复博弈的例子可以得到两个重要的结论,一个结论是,隐性制度对于人类合作具有工具性价值,但是仅仅建立在工具性价值基础上的隐性制度是不能达成稳定的合作的。另一个结论是隐性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虽然不能达成稳定的合作,但是它提供了连接制度虚拟价值的桥梁。

首先来看第一个结论。

仅仅建立在利益激励基础之上的隐性制度所能提供的合作基础是十分有限的。首先根据重复博弈的理论,当交往是有限次时,合作肯定不会发生。这是因为当最后一次交往时,选择不合作不会再有下一次的惩罚,因此最后一次交往一定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以此类推,每一次交往都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其次,以牙还牙策略要求完全理性,换句话说,如果交往的任意一方存在一念之差选错了行动(偶然选择了不合作),就会毁了整个合作。再次,足够耐心的条件也不易满足,凯恩斯的名言“长期我们都会死掉”,说明了人们是很难摆脱短期利益的诱惑的,一旦短期利益足够大,建立在长期利益激励基础之上的自我实施机制就难以维系。最后,合作解的第三个条件——协调机制条件——更为关键,它说明由于重复博弈均衡是多重的,合作解并非拥有绝对优势,因此并不能保证产生重复博弈产生的一定是合作解。也就是说重复博弈只是证明了长期交往的经济人之间合作解的存在性,但并是并没有提供实现合作的作用机制。由此看来,依靠隐性制度并不能建立起稳定的合作秩序。

综合上一节对显性制度的分析,也可以得出如下更为一般的观点:如果制度——无论显性制度还是隐性制度——对于人类只有防范机会主义的工具性价值,则其对合作的维系是很脆弱的,因而所达成的合作也是很不可靠的。也就是说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不能为人类的合作秩序提供可靠的基础。

其次来看第二个结论:隐性制度提供了连接制度虚拟价值的桥梁。

隐性制度的这种桥梁作用与重复博弈的合作解是一个协调博弈均衡有着直接的关系。双方采取合作行为是由于每一方都相信对方会采取合作行为,以及当自己不合作时,对方也将以不合作加以报复。因此隐性制度的基础是一种相互善意和相互信任的共同信念。但是这种信念来自于何处呢?基于利己主义假设的非合作博弈并不能自动的提供这种信念,当然也不可能提供任何答案。我们只能说可能“恰巧”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相互信任或善意,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合作就是一种非常偶然的现象了,而现实显然并非如此。因此一定存在着利己主义重复博弈框架以外的因素,恰恰是这种因素构成人类合作秩序的基础,在下一节中我们将说明,这一因素就是基于人类特定心理需求的广义虚拟价值。

五、制度在人类合作中的广义虚拟价值

主流经济学仅仅强调制度在人类合作中的工具性价值,是与其关于人性的利己主义假设分不开的。当人仅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时,制度的作用就仅限于约束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了。也就是说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甚至合作本身也不是目的,制度与合作只是达成个人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已。在第三节和第四节中我们说明了如果人类社会果真如此,人类合作的前景是非常黯淡了。但是现实是人类毕竟达成了如此广泛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和价值,因此一定存在着另外的重要原因。对此我们的基本观点是:从前面各节的逻辑延伸下来,广泛而稳定的合作制度应来自于对制度工具性价值的超越,即合作制度本身应对人类拥有独立的价值;这种独立的价值应满足人类超越了狭隘利己主义的心理需求,因而是一种广义虚拟价值。

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一观点做出具体的阐述。

在第二节中曾谈到,关于合作的研究有两个方向:一个是解决不同目标的个人之间的合作问题;二是解决如何将合作建立在共同目标的基础之上的问题,并由此形成两条不同研究路线——主流经济学的路线和组织行为学的路线。前面各节的讨论主要是沿着主流经济学的路线。由于合作各方没有共同目标,因此需要利用制度来约束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是制度的工具性价值,然而仅仅依赖制度的工具性价值是不可以达成广泛和稳定的合作的。当主流经济学证明了目标不一致会导致合作困境时,同时也就证明了某种程度的目标一致的价值。为减少目标不一致所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或高昂的制度成本,产生了目标一致的需求。(所谓目标一致性是指,各方在先实现全局利益的最大化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看,主流经济学给我们传达的信息是,制度成本与目标的一致性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由于目标的一致性往往来源于更复杂的心理因素和价值观,这就需要超越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路线,吸收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成果,因为对人类丰富的心理需求的研究正是组织行为学的特长。

