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法中的共同灾难条款

2012-04-29 06:02郭泰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3期
关键词:继承法保险法保险金

[摘 要]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丧生,且不能判断死亡先后顺序的,《保险法》与《继承法》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 只好由执法机关来评判。但因为执法机关可能对新《保险法》的理解并不深入, 对保险知识也了解不多,所以经常会造成错判,保险金的给付并没有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这篇文章分析具体的矛盾点并针对进一步完善《保险法》提出一些建议与。

[关键词]保险法 同时死亡 保险金 继承法

一、 保险法与继承法的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在保险实务中有两种情况会出现矛盾,第一种情况适当被保险人是长辈而受益人是晚辈,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依据《保险法》推定受益人先死,但是依据《继承法》推定被保险人先死,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在保险实务中经常造成误判。第二种情况是被保险人无法定继承人而受益人有法定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依据《保险法》推定受益人先死,但是依据《继承法》推定被保险人先死。

二、 存在问题

(1)真实意愿的理解与界定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 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 受益人先死亡, 则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样可以防止保险金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的人取得。但这样可能不是被保险人最真实的意愿。不同保险人心中的真实意愿必然有所不同,比如被保险人首先想把保险金的收益权指定给受益人,但若受益人死亡时更想把收益权指定给跟自己有继承关系的法定继承人还是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同的被保险人所处的环境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其真实意愿也必然因人而异。所以我们的法律及时明确这些死亡顺序的问题后,也只是解决争议,但并不一定能够使保险金给付给最符合被保险人意愿的人。

(2)投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如恋爱关系存续中男方为女方购买人身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双方均死于共同灾难。 如果单纯适用四十二条,认定受益人(投保人)先死亡,那么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其继承人全部继承。作为私法,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保护主体合法的意思表示。投保人支付保费且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明显具有己方受益的意思表示。而适法后最终判决将严重违背其初衷。

(3)被保险人无继承人

如果受益人的继承人急需用钱,而被保险人又无继承人这样保险金就归国家所有,导致继承的不公平,使最需要的人没有获得保险金,不利于社会和谐。

(4)遗产与保险金的界定不明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对于保险金的继承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对于其它财产的继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这意味着被保险人的遗产要分割成两部分来分别予以继承分配,同样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却要按不同的规则来分配与继承。在此种情形下,更加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一方面我们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另一方面我们又推定长辈先于晚辈死亡,造成逻辑上的混乱,使法院审理案件时难度增加,容易产生纠纷。

三、 怎樣改进

我总结出两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种方法是将保险法做一点改变。在保险法中加入两条,当投保人即为受益人时,在共同灾难中,应推定被保险人先死,保险金作为投保人(受益人)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一方没有法定受益人,推定没有法定受益人的一方先死亡。若保险法继承法有冲突的地方,优先使用保险法。同时明确,保险金不是遗产范畴。并不是前面所述的将遗产分为两部分继承体系,而是有单独的支付领受,互不干扰。这样推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的顺序时,没有遗产继承的关系,也就不用在这一步考虑使用继承法。

第二种方法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增设一栏意愿受益人,若受益人存活意愿受益人没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若受益人死后,不需要被保险人重新指定,直接成为受益人。可以有很多个意愿受益人,但要写明意愿顺序。可以写明具体是谁,但最后一个意愿受益人必须写明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还是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后,保险金直接给付给第二意愿受益人,若第二意愿受益人也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则依次类推,若全部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归国家所有。

参考文献:

[1]梁宇贤.保险法新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高宇.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之给付.[J].当代法学,2005

[3]方乐华.保险与保险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作者简介:郭泰(1991—),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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