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的所有制歧视问题研究

2012-04-29 18:37杨明秋
时代金融 2012年26期
关键词:外资企业所有制民营企业

【摘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有制歧视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它妨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影响社会产出总量,最后影响居民的整体福利水平。所有制歧视的表现是多方面的,除了观念上的歧视外,更表现在具体的法规和政策上,包括行业进入或市场准入歧视、融资歧视、税务歧视、隐形负担歧视等。最后,本文提出了改善所有制歧视的方法。

【关键词】所有制歧视行业进入企业

一、所有制歧视问题的由来及其意义

中国自1949年建国后,在1960年代前基本上完成了私营企业的国有化(或集体化)改造,在整个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基本上实现了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制所有制)经济的一统天下。这种情况,自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后逐步改变,开始是通过“增量改革”引发了私营和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的迅速增长,1994年以后则在全面改革中实施了“国退民进”和国有经济“有退有进”,从而形成了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或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相互补充和共同繁荣的局面。[1]

由于上述的历史过程,中国企业的所有制由单一公有制到现在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由于法规、体制和观念等因素,形成在很多方面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待遇,即所谓的“所有制歧视”。所有制歧视既可以导致有利的(或称正向的)结果,也可以是不利的(或称逆向的)的结果,取决于企业所在的所有制形态。通常,人们比较多地站在私营企业的角度谈论所有制歧视,其原因在于私营企业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但在某些情况下,公有制企业或外资企业也会遇到所有制歧视。

中央财经大学2008年12月在北京举行了一个题为“所有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研讨会。中央财经大学邹东涛教授在会上表示,中国改革开放30年,理论争论最大的是所有制问题,实践创新取得成就最大的也是所有制改革。这个评价是合乎实际的。但同时,也有很多学者认为,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尚未完成,仍有顽固堡垒需要攻破,特别是要破除所有制歧视。这就是我们还要研究所有制问题的重大意义。

二、所有制歧视的经济学分析

所有制歧视作为一个问题,既源于政治理由,更源于经济理由。政治方面主要表现为社会不公,从而引发社会的不认同感和社会矛盾。本文主要从经济角度分析所有制歧视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有制歧视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它妨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影响社会产出总量,最后影响居民的整体福利水平。

所有制歧视的后果是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享受了差别待遇,从而使某种所有制的企业获得了相比较于其他企业的优势,这种优势实质是一种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这就形成了不公平竞争或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不完全竞争会导致效率的丧失。

比如,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某个行业,就使该行业不能达到充分竞争的水平,从而使该行业的效率提升较慢,社会应该享有的服务水平较低,比如在金融行业、电信行业、媒体行业。又比如,由于税率的差异,如长时间存在的内外资所得税不同,就使外资获得了相对竞争优势,造成本土企业在成本上处于劣势,一个后果是本土品牌很长一段时间里退出了消费者的视野(当然不是全部原因)。

其实,所有制歧视背后的法规或政策安排,很大的动因就是政府想通过自己的手来安排(计划)经济,而忽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所有制歧视的主要表现

所有制歧视的表现是多方面的,除了观念上的歧视外,更表现在具体的法规和政策上,并通过这些歧视性的法规和政策,强化了人们观念上的歧视,进而在法规和政策上没有歧视的地方也容易引发实质歧视。具体而言,所有制歧视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行业进入或市场准入歧视

主要是指通过法规和政策明示的或隐含的规定某类所有制企业可以或不可以进入某个行业(市场)。行业进入歧视是最普遍的歧视之一,主要是民营企业面临较多的市场准入障碍,甚至往往超过了外资企业,从而使民营企业获得了“非国民”待遇。

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行业进入是不断开放的。对外开放直至中国加入WTO,是一个对外资消除所有制歧视的过程;对内改革,发展民营经济,是一个对内消除所有制歧视的过程。比较而言,对外资的开放由于中国加入WTO而比较充分,而对民营经济的对内开放程度还显得不足。

关于市场准入歧视的不同情况及其后果的分析,根据政府管制松紧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同组合,分为相应的四种情况:情况A:政府解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不同行业的歧视性管制,并保持一个较低的开放度;情况B:政府解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不同行业的歧视性管制,但奉行开放政策;情况C:政府继续维持歧视性管制,同时仍然保持经济的相对封闭性,即开放度较低;情况D:政府继续维持歧视性管制,但开放国内市场,保持一个较高的开放度。在情况A,存在一个统一、竞争的国内市场,由于国内的充分竞争,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会保证在一定水平,并且由于相对封闭的经济体系,可以免受外部经济环境或条件变化的冲击,这意味着相对较高的经济安全度;在情况B,国内企业不仅面临着充分的国内竞争,而且也必须面临着来自国际上的竞争,由于资源的配置不受限制,因此经济效率将达到最高,对于一个大国而言,即使面临外部环境的可能变化,由于经济规模较大并且经济效率很高,国内经济安全度也不会低于一定水平;在情况C,就整体经济效率而言,由于它特意维持歧视性的管制,排斥竞争,因此效率低下,但经济比较安全;值得注意的是情况D,此时由于管制不仅效率低,而且这种低效率和较高的开放度降低了经济安全度。对比这四种情况可以看出,情况D是最坏的结果。WTO中的公平原则,原则上只涉及国内市场对外商的门户开放,至于政府对国内不同企业的管制所造成的市场分割,WTO是无所为甚至是无能为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对民营资本的“限进”障碍,不仅在诸如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民营资本无法进入,而且即使在许多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领域,由于体制性障碍也导致民营资本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例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民营公司常常被排除在外,即使民营资本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也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对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20世纪90年代前,政府管制程度是在不断下降的,例如在农村中废除人民公社体制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中实行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下放外贸经营权等等,这些措施促进了市场竞争,带来了收入增加和收入差距的缩小。进入21世纪以后,政府管制在某些领域反而有回升的趋势,例如强化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以及为国有大企业融资的股票市场,等等。如果扩大对外开放却不放松管制,可能将在降低了国内经济效率的同时,积累金融和经济风险;并可能加重不平等和贫困,因为现有的管制实际上成了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在使机会的天平向一小部分人或集团倾斜的同时,剥夺了其他社会群体享有同等参与市场获取同等收益的机会和权利。