组织行为学对人类合作的研究可以认为是围绕如何达成共同目标下的合作来展开的。组织行为学家们利用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来解释组织中的合作行为。这时的人不再被简单的假设为仅仅是理性和自私的动物,认知过程、情感上的相依赖、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成为不可或缺的因素。组织行为学的目标正是要通过这些因素激励成员超越狭隘的利己主义,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去努力奋斗,并最终通过共同目标的实现来分享利益和喜悦。或者说,在组织行为学中对人们“性恶”一面的约束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激发人们“性善”的一面。合作的真正基础不是来自于对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和对违约惩罚的恐惧,而是来自于对共同目标的认同,对合作的信念和对契约的自觉遵守。不难看出,在对合作的理解上,组织经济学和组织行为学分别处在两个极端的位置上。前者强调合作的利益基础,当利益不在时,合作就不会存在。后者强调合作的心理价值基础,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只要心理价值尚存,合作就仍然存在。

相对于主流经济学中单一的经济利益需求,组织行为学中所讨论的心理需求多样而复杂。在组织行为学的各种动机理论中都可以发现与合作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心理需求。例如ERG理论中的关系需求、麦克莱兰需要理论中的归属需要都是指建立亲善的人际关系的心理需求,这种心理需求显然有利于产生和稳定人们之间合作关系。再例如皮尔逊的公平理论认为人们通常并不是“自己与自己比”,而是会将“自己与他人比”,即将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与他人的付出与回报进行比较,如果自己与他人的差距在一定范围内,则表示满意,否则就会不满意。这就是说人们有追求公平的心理需求。根据公平需求,当他人选择合作时,自己也会选择合作;反之,当自己选择合作时,也会要求他人选择合作,否则就会加以报复。[1]

将上述组织行为理论中建立亲善关系和公平关系的心理需求与第四节中的图2表示重复博弈相对照,不难推论,由于这些心理需求的存在,人们在重复博弈中会更倾向于选择以牙还牙战略,从而达成合作。实际上,即使是非重复博弈,在亲善与公平需求的要求下也有可能达成合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亲善与公平需求,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不是工具性价值,人们并不是为了某种经济利益才要求与人建立亲善和公平的关系,而是这种亲善和公平本身就是一种心理需求,就具有价值,用广义虚拟经济的概念来说,就是一种广义虚拟价值。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亲善与公平这种心理需求或广义虚拟价值体现为制度的虚拟价值呢?

根据组织行为学大量实证研究,关系需求、归属需求和公平需求是人类的一种长期稳定的心理需求,这种长期稳定的心理需求只有通过人与人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的心理预期、信念和价值判断才能够得以满足;而长期稳定的心理预期、共同信念和价值判断就是我们所说的制度。因此人们追求亲善和公平的心理需求或广义虚拟价值实际上凝聚在了对制度的需求或制度的广义虚拟价值之上了。正因为合作行为本身具有独立的、非工具性的广义虚拟价值,因此合作制度也具有了独立的、非工具性的广义虚拟价值。

为了避免误解,这里还要特别解释一下制度的概念或制度的定义。通常人们将制度理解为博弈的规则。但是这种理解的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主要的问题是这种制度定义是将制度理解为外生的,而实际上制度是内生的。当制度是内生的时,制度就变成了参与人之间的进化博弈均衡,而进化博弈均衡的实质是一个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认为制度的广义虚拟价值就是人们基于人际关系心理需求而形成的共同心理预期、信念和价值判断。

综上所述,当合作、进而合作的制度有了独立的广义虚拟价值时,机会主义行为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约束,从而有利于达成稳定的合作秩序。

六、集体行动的逻辑与制度的广义虚拟价值

Olson关于集体行动的逻辑的著名研究,说明了达成集体行动的困难。所谓集体行动就是合作行为。Olson之所以推出集体行动困难的结论,是由于假设人都是利己主义的,在此条件下集体行动和达成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不过是获得个人利益的手段而已,套用本文的概念就是:在利己主义假设下,集体行动或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只有工具性价值,没有独立的广义虚拟价值。Olson实际上证明的是,如果合作制度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则由于很难阻止制度维护中的搭便车行为,因此在工具性价值基础上建立的合作秩序很难稳定。但是根据本文的观点,若合作制度除工具性价值以外还有虚拟价值,则由于人们愿意付出超越工具性价值的代价来保护制度,因此有可能使得合作秩序趋于稳定。下面我们利用Olson的模型来简单说明这个问题。[2]

