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证券公司作为连接筹资者和投资者的中介,当前其地位显得愈发重要。然而鉴于其所从事业务的特殊性,必然会掌握大量对证券价格起实质性作用的各种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信息隔离墙,防止各种内幕交易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制度进行研究。文章首先从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起源入手,分析了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理论基础,随后主要介绍了我国关于信息隔离制度的主要内容,并由此提出完善我国信息隔离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 信息隔离 内幕交易 利益冲突
一、信息隔离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信息隔离墙,又称之为“中国墙”,是指从事多种业务的证券商或者投资银行将其内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各项职能相互隔离升来,以防止敏感信息在这些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流动所设立的管理制度。该制度最早起源于1968年的美林证券,发展至今,在英美等国已经相当完善,并在各种证券交易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内幕信息的存在是诱发内幕交易的前提
2006年1月起,新实施的《证券法》取消了原有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为我国券商兼营多种证券业务扫除了障碍。业务综合化使得其在为不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能够掌握很多内幕信息,比如说证券公司的承销部门在为某一计划上市的公司发行股票时,可以更加真实的把握该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而投资者所依赖的信息往往只是公开披露的那一部分,如果在其承销部门和自营部门之间没有设立信息隔离墙,那么承销部门就可能将所获知的内幕消息传递到自营部门,自营部门可能因此而获利,但这种行为将会损害到其经纪客户或代理客户的利益。所以从这一角度看,正是由于内幕信息的存在,在证券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建议一道有效的信息隔离墙极其重要。
2.利益冲突加剧了内幕交易的频繁发生
伴随着券商业务种类的多元化,利益主体也日渐多元化,不同的利益主体与证券公司关系亲疏程度的差异,造成了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优先程度有所区别。这种利益冲突往往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证券公司自身利益与其对客户的信托义务之间的冲突;其二是证券公司对于两个以上的客户所负有的受托义务之间的冲突。在第一种情况下,出于利润最大化的驱使,证券公司往往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客户利益;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不同客户其资金实力以及与证券公司的关联性不同,证券公司为了维持重要关联者或者是重要客户之间的关系,利用其他客户的账户证券帮助其进行内幕操作,获取高额收益,从而违背了其他客户的信托义务,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因此通常要求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信息隔离墙以减缓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信息隔离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0年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下称《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业界对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已达成共识。信息隔离墙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所以隔离制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这些内幕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动,另一方面也是减少基于这些内幕信息所导致的内幕交易的发生。
(1)防止内幕信息跨部门流动
1.控制跨部门之间的交流。具体包括人员隔离、业务隔离、物理空间隔离、信息系统隔离四个方面。人员隔离即要求公司人员不得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岗位。业务隔离是指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物理空间隔离即要求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信息系统隔离即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2.建立完善的跨墙管理制度。在证券公司内部,处于不同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信息的掌握也是有所差异的。《指引》中将员工在隔离墙中的位置具体分为墙内人员、墙外人员和墙上人员。
(2)限制可能基于内幕信息的交易
信息传递的途径多种多样,防止内幕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动在监管上存在很大难度,更多的是依赖于各部门之间人员的自觉。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对可能已经发生内幕信息流动但尚未产生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制度上的限制,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限制清单、观察清单即为预防内幕交易的有效工具。
1.限制清单。限制清单制度要求证券机构一旦获取某目标公司的内幕信息或者是与该目标公司建立了某种业务关系,就要将其列入限制清单,与其相关的信息都不得外泄,从而在根源上堵住了证券机构及其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
2.观察清单。观察清单制度是指当公司由于可能拥有有关某种证券的高度敏感信息而不便于将该证券列入限制清单是,则将其列入观察清单,只供极少数高管人员掌握。对于被列入观察清单的证券,证券公司要对本公司中自营部门直接进行该证券交易以及经纪部门中为客户进行该证券交易的行为予以监控,以预防和阻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三、完善信息隔离制度的建议
总体看来,《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中的规定比较完善,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然而隔离墙制度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尚不清晰,《指引》在证券市场中能否对证券公司进行有效规范还难以下定论。因此笔者就以上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的信息隔离制度的建议。
1.完善当前关于信息隔离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在我国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没有对如何具体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信息隔离墙做出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且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当前应该将信息隔离制度准确的纳入到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中,明确要求综合类证券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程序,实行信息隔离,对违反信息隔离规则,滥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证券商,由证券监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以此确保证券商在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时,不致滥用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合法利益。
2.建立违反制度的判断标准
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信息隔离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对相应的违反行为的判定制定一个判断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成为给予惩罚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成为证券公司的抗辩依据,保护其正当利益。然而目前《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中并未涉及该方面的内容。在此可以参考美英等国在判例中确立的相应标准,其一是客观上是否有内幕信息在不同部门间泄传的事实;其二是否已给客户造成损害或带来造成损害的危险;其三主观上是否有为自己或其他客户谋利或避免损失的意图。作为一个事后的措施,这样一个判断标准的建立将会使得信息隔离制度体系更为完善。
3.增强市场约束和监督机制
信息隔离制度属于自律范畴,所以应该采取某种手段来对其日常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督,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把包括信息隔离制度在内的公司内控水平作为一种指标,并将其公布于社会,成为广大客户投资决策的一项参考依据。这样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就能成为一种信号,告诉客户们谁才是可以信赖的人;另一方面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信息隔离制度能否有效的控制内幕交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能力,也就是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
四、结束语
2010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建立信息隔离制度的规范性文件,随着《指引》在证券行业的有效实施,必然会对内幕交易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能否在实践中起到作用还有待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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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证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答记者问[EB/OL].http://www.sac.net.cn/newcn/home/info_detail.jsp info_id=1293614328100&info_type=CMS.STD&cate_id=81183690929100, 2010—12—29/2011—01—09.
作者信息:
李会(1989.03—),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2011级金融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金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