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额信贷公司的困境与发展对策

2012-04-29 00:13张缨范燕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3期
关键词:小额信贷解决办法

张缨 范燕

[摘 要]小额信贷公司的出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和转移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满足了那些达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中低端客户的资金需求,是一种金融创新。小额信贷公司在实践中还是遇到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政府的扶持才能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本文分析了小额信贷公司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然后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办法。

[关键词]小额信贷 经营困境 解决办法

一、 现阶段小额信贷公司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定位问题。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明确规定小额信贷公司的性质是只存不贷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表明小额信贷公司属于一般公司而非金融机构,但另一方面小额信贷公司经营的是货币贷款这种特殊的金融产品,与普通公司的运作模式完全不同。理论上小额信贷公司受《公司法》约束而不适用《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这导致了小额信贷公司在经营中遇到问题找不到适合的法律法规,尴尬的地位导致了金融维权困难。同时因为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就不能参与同业拆借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也不能享受政府和税务机构对惠农等方面金融业务税收减免政策,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2.资金来源匮乏。这是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难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信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实到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的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很明显股东本身有企业需要维持和发展,不可能无限制的资金投入,依靠股东缴纳的资本金、股东分红和追缴资金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捐赠资金有限,现实情况也表明在现有的商业性小额信贷中基本没有捐赠资金出现;向金融机构贷款,指导意见规定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额的50%,能融入的金额有限且利率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信贷公司只能向一般投资机构获得资金,但融资成本高。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和越来越少的资金流量,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都存在无钱可贷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小额信贷公司只能缩小经营规模,部分企业可能在高利润的吸引下参与非法融资或集资,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扰乱金融秩序。

3.监管缺乏。现阶段小额信贷公司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办负责审批和监管;银监会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防止利用小额信贷公司进行非法集资和洗钱;人民银行则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动的监管工作。多个部门多头监管,权责利关系不明确使得管理混合,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小额信贷企业遇到困难时各部门可能会出现相互推诿、无人理会的情况。

4.市场定位。国家最初设立小额信贷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强调的是福利性;但公司属于商业化性质,加上资本的逐利性和融资的高成本使得小额信贷公司本能上追求高利润,发生变异。统计也表明现阶段小额信贷公司开始偏离“小额、分散”的原则,转为向中小企业集中发放大额贷款。

5.人才缺乏,管理混乱。小额信贷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基本来自商业银行,他们简单的复制了商业贷款模式进行管理,但小额信贷公司没有足够资金和能力建立像商业银行那样专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高素质的基层员工能筛选出优质客户,无形中增加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增强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议

1.法律地位明确,监管机制完善。虽然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吸收存款,但本质上经营贷款业务就是一种金融行为,小额信贷公司应定义为金融机构的一种,享受和金融机构一样的优惠政策和金融监管。但考虑其经营的特殊性,建议银监会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进行间接监管。

2.拓宽资金来源,进行政策扶持。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非法资金的流入和保证小额信贷公司的正常经营,国家财政可以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一个小额贷款的融资平台贷款给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向特定的扶贫专项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获得低利率贷款,这些贷款将在“小额、分散”的原则下通过小额信贷公司发放到特定的客户手中。同时国家应将小额信贷公司纳入支农的优惠扶持范围内,对小额信贷公司进行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保证小额信贷公司获取合理的利润,将福利性和制度性完美结合,实现真正双赢。

3.加强内部管理和人才建设。小额信贷公司应向商业银行学习,建立科学和符合公司实际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现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小额信贷公司也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联系与合作,共享征信体系,减少因为“消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同时加强对员工专业金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4.小额信贷公司转型问题。现有政策规定,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信贷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可以转型为可存可贷村镇银行。但转型的条件苛刻,同时要求小额信贷公司放弃控股权,这对许多公司负责人来说是不能接受的;而且现阶段许多村镇银行的盈利还不如小额信贷公司,所以转型为村镇银行并不可取。而且转型为村镇银行后极有可能直接复制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小额信贷公司失去本身存在的意义。个人认为国家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经营情况良好的小额信贷公司与商业银行通过额度授权进行合作,发展成为为小企业或社区服务的小型商业性金融组织。这种模式即能保证小额信贷公司的独立性,也能为国家的金融建设和宏观调控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曙光:草根金融,中国发展出版社[M],2008,01.

[2]周志勇.谈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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