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梅
[摘 要]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尚属于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这一配合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的综合性的结算方式,可以改善交易条件,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拟从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国际发达国际保理业务的差距出发,分析差距的原因,并就商业银行如何更好地开展、推广这一项金融服务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我国商业银行;差距;原因
[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068-03
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扩大,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各国出口企业在产品推销、市场开拓、款项回收、资金周转等方面面临很多困难。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日益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条件。国际保理业务的广泛开展,使各国出口商可以获得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也给进口商带来减少资金占压、降低费用的便利,受到各国进出口商的欢迎,国际保理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已取代了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为许多国家银行的主营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于1992年引入国际保理业务,经过了若干年的发展,虽然国际保理业务也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但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却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探究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的差距及原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的差距现代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还是一项较新的业务,虽然近年来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额快速增长,但相比发达国家其业务有明显差距:
首先,在保理模式上。目前双保理模式已经在诸多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在我国银行作为保理商,为了规避风险,大都采用单保理模式,这种模式存在出口保理商与进口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出口保理商不能通过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自己可能承担的业务风险,这就不利于我国保理商与各国保理商进一步合作与发展,从而也不能充分展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优势。
其次,在保理业务内容上。在欧美发达国家,保理业务品种十分丰富,按业务品种的业务量显示排名,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量最大,其后是追索权保理、发票贴现、债款回收、出口保理、进口保理。而我国银行目前由于信用制度不完善及自身防范风险的目的,所能提供的保理业务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而就融资功能来讲,由于我国多为到期保理,当进口商到期未能付款时,保理商在到期后第90天才无条件支付给出口商,这就有悖于国际上通行的融资保理做法。
最后,在保理业务范围上,在我国保理业务主要是国际保理业务,并且仅限于国际出口保理业务;由于保理空间狭窄,不如欧美保理商视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互为统一体来共同发展。
2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差距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的差距主要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1 在业务开展的时间上起步较晚,经验少
保理业务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并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和西欧国家逐渐发展成型。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的保理公司从事,他们中90%以上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有着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形成一个完整的国际保理商体系,互相为对方的出口商提供资信调查服务。作为一种新颖的贸易融资方式,近20年来,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
我国引进保理业务时间短,1987 年,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保理总协议,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进入了中国大陆市场。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加入了FCI。2000年以后,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不断增多,业务量大幅增长。虽然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在拓展保理业务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尝试,但由于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时间不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不多[1],与世界知名保理公司交流少,国内银行大多仍满足于以往的传统服务方式。
2.2 认识不足,宣传力度不够
现今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使用量虽然有所增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仍没有太大优势。基于这种情况,多数银行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一直擅长的传统结算方式作为主要业务,保理业务在银行内部一般被认为是银行的“副业”,将其业务安排在任意科室或部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交易中基本是进出口商主动提出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才进行相应的活动,很少有中国的银行主动的推广保理业务,所以导致了我国进出口商还是采取很多传统的交易方式。不但流失了客户而且也失去推广国际保理业务的经验和教训。
2.3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缺乏
国际保理业务跨度大、周期长、综合性强,兼具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信用担保等多种功能,并涉及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必须具备熟练的英语应用、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但从实践上看,我国目前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目前我国只有几百名拿到FCI资格证书的专业保理人员,由于保理理论知识的缺乏,加上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不长、业务量少,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上的锻炼机会少,因此保理从业人员在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业务不熟练,工作效率较低,工作不得力。这种欠缺具有高素质和业务水平人才的现实困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2.4 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没有针对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国际保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各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银行法、公司法等。虽然我国从1992年就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但是至今为止我国保理业务还远没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那样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其次,保理的监管立法在我国严重缺失。目前,我国已经接受了国际保理界公认的“两规一约”,即《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仲裁规则》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但这些规则尚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保理商的资格、成立条件和程序、保理商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及保理行业的管理等未做明确规定。
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使相关利益方利益受损、要援引法律时遭遇困难,也使国际保理业务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一旦遇到业务纠纷,银行很难保障自己的利益,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的发展遇到重大问题。
3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以其独特的应用优势顺应了当今贸易发展的趋势;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是国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目前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3.1 提高认识,加大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
首先,银行应该充分认识到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战略意义。随着国际贸易项下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使得结算方式的选择比较迁就于买方[2],尤其随着商业银行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赢利空间的不断缩小和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银行迫切需要发展中间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作为一向赢利能力较强的中间业务,发展保理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无疑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