设有一个由N个人组成的合作的系统,为了维护合作制度需要付出成本,这一成本是为维护制度而付出的“努力”水平的函数,它满足边际成本递增。不妨假设成本函数为 ,其中a代表制度维护的努力水平。又假设当某一合作方付出努力水平 时所产生的总收益为 ,即对合作制度的维护使所有合作方受益。但是付出努力的一方的获得的收益只能是总收益的一个比率 ,也就是说对合作的维护有着正的外部性。

如果制度是工具性的,即合作各方只根据合作带来的利益来决定维护合作制度的努力水平时,则其中某一方的努力水平的决定可由下式表达:

2

a =

又设制度同时具有广义虚拟价值,即除了合作的结果以外,合作本身也具有独立价值。为简单起见,设虚拟价值也与合作产生的总收益成比例,不妨令虚拟价值等于GNa,其中G∈[0,1],则均衡努力水平由正式决定:

2

a =,可见当存在虚拟价值时维护合作制度的努力水平会提高。需要说明的是,从定义上看,F一定会随着N的扩大而不断减少,而G则不一定,这体现了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与广义虚拟价值的本质区别。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我们来看两个极端的假设。

首先假设F=1/N,G=0。 意味着随着合作参与人的增多,个人维护制度的努力给自身带来的收益份额会越来越小,亦即从份额比率上看,合作制度的工具性价值随着合作规模的扩大而减少。

1。

其次仍假设F=1/N,但G=1。G=1意味着合作的广义虚拟价值的份额比率达到最大,即个人将合作的整体利益、亦即合作本身作为自己的利益。这时的均衡努力水平为

N

a)(~+= 1+N。与F=1/N,G=0时情况相比较,可见广义虚拟价值对于维系合作的重要性。

在上述Olson的集体行动理论中,假设个人努力可以增进合作,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假设过于宽松。现实情况往往是只有合作各方共同努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增进合作,于是合作问题成为一个协调博弈问题。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像在第四节中所描述的,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很难成为集体行动的基础,而制度的广义虚拟价值才是集体行动的真正基础。

七、结论

制度同时具有工具性价值和广义虚拟价值。无论是在显性制度条件下,还是在隐性制度条件下,建立在工具性价值基础之上的合作秩序都是不可靠的。只有建立在广义虚拟价值基础上的合作秩序才是可靠的,制度的广义虚拟价值可以从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成果中得到支持,制度的广义虚拟价值也是缓解Olson集体行动问题的重要因素。

理解制度的广义虚拟价值对人类合作秩序的重要性,既然人类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是社会财富和幸福的源泉,因此开发和激励制度的广义虚拟价值就是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反过来讲,如果一个社会过分片面的强调竞争和利己主义的激励机制,这个社会是没有希望的。

参考文献:

[1] 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 组织行为学[M].孙健敏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2]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昕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3] 林左鸣.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4] 盖瑞·J·米勒. 管理困境:科层的政治经济学[M]. 王勇译.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5] 黄有光. 福祉经济学:一个趋于更全面分析的尝试[M]. 张清津译.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6] 赫伯特·金迪斯, 萨缪·鲍尔斯. 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一个超越经济学的经济分析[M]. 汪丁丁等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7] 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 合作的进化[M]. 吴坚忠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猜你喜欢
合作制度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例谈自主识字的有效方式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中国卫生(2016年7期)2016-11-13 01:06:26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中国卫生(2016年11期)2016-11-12 13:29:18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中国卫生(2016年9期)2016-11-12 13:27:58
高职图书馆与系部合作共建文献资源新模式
人间(2016年28期)2016-11-10 23:25:06
初中体育多样化教学改革的实践探索
体育时空(2016年9期)2016-11-10 20:39:18
校地合作促进居民健身的探析
体育时空(2016年8期)2016-10-25 14:19:44
大学英语创造性学习共同体模式建构案例研究
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