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旺彬 罗华艳
摘 要:广西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国家在20世纪80、90年代根据当时的矿业环境制定的,对促进当时矿业经济的发展、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隨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现行的税费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矿业经济的发展,文章探讨了广西现行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矿业经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权利金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c)-0212-01
广西素有“有色金属之乡”之称,为了完善区内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先后印发了多项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的管理办法和通知。但是,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矿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探索建立适合广西自身发展特点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广西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1.1 在登记环节收取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
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是由于政府向矿山企业提供登记服务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在矿产资源税费中比例太小,影响甚微[1]。
1.2 在矿业权取得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作为对资源进行勘探投资的补偿费,是探矿权、采矿权人取得由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支付的代价,是国家资源有偿取得的重要组成。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特定出资人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3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对成矿地带含矿区块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或矿产开发活动必须占用一定土地空间,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以占用土地面积计征的与探矿权、采矿权直接联系,与矿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占地租金。
1.4 在矿产资源开采销售环节收取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
收取资源税的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禀赋优势差异所产生的级差收益、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一种财产性收益。
2广西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矿业权价款不足
2008年至2011年,广西矿业权价款年平均为1.67亿元,占矿山企业年平均利润总额的4.87%,占矿山企业年平均矿业总产值的1.43%。矿业权价款不足,不仅导致国家在探矿、采矿方面的投资回收率低,而且不利于资源、生产要素在矿业产业中的优化配置。
2.2 矿业权使用费缴纳标准相对偏低
近年来广西矿业经济飞速发展,矿产品大幅涨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面积征收的定额标准就显得相对偏小。2008年至2011年,广西矿业权使用费年平均为0.10亿元,占年平均利润总额的0.28%,占年平均矿业总产值的0.08%。矿业权使用费缴纳标准相对偏低,导致了某些矿山企业抢注矿业权、圈而不探、占多采少等现象的出现。
2.3 矿产资源税计征方式不够合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资源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课税数量有两个标准:一是销售量;二是自用数量[2]。这种计量方式不够合理。首先,这使企业对开采而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的资源不需要负任何税收代价;其次,这种征收方式与资源的稀缺性、效用性、地质条件、区位运输条件等因素相脱节,从而必然造成不同探矿、采矿企业之间利润分配不均衡;最后,矿产资源税应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国家并未由于资源价格上涨而多收到税,如与2010年相比,2011年广西大型矿山企业利润总额增加了58.74%,但是上缴矿产资源税额仅增加了30.88%,上缴资源税额占利润总额百分比反而下降了7.79个百分点。
2.4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较低
2008年至2011年,广西年平均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1.25亿元,占年平均利润总额的3.63%,占年平均矿业产值的1.07%。较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影响了区内在矿业后备资源方面的投入,不利于区内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结论与建议
为了改善广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现状,增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不足,促进区内矿业经济良性发展,建议广西在现有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基础上征收权利金。新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详见图1,其征收必要性及有利条件如下。
(1)必要性:征收权利金是维护国家资源性财产权益的需要;征收权利金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征收权利金是完善资源税费制度的需要;征收权利金是有效调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的需要。
(2)有利条件:国内外良好宏观经济形势,为广西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空间继续扩大,为广西工业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广西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应当积极配合矿业经济的发展趋势,逐步建立符合经济发展并且与国际接轨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广西既是沿海地区,又是西部大开发省区和民族自治区,同时享有民族区域自治、西部大开发、沿海和边境地区开放等多种优惠政策,使广西成为中国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这些政策有助于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投资,为广西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权利金(Royalty)是矿产资源开采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性收费,是所有者经济权利的体现,是对已消耗的矿产资源的货币补偿,是实现勘查、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三者良性循环的保证。权利金在矿产资源的开采销售环节收取;考虑到资源的价值,采用按矿石消耗储量从价计征的方式进行征收;权利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权利金平均费率采用滑动费率制,即在确定的费率幅度内,可定期依据资源价格涨落、矿山企业利润水平变化以及资源政策导向等因素适时加以调整。
参考文献
[1] 黄革.以资源价值为基础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改革探析[D].厦门:厦门大学,2006:12-16.
[2] 李男.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