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它是随着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的普遍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给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巨大变化。由于村民自治,农民实现了村干部自己选,村里的事情自己决定,村里的财务自己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的公民意识。具体表现在:农民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农民的法制观念、规则意识有所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有所提高等方面。
但是,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使得农民现代化的公民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也不符合现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因此,农民的公民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客观上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得农民处于一个弱势群体地位,因此,农民更多的关心是自身的生存利益,对政治生活、社会公共事务缺乏积极正面的参与,对自己的权利、责任、主人翁地位等缺乏自我认知,即现代公民意识的缺失,这也体现在村民自治当中。
一、缺乏权利责任意识
作为公民,不但要意识到自己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更要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相应的、无可推御的社会责任,因此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和协助,不断促进完善政府的工作。但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民往往还停留在传统的“官管民”的思维中,过分依赖于政府,没有意识到作为一名现代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承担的相应义务。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村委会选举中,许多人对村干部不满意,但对选举却又缺乏参与热情,停留口头上的发牢骚。不肯积极地通过选举行为来改善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一味认为选举只是形式,没有实际效果。有些村民甚至为了一点狭隘的个人利益,违背自己意愿投票。他们认为选谁都一样,不能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这也为贿选留下了可乘之隙。
二、缺乏法律法治意识
虽然通过村民自治,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的法律意识。但在现实中,农民还是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对法律认知度比较低,村民自治实施很多年了,但很多村民对一些规定一无所知,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清楚。因此,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常常利用非制度化的手段,甚至采取不合法的非常态行为。例如,当自身利益受损时,纠集一帮人进行越级或群体上访,甚至围攻政府来伸冤等非正常维权行为,而不是第一时间想到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找相关部门单位或责任人来解决问题,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三、缺乏公共参与意识
村民自治要求公民有积极的参与意识和高质量的参与行动。但现实的村民自治中,农民的参与意识不强,参与态度和行为消极,很多参与行为被动、动员色彩浓厚,这与村民自治的价值相违背。如在农技推广、村级项目建设、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农村公共事务中,说起来重要,实际行动起来,农民又缺乏主动参与意识,总是单靠政府或几个村干部来推动,这样势必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
四、缺乏自治主体意识
主体意识是指农民对自己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和态度,集中体现农民政治参与活动中,但现阶段农民政治参与行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主体意识不强。如在村委会选举中,虽然名义上数字显示参与率很高,但参与质量不高。很多农民在投票中随大流,这种典型的从众行为,实际上是盲目的,缺乏主见的参与。根本认识不到自己在政治生活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农民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因素增强,即政治参与游离于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尽管现在民主参与制度日益完善,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民意代表制外,各地方都在完善参与机制,如领导接访日、各种听证会、民主恳谈会、一事一议制度等。但是无序参与非理性参与现象还是普遍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民主体意识缺失。因为农民参与政治,只是作为谋求一时利益的手段,而不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政治,献计献策,配合村委会或上级政府谋求地方的长远发展。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伟大实践,是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作为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必须靠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农民来实现。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农民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关键。在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入日益增加,政府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农民的公民意识培养也有了现实基础。当前,要利用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契机,做好群众工作,鼓励农民参与社会管理,扩大民主实践,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现代公民意识,从本质上推进农民知识化、现代化、文明化,并最终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作者简介:谢新,男,1977年生,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委党校讲师,重庆大学传播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