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上海法制建设”研讨会综述

2012-04-29 00:44郑辉沈闯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治上海监督

郑辉 沈闯

由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主办,市立法研究所承办、市法治研究会协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上海法制建设”研讨会,于2011年年底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在研讨会上致辞,秘书长姚明宝出席研讨会。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洪浩,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市闵行区委书记孙潮,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袁以星,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主任委员张载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等先后作了发言。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地方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上海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利益诉求愈发具体,加之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凸显,上海法制建设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切实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改善民生的发展大局,完善依法执政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司法职能促进公平正义,加强对“一府两院”监督。

与会嘉宾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上海法制建设”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现将研讨会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国家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与会同志针对上海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加强立法工作、转变立法理念、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展开讨论,希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铸就地方立法新的辉煌。

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如期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地方立法工作产生诸多影响。有的观点认为,上海必须对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呈现的新特点作出科学研判和因应对策。一是从立法工作重心看,需要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未来立法工作要做好科学规划,进行周密的立法论证;及时对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建立清理长效机制。二是从立法的形式看,在制定法规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实施性立法,不断加强自主性立法,谨慎对待先行性立法。三是从立法内容上看,应将社会立法、文化立法置于和经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四是从立法参与主体看,提高立法质量需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合格的人才为保障,应当充分利用上海的法学人才资源,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关于转变立法理念。在新的起点上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地方立法工作者要勇于积极创新,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立法理念。有的观点认为,推动上海科学发展,促进上海社会和谐,加强和完善地方立法,一是切实转变立法理念,增强地方法规针对性。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来确定立法项目。随着国家立法工作重心的调整,地方立法应该从制定规则为主向完善规则为主转变,不断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树立与时俱进立法理念,推动地方法规与上位法有序衔接。要立足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及时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完善。三是提高法规实效性,推动“良法善治”。立法目的在于运用,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此。要使法律有效执行,就必须在立法环节增强条文的实效性。四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整个法治建设进程中要更多地关注农村、重视农业、体贴农民,针对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关于提高立法质量。有的观点认为,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要不断提升地方立法水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地方立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反映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一是全面践行民主立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遵循客观事物发展规律,全面落实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使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法律体系的自身规律相适应,使地方性法规满足合法性、协调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二、关于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上海市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与会同志就新形势下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了探讨和交流。

关于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有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良性运转,不仅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文本,更要依靠法律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对权力运行依据、权限和规则进行规范,努力做到“三个尊重”。一是尊重法律,切实推动依法执政和党务公开。依法执政作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础,政府机关应建立起对法律的普遍敬畏和尊重。坚持依法办事,尊重法律和兑现法治。二是尊重法定职权,积极支持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进一步激活人大的法定监督权。三是尊重程序,着力促进改革创新和制度落实。要用程序的弹性支撑改革创新,用程序的遵守保障制度落实。

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有的观点认为,虽然上海率先提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建立法治政府仍任重道远。一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规划,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研究解决经济社会问题,以行政透明度、规范度、执行力、公信力建设为主要抓手,推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四位一体全面发展。二是找准定位,努力提升政府立法质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关键。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将政府各项工作全部纳入法治化轨道奠定了基础。但是,国家法律体系还并不完备,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政府立法,仍应当发挥积极的补充和探索作用。

三、关于新形势下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面临的新课题新要求

面临新的形势,上海要结合地方实际不断健全审判监督制度,完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与会同志就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法律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了积极的思考。

关于保障法律实施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有的观点认为,要充分发挥地方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紧紧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和法治环境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创新审判管理,强化机制保障,确保司法裁判结果更公正;优化资源配置,探索制度创新,确保法律实施的进程更高效;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公开民主,确保法律实施的内容更透明;践行司法为民,推动矛盾化解,确保法律实施的过程更亲和;深化司法协作,多方合力推进,确保法律实施的结果更有效;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大局发展,确保法律实施的影响更深远。积极倡导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社会价值取向,主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上海地区法治环境建设。

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有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观,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健康有效开展,不断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法律实施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加强个案监督的同时,重视对涉及执法指导思想、法律政策适用、执法平衡、程序公正等问题的监督,扩大监督效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事执行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在会上作了讲话。他指出,要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有利契机,进一步推进上海城市的法制建设。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历来有重视法制、注重规范的传统和风气。但上海法制建设中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依然存在,“钓鱼执法”事件的曝光,“11.15”特别重大火灾的惨痛教训,以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累积的诸多矛盾,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一要更好地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二要更好地发挥立法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作用。三要更加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他强调,推进法制建设,关键是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立法机关,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公正司法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两院”报告,促进司法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三是进一步运用好监督法赋予的监督手段,更多运用执法检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推动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倡导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是将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创造条件让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治实践,并在实践中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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