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与供应商、承包商交往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浅析

2012-04-29 00:44商同林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3期
关键词:国企承包商供应商

商同林

[摘 要]本文通过对国企与供应商、承包商交往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规律研究和原因分析,对国有企业在与供应商、承包商交往中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供应商 承包商 国企 预防职务犯罪

国有企业特别是石油企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支撑,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具有资本雄厚、重合同、守信用、重质量、对产品价格不敏感等特点,往往成为诸多承包商、供应商竞相角逐的对象。当前,在与供应商、承包商交往中,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而且窝案、串案多,已经成为困扰国企健康发展的一个痼疾,它既影响着国企的信誉形象,侵害了国家利益,也对当事人的事业和家庭带来了毁灭性打击。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如何深入剖析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有效预防在与承包商、供应商交往中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与供应商、承包商交往领域易滋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对国有企业而言,许多工程项目往往投资多、规模大,从立项到开工建设,环节多,周期长,导致可钻的空子多。一些供应商、承包商见工程项目有利可图,往往为达目的不惜铤而走险,以“红包”“干股”“期权”等各种途径向掌握实权的“关键人物”行贿,进行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为职务犯罪行为滋生提供了外部诱因。

(1)相关干部思想防线薄弱。从诱发职务犯罪的个人心理因素上分析:一是存在贪图享乐的攀比心理。部分与供应商、承包商接触较多的管理工作人员,看到一些先富起来的人过着挥金如土、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时,心理出现强烈的反差,当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拾遗补缺”。二是崇尚拜金主义的失衡心理。个人收入、消费水平的不均衡,导致心理失衡,让一些领导干部放弃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产生犯罪心理,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2)监督制约机制和监管措施不完善。在与承包商、供应商交往的过程中,国企一些岗位往往为其履职者提供了一些“隐含特权”,如对项目或产品发包信息的控制权,对方案选择的自由裁量权、对项目质量的认定评价权,对资金、资源的操作支配权,规避监督的干扰权等等。对这些“隐含特权”的监管,是国企完善监督制约的重要方向。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健全,国企物资供应、承包工程招投标制度也不断完善,特别是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投标制度、程序和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但还是有漏洞可钻。以项目招投标为例,就可能滋生“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借鸡生蛋、围标串标”“加设条件、明招暗定”、““低中高结、阴阳合同””等多种不规范的手法,为职务犯罪行为提供操控的空间和可能。此外,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领域市场自主决定能力较差,各环节透明度不高,交易秩序不规范等,加上国企一些与供应、承包挂钩的一些领导人员权力过于集中,可以不经过集体研究、集体决定,擅自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决定等,都使某些不良承包商、供应商有机可乘。另外,在物资采购、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环节监管机制不科学,制度落实不到位,也往往使监督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3)准入制度和防范措施不健全。虽然许多国企建立了内部市场准入制度,由业务部门、企管、法律、安全乃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集体把关审核,但能否准入的决定权很大程度取决于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以纪检部门为例,虽对曾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公司进入内部市场具有否决权,但一旦该公司采取挂靠或更换公司名称的方式进入,往往就无法察觉了。

二、与供应商、承包商交往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思考

正如研究腐败问题的美国专家阿密泰所言,“清除腐败,不仅仅是要挑出一个烂苹果,更应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有效预防与供应商、承包商交往中的职务犯罪,要从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因和外因入手,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彻底铲除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一切主客观条件,使其主观上不想腐败、客观上不能腐败、监督上不让腐败。

(1)强化教育,筑牢预防职务犯罪思想防线。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条规教育等,增强与供应商、供货商等直接打交道的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要认真组织学习党纪条规和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倡导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要加强岗位廉洁文化建设,深化家庭助廉活动。要通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强化警示教育、加强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搭建预防教育平台。还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传递与宣传功能,营造大预防格局,形成“预防犯罪,人人有责”的氛围。

(2)创新思路,建立健全权力约束机制。要与时俱进,注重发现与供应商、承包商交往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如要结合招投标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积极完善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对承包商、供应商相关的企业内部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建立承包商、供应商诚信档案、项目质量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档案等;要探索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公示”“无底价或公开底价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等制度,阻止一些“皮包公司”或“关系企业”进入内部市场;要优化内部市场准入制度,简化规范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要针对国企管理特点,对直接掌管人、财、物等实权岗位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防止出现权力集中或垄断现象。

(3)加强监管,从根本上控制、预防职务犯罪。实施业务公开“阳光工程”,建立公开透明的业务流程,规范辦事制度,增强生产经营管理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针对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廉洁从业建立专项举报制度,强化职工群众监督。加强企检合作,建立“企业行贿行为档案信息共享制度”,实行资源共享,特别在需要物质采购、工程建筑等项目招投标时,开展查询制度,使有行贿污点的公司及个体经营者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更不得进入其他市场,从而推动行业自律,从源头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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