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翔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化趋势的加强,国家之间的交易往来日益密切,国家之间商品运送的成本逐渐下降,妨碍商品流通的关税壁垒也逐渐减少,因此,平行进口问题日渐突出。平行进口既有防止专利权人垄断市场的积极意义,也可能会对专利权人带来消极影响。允许平行进口会损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进而挫伤权利人创造的积极性,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禁止平行进口就是在国际贸易中设置了知识产权壁垒,这显然不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因此,讨论专利平行进口问题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
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或持有人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在此之前已经在权利人本国得到保护。由于该进口行为与本国的正常进口相对平行,故称其为平行进口。很多学者认为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或“灰色市场产品” 。
二、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原因
随着市场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各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降低以至将来消失,使得跨国购销成为可能,并将使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数量逐渐增加,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及许多国家法律并不禁止或没有明文规定灰色市场活动,对平行进口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这在客观上促进了灰色市场活动的成长和盛行。另外,产生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同样的专利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销售价格有所差异,而这又源于各国和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价格和政府管理措施。
三、 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
(1)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是全世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础概念。专利权用尽,又称专利权穷竭,是指对于经专利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本身是普通的有体物,合法购得产品者对其享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有权加以使用或以销售或许诺销售的方式对其加以处分。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使用权、销售权和许诺销售权是为了使专利权人能从他人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和销售中获得应有的报酬。
(2)区域用尽原则
区域用尽原则的含义是:权利人对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其同意首次销售的产品,只在特定地区丧失控制再次销售的权利。根据区域用尽原则,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
四、我国关于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专利法》中,涉及到平行进口的规定主要有第11条和第69条第一项,《专利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条赋予了专利权人“进口权”。
《专利法》第69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有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这等于承认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五、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合法性的原因
(1)无论在TRIPS 协议中还是在我国国内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禁止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虽然我国的专利法相关规定赋予了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就赋予了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平行进口的权利。
(2)防止垄断,保护社会利益。专利的产生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是发明者智慧的结晶,为了激发发明者的创造热情赋予其对专利产品一定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控制权与收益权都是有限的,赋予其许可他人使用和首次销售并取得相应收益已经足够弥补专利权人发明创造所花费的人力和财力,若是不对其专利权进行限制,则会导致专利权人垄断市场,随意定价。为了保护社会利益,需要承认平行进口。
(3)保护消费者利益。由于承认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打破了专利权人垄断市场的局面,市场上竞争多了,价格就会降低,消费者选择空间扩大,就会购得质优价廉的商品,保护进而增进了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国内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内法律与国际法的接轨和融合,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我国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特别是加强有关平行进口的立法,使我国的企业能够在这一法律武器的保护下,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在国际市场上从容应对,更大地维护自身利益,加速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当然允许平行进口并不是放任平行进口。我们仍然有必要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进行必要的规制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平衡,实现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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