(二)融资歧视

融资歧视是指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获得社会资金方面的差别待遇。融资歧视在法规上没有特别的体现,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很常见的,也是反映比较强烈的,特别是中小企业(主体是民营企业)。

目前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有:股本及债券融资、银行借贷和担保基金贷款、民间借贷、私募股本及相互担保等各种非正规渠道。在前两种方式中,私人企业所占比重很小。到目前为止,我国沪深两地股市仍定位于主要为国企改革服务;而中国的资金资源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导向,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难以落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主要是通过后面的种种非正规渠道筹措发展资金,不仅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企业信用,还由于可以避开中央银行的监管而加大了国家金融风险。

特别是在资本市场融资方面,创业板至今没有推出,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机制始终难以建立。由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需要,银行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自然面临所谓“规模歧视”,因而只能转向非银行的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特别是风险资本,一方面需要退出机制,同时也需要风险回报,而这种机制只有资本市场才能提供。

有研究认为,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歧视主要是规模歧视,而不是所有制歧视(刘建勇,汤浩,2008)。我认为,该研究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一是他们的研究选取的样本中小企业板113家上市公司。在当前中国,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更何况我国采用审批制上市发行,就相当于使上市公司本身获得了某种程度的信用增强(国家背书);二是在实际业务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态度还是与对国有企业有较大差距,原因在于国有企业一旦出现违约,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渠道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在责任追究上也不同,即所谓“公对公,说得清”。

(三)税务歧视

税务歧视是指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在面临税种、税率、退税等方面的不同待遇。税务的所有制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率负担不同,主要是各地普遍实行的对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一种情况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最长过渡期将达10年)而将逐步消失;二是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即范围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前扣除规定和标准不同。主要是坏账准备、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赠支出的列支规定不同。如对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内资企业不得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外资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则没有限制,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再如在业务招待费开支上,内资企业不分行业,一律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是分行业,依据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按不同比例计算在税前扣除。第二,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而外资企业由税法规定。再如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规定,内资企业为原值的5%以内,外资企业则为原值的10%以内。再如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而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则要征税。[2]三是内资企业之间的税务负担不同在很多行业也是存在的,比如媒体行业,报刊社和邮局由于原来是事业单位,而往往能够免于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而从事同样行业的民营企业却承担了高达两倍以上的税赋。

税务歧视的后果主要是:一方面,由于税务负担导致的成本更高,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这是显而易见的;二是内资企业行为扭曲,即“假外资”,假外资导致了不必要的资本外流;三是限制竞争导致某些行业竞争力很弱,服务水平低下,如上述提到的邮局和媒体行业。

(四)隐形负担歧视

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承担了所谓公益事业、非自愿捐助、政府临时指派任务等。个别时候民营企业也需承担类似任务。

作为国有企业,往往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分外之事。但问题是,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作风和贪图方便而直接让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无形中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并扭曲了很多领域的价格信号(如石油、电力等),从而使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影响。同时,政府为了弥补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损失”,又在政策上给予国有企业优惠,包括市场准入的、税务的、财政补贴的等,这又进一步造成了上述提到的所有制歧视,从而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上述四个方面是企业所有制歧视的主要方面。除此以外,所有制歧视还表现在政府服务乃至执法上,比如,在审批方面,民营企业往往要承担较多的时间成本乃至金钱成本(“公关费用”),在遇到违规行为时,国有企业往往因为有靠山而免于或降低处罚,这就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违规成本。甚至,有一个研究还表明(刘黎明,2001),在企业名称也存在所有制歧视。该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尤其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这种干预完全是为了将大多数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排斥在外,使之不能顺利地得到名称上的法律认可及市场认同。换言之,这些规定包含着全民所有制优越感与对非全民所有制歧视的观念,即政府“话语霸权”,而现实的这种规定在本质上完全是与市场经济的观念和体制相抵触的。

此外,还由于人们观念的原因,社会上普遍还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歧视,虽然有时是细微的,比如人们在选择职业的时候就往往愿意选择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这也给民营企业带来了竞争劣势。

四、改善所有制歧视的方法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所说的,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所有制改革还要深入,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破除所有制歧视,使不同所有制结构的企业公平竞争、充分竞争,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鉴于以上对所有制歧视问题的分析,改善所有制歧视主要靠国家要高度重视,特别是从立法层面加大对现有法规歧视性条款的清理,同时,要在社会上倡导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观念。具体而言,可以有如下措施:

(一)由专门部门清理涉及所有制歧视的法律法规

除非涉及特殊行业或有特殊目的,一般都要消除各种含有所有制歧视的法律法规。建议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如发改委、商务部)参与,集中清理一次。然后通过重新立法立规或补充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在制定新法规时要特别注意不要增加新的所有制歧视

建议由人大(如果是法律)或政府专门部门(如果是法规)专门负责所有制歧视审查,防止老的未去,新的又来。

(三)国家统筹,在社会上宣传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观念

特别是要宣传民营企业在发展国民经济、增加百姓就业方面的巨大作用和贡献,形成全社会对民营企业的尊重。

参考文献

[1]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

[2]陈华亭.透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N].国际商报,2005-01-26.

作者简介:杨明秋,经济学博士,上海市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高级经济师,中国社会科学园金融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资本市场、公司金融和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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