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成因分析

2012-04-29 00:44秦妍
中国市场 2012年22期
关键词:成因资金

秦妍

[摘 要]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上市公司治理工作所存在的较为严重的一个问题,并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这一问题的蔓延严重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了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关注。本文主要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期对遏制该种行为的发生提供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占用;资金;成因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105-02

1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概述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是严重阻碍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的绊脚石。大股东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还包括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下属单位(一般指分公司、子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任何资产的非法占有,并借此从上市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构成“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大股东直接从上市公司获取货币资金,如假借各种名义从上市公司直接借款或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从而达到对该货币资金进行事实上的占有;二是大股东占用的资金不直接表现为货币形态,而是获取上市公司的其他资产后未支付作为对价的货币资金,如上市公司销售产品给大股东,大股东未支付价款。上述两种资金占用形式在上市公司的财务账上一般表现为“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2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成因分析

2.1 社会经济环境方面的原因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有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与企业普遍缺乏自有资金,相互拖欠资金严重的大环境分不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主要表现是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指标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有的甚至连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也部分甚至全部上缴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因此在 1978 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的企业,除了国家投入与固定资产净值对应的资本金外,其他无资本积累。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改革起点上就存在缺少自有资金的问题。在经济改革初期,一方面国家切断了对企业资金的供应,另一方面又未建立起有效的企业自有资金补充通道,造成了我国企业高负债问题,因此企业之间资金流转不畅,出现沉重的“三角债”也就不可避免。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上市开辟了自有资金的筹集渠道,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主要是业绩连续三年赢利和发行前一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为达到上市条件,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大都进行过资产重组,重组的主要方式就是集中优质资产上市,剥离不良资产和债务留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拥有优质资产,且在上市时又募集了大量资金(一般为数亿元,有的十多亿元,多的数十亿元),而大股东留下的是一堆债务和不能生产利润的劣质资产,经营困难,资金严重短缺。本来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就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透过自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也就在所难免。

2.2 上市公司法人制度不健全,未与大股东彻底分开

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处于“形备而实不至”的状态,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运作缺乏坚实的基础和有效的保证。《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缺陷,第一大股东持股数占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45%,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能够“一锤定音”,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有少量的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也往往是上市公司动员来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工或关系单位,股东大会往往开成了大股东会,在大股东回避表决时,关联交易事项等有利于大股东的议案也都能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因为大股东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由大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丧失独立地位,监事会监督职能也无法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代言人。经理又由董事会聘任,实际上也受大股东控制,董事和经理端的都是大股东的饭碗,只能看大股东脸色行事。同时,国内未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经理人一般由公司内部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数量又有限,且大都与公司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很难起到制约作用。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缺陷,使大股东往往把上市公司看做自己的附属机构,甚至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筹资工具或提款机。而大股东实际上由一个自然人(一般是大股东的董事长)控制,上市公司控制在大股东手中,实际也受同一自然人控制。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也就不可能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机构上彻底分开,分开了也仅仅是形式上的。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也就理所当然。

2.3 大股东、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有关董事诚信意识淡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证券市场更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但证券市场上欺诈上市、利润造假等不讲信用的现象随处可见。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是违规违法的事情,但部分大股东却不以为然,甚至受到公开批评或谴责也无动于衷。上市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本应谨慎行使手中权力,本应为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勤勉尽责,不能为了大股东的利益,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但因为诚信意识淡薄,大部分董事将职责丢于脑后,成为大股东的“马前卒”。

2.4 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证券监管部门在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弱,二是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无计可施。在对上市公司监管中,证管部门采取的主要监管措施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被占用资金的信息,采取的最严厉措施不过是交易所对被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证监会公开批评。大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上市公司最严重的影响是限制发行新股,这对于失去融资资格的公司来说已无任何意义。对大股东的监管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真正“祸首”是大股东,上市公司是受害者,上市公司的大部分管理者也不情愿将资金提供给大股东,只是出于无奈。但证券监管部门只能督促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去讨债,却无权追究大股东非法占用资金的责任。因为监管手段有限,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并未收敛。

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应该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执法也存在漏洞。从法理上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行为,但现在的法律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也未明文规定是非法的。从形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几种具体形式来看,因借款形成的占用为《贷款通则》 所禁止,但很少受到人民银行的查处;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形成的占用,被《公司法》认为非法,但司法实践中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合同,很少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因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形成的占用,大部分也是在大股东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前提下形成的,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公司法》虽然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或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授理,使受害者告诉无门。由于法律法规上的欠缺和执法不严,使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恃无恐。

2.5 追逐不当利益是产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最主要动力中国股市的最大国情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裂,上市公司2/3的股权不流通,上市公司控制在非流通股东手中。这种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裂造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获得利益的方式不同,追求利益的方法也不同。流通股东只能通过股票价格上涨和股利分红获利,非流通股东不能从股价的上涨中获得任何好处,也不能从股价下跌中遭受损失。大股东作为非流通股的主要持有者,其追逐利益的方式和流通股东是分裂的,这种利益格局决定了大股东不会也没有必要为流通股东的利益着想,并且往往是通过侵占上市公司也即是侵占流通股东的利益来获得不当利益的。

大股东不能从二级市场股价上涨中获利,但往往通过控制的上市公司获得不当利益。而这种不当利益一般和上市公司的业绩有直接的关系,这样上市公司和大股东有提高上市公司业绩的共同需求,而提高上市公司业绩的最简洁办法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假如大股东能够支付购买上市公司商品和接受劳务的价款,关联交易利润能够真正实现,不会产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但问题是上市公司卖给大股东的产品大部分要么根本无市场,堆放在大股东的仓库中;要么质次价高,大股东低于进价销售,上市公司赢利而大股东亏损。大股东没有现金付给上市公司,只能拖欠,形成了资金占用。如此形成的上市公司利润只能是账面利润,在账务上表现为应收款。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严重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对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巨额占有会导致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的缺乏,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严重者会造成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甚至退市。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也极大地损害了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导致投资者丧失投资信心。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文化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必须要下大力气遏制与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艳.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的成因、后果及治理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0(5).

[2]孙文明.上市公司的“致命伤”——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现象浅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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