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反腐败及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2-04-29 00:44晁金典商世能
中国市场 2012年22期
关键词:制约腐败利益

晁金典 商世能

[摘 要]高校成为腐败的重灾区,衙门化、官本位是主因。高校腐败的后果是“富了方丈,穷了和尚”而不是“富了方丈,穷了庙”,其直接后果就是广大教职员工利益受损。高校腐败的实质是权力腐败。高校反腐败离不开法律。应构建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运行机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阳光反腐才是高校反腐败的根本路径。

[关键词]高校;腐败;利益;制约;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121-02

1 前 言

随着高校扩招及办学自主权扩大,高校可支配资源越来越多,已成为“经济的航空母舰”、“利益的集中营”。但同时也成为各利益相关者的逐利对象并由此引起腐败案件频发。“象牙塔”还是“蛀牙塔”?“清水衙门”还是“油水衙门”?种种舆论折射出,高校已成腐败重灾区,成为腐败的高发区。

2 高校腐败的特点

(1)群发并发,反复高发。据统计,2003—2008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涉案人数占全国教育系统的比例约为1/4,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和校级干部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另以北京海淀区高校为例,1998—2008年,该区高校职务犯罪案件高达46件,涉案达55人,占该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5%;2010年至2011年6月,该区职务犯罪案件高达6件11人,占该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7件12人的90%。再如武汉高校,仅2005—2008年,该区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就高达97件、涉案105人,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的10.7%和10.3%,涉及处级以上干部42人。还有,杭州高校,2005年1月—2008年9月,仅杭州下沙高教园区14所高校中就有9所发案,共查处13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4名高校干部落马,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7人。

(2)涉面广、级别高、数额巨大。高校职务犯罪涉及基建、财务、招生、文凭发放、采购、后勤、学术造假等方面,犯罪官员级别之高、数额之大、牵涉面之广,令人触目惊心!比如,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原副院长钱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300万元;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某,贪污学费811.5万元,挪用公款440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214万元、2万美元、港币4万元;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某被控受贿160多万元;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某受贿人民币134.9万元、1.6万美元,原常务副书记龙某受贿66万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某受贿68.5万元;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某受贿案360余万元等。高校基建、财务、招生、后勤是高校职务犯罪的四大“病灶”。近五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82%集中在上述环节。例如,在南京高校查处的12件12人的腐败案中,50%以上是招投标、基建、特长生招录等重点部门的负责人。再如,河南省2006—2009年在查处高校职务犯罪的80人中,在上述环节实施犯罪的有60人,占75%。

(3)犯罪集团化,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共同作案,利益均沾。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合谋贪污、挪用公款、多次作案;有的相互介绍行贿人,共同索贿受贿;有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犯罪,私分国有资产。“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人带出一串”、“查处一案端出一窝”,是高校腐败的典型特点。例如,浙江理工大学原党委书记白某、副校长夏某、校设计研究所原所长沈某、原基建处处长陈某等受贿、挪用公款848万元一案,涉及厅处级干部20人之多。再如,原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原副院长赵某、工程建筑技术监督组组长申某、基建处处长孙某等受贿一案,涉及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6人。

3 高校腐败原因及结果

(1)高校腐败,衙门化、官本位是主因。高校衙门化、官本位,意味着权力集中在少数领导手里,即“领导说了算”,不受群众制约。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正如阿克顿所言:“权力,不管它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高校党政管理人员掌握着政治权、行政权、学术权,把控着高校核心利益资源,是权力强势群体。权力是利益的象征,逐利性是权力的本性。高校强势群体,一旦大权在握,更易于进行权力寻租、贪污受贿。“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高校腐败者凭借权力,除了通过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典型行为,获得显性收益外,还暗中进行灰色交易、隐性特权收益等行为,获取隐性利益。例如,各种福利及特权车牌号的获得、特供烟的占有、子女上学与就业的便利、三公”职务消费,为安排亲属朋友职位所得的“近亲繁殖”收益等。这些隐性利益,因其性质难以界定,为高校权力人物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呈现出特权化、合法化趋势。值得注意的是,高校“学而优则仕”之风,也诱发着人们对权力人物行贿、示好、俯首听命。其结果更导致权力无制约、不透明。由于权力更加“集中化”、“暗箱操作”更甚,致使高校行政权越来越凌驾于群众监督权、自治权之上,高校腐败频发由此而生。

(2)高校腐败的直接后果就是高校公众利益即广大教职员工利益受损。从表面看来,高校腐败者获得的特殊利益,好像是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受损害,但这是假象,其实质上损害了高校普通大众的利益。马克思指出:“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即是说,国家利益、单位利益事实上是虚幻的、不存的,不过是个人利益集合体的表现形式,而个人利益才是具体的、现实的、活生生地存在着的真实利益。换言之,高校腐败分子所攫取的特殊利益,恰恰是广大教师员工的个人利益的丧失,后者才是高校腐败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受害者。如,官本位下的教师学术权益的丧失、为脱离声名狼藉的本校而导致的教师“跳槽”成本的增加、腐败“大盗”导致的教学科研资金的短缺、普通教职员工单位福利的“缩水”、职称评定背后评定成本的上升及评定机会的减少等。一句话,高校腐败的后果是“富了方丈,穷了和尚”而不是“富了方丈,穷了庙”。

(3)“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治理腐败从根本上来讲,就是给权力运行设定界限,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律是对权力和利益的最权威分配,是制约权力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反腐败从根本上还要靠法律。“廉政建设要做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即是说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美国前总统小布什曾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致害人,才不会有以强凌弱,才会给无助的老人和流离失所的乞丐以温暖的家。我就是在笼子里为大家演讲。”换言之,未被关进“牢笼”的权力,则是未经驯服的祸害人类的野兽,要防止人之权力兽性发作,就必须用“笼子”来约束权力,而法律的“牢笼”无疑是最具约束力的。法律以其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力,制约着权力的扩张和肆意乱为,并时刻警示试图腐败者“勿踩法律的雷区”。因此,高校反腐败应从法律高度合理界定和配置高校权力。一方面,建立健全高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要求对高校基建、财务、招生等关键领域和重点部门进行权力分解,以实现“权力分治”。具体到微观领域,应在单位内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科学配置权重,系统内实行权力下放、分级办理,加强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监督和制约等,以实现“权力制约权力”。另一方面,将财产申报、校务公开等制度法律化,营造“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法治环境。“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但要让人民行使监督权,赋予人民知情权是前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治腐药。”权力透明了,阳光才能照得进。即是说,只有将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置于老百姓的眼皮子底下,才能给腐败者以压力,给人民以监督的机会。财产申报制是“阳光反腐”的终极利器。把高校领导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暴露在阳光下,对财产信息不实的高校领导启动问责程序,才能有效防止“裸官”。校务公开是“阳光反腐”的透明窗户。高校财务收支、干部任免、职务聘任、业绩考核、住房改革、工程建设、招生考试等领域的权力运行公开,才能让教职员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评议权。实践证明,财产申报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反腐法宝,应及时将二者上升为法律,以实现“阳光反腐”法律化。

参考文献:

[1]阿克顿.自由的历史 [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

[2]张恒山.西方法政名著精要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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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家兴.官员为何酒后乱来[J].环球人物,2008(2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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