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开国 刘小芹 陈思琴
【摘要】 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决定了其披露性质和具体实现方式。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包括“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并存、以非货币信息为主”等四个方面,叙述性信息占据主要地位,超越了一般财务信息的范畴。以自愿性披露为主,自愿性与强制性披露有机结合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适当选择。有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综合利用媒体与官方网站(含临时公告)、公司年报及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等多种实现方式。
【关键词】 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特征; 实现方式
一、引言
随着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人们对公司社会风险和财务可持续发展的日益关注,传统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沈洪涛,2010)。对企业自身而言,积极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助于塑造公众形象,提升企业声誉,规避诉讼风险,降低资本成本,进而形成公开透明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披露准则、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鉴证以及企业自身存在的机会主义倾向,人们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实用性提出质疑,各项针对披露现状的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在推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规范性披露的政策引导和监管实践中,首先有必要弄清社会责任信息有别于传统财务信息的特征、披露性质及其多样化的披露方式。
二、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
深化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特征的认识是相关领域理论和实务研究的起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决定了其披露性质和实现方式。总体而言,社会责任信息与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表外无形资产信息等非财务信息具有一定相似性。借鉴和发展宋献中(2006)对于企业核心能力信息的界定,笔者认为,与一般财务信息相比,社会责任信息具有典型的“叙述性信息”特征,其具体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并存,以非货币信息为主。公司社会责任战略定位、相关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公司履行对社会法律、经济、道德和慈善责任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大多难以用货币进行披露。在社会责任会计研究仍然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普及的情况下,社会责任信息的主体为以货币性信息为补充的非货币信息。可以预见,由于社会责任的履行及其评价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即使将来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和报告准则在技术和规范上有所完善,使得货币性信息进一步充实,也很难出现货币性信息超越非货币性信息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
二是定性信息与定量信息并存,以定性信息为主。这与上述对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的分析是一致的。这里要强调的是除了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少数社会责任绩效外,还存在大量以非货币形式计量的其他数量化社会责任信息,比如节能减排措施和效果的专业化计量信息、人力资源培训及其效果的定量信息、产品市场调查和顾客满意度评价信息等等。尽管如此,我们也认识到,与货币性信息一致,完全的定量信息很难反映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及其效果的真实面目,反映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战略性方针、公司文化和价值观、公司保障社会责任履行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具体做法等定性信息可望长期占有主导地位。
三是主体信息与非主体信息并存,以主体信息为主。根据传统会计主体假设,公司一般财务信息不能脱离特定的会计主体,必须与特定的主体“相关”。而公司社会责任信息不仅包括企业主体范围内的信息,根据公司各类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的不同,还包括企业主体范围之外对企业风险管理和持续竞争优势的形成和维持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风俗、法律法规、行业特征、技术与创新、市场变化与消费者偏好信息等非主体信息,这些与外部社会期望紧密相关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行为选择,但同时无法为传统财务信息所囊括。
四是临时信息与非定期信息并存,以非定期信息为主。由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选择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并对企业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培育至关重要,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随时掌握企业社会责任不同影响因素的变化对于其做出正确决策十分重要。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双汇发展瘦肉精事件、哈药股份环境污染事件、重庆啤酒疫苗研发终止事件等市场上日益增多的与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有关的“黑天鹅”事件反复告诉我们,公司有必要以及时、准确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应对各类风险事件,切实保障各类利益相关者正当权益,积极维护诚信、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在实践中,以公司新闻专题发布会、公司临时公告、网站新闻动态和社会责任专栏等形式的临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占据了主要地位,而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出现的定期信息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整体信息,因而也是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观社会责任信息的种种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它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一般财务信息的范畴,显示了其相对于一般财务信息而言的自主性、不确定性、多样性,可观测、可核实水平较低,叙述性特征较强。首先,从信息内容上看,社会责任信息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基于经济交易的历史信息、货币信息和定量信息,而是以非货币性、定性信息为主,前瞻性信息丰富。其次,从信息涉及的主体来看,社会责任信息也不再囿于现行财务信息所要求的会计主体,而是扩展到外部环境和各类利益相关者群体。最后,从信息的时间范围来看,社会责任信息也已超出了传统财务信息的定期披露特征,更多地强调根据信息性质和利益相关者需求采取临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动态披露模式。
三、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性质
信息披露性质指的是披露主体的披露动机是出于应规或是自愿。按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是否给予规制及规制方法,可以将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类型(宋献中,2006)。强制性披露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要求必须按照一定规则对已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揭示,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信息披露选择自由度较低。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公司基本财务信息、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和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皆属于此类。自愿性披露是指超出有关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要求,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由公司管理层基于提升公司形象、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自行确定、主动对外报告的信息,如盈利预测、公司愿景与长期发展战略等。那么,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属于强制性还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呢?
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考察不同披露模式的适用范围。事实上,由于广为人知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不完全合同等现象的普遍、客观存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度的,并非一切信息都适用强制性披露规范。显然,对于可观测、易核实的货币化、定量化信息而言,强制性披露有效而且必要,披露监控成本较低,披露质量可控性较高。对于此类信息,明确的强制性披露规则有利于压缩管理层披露行为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透明度。相比之下,对不可观测、不易核实,或者观测、核实成本较高的信息类型来说,适用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的可行性较低,即使有强制性规定也因监控成本高、披露质量难以测度而难以实施,管理层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在这种情形下,模糊的强制性披露反而有可能造成人为滋生劣质信息,加重代理成本。因此,对于量化难度大、表述灵活、第三方鉴证弱化的叙述性信息披露而言,简化披露要求,突出披露重点,鼓励管理层进行有个性、针对性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一个大的趋势。
不难看出,本文所总结的社会责任信息叙事性特征决定了个性化、自愿性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较大的现实可行性和成本优势。同时,信息的多维本质决定了某些信息的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之间的界限模糊,难以严格区分。强调确立自愿性披露作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则并非消除了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规制的必要性。考虑到社会责任活动的范围很广,货币化、定量化披露部分关系到环境污染、劳动保障等利益相关者急切关注的信息也显得尤为必要。因此,确立以自愿性披露为主导、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披露管制模式成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适当选择。从国外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实践来看,主要的做法是对部分影响力较大的样本公司、部分关系到利益相关者重大利益的社会责任项目提出强制性披露要求,从而引导和规范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性披露行为。
国内的监管实践也反映了上述观点。2002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初步要求,首次明确提出“公司社会责任”。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自愿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同年12月又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这三类沪市公司必须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2010年12月,证监会公告[2010]37号要求上市公司“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并对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作出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2012年内,所有的中央企业都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对于上述指引、通知、公告、要求规定外的公司而言,目前并没有强制性披露要求,更多地以自愿性披露为主。
四、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现方式
由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多维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无形性,使得它难以采用以经济交易实现为基础来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的传统会计核算模式。同时,与我们之前所提到的非货币计量和定性信息披露特征一致,公司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进行风险管理和提升可持续竞争优势以实现预期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试图在现行的财务报告框架内来报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水平。因而,全面实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目标需要构建与社会责任信息多维性相匹配的多元化、多层次信息披露实现方式或载体选择。基于对现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现方式的综合考察,笔者认为,有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综合利用媒体和官方网站(含临时公告)、公司年报及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等三种实现方式。
一是通过媒体和官方网站披露。面临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多元化的产品市场竞争,在传播公司社会责任观、报道重大社会责任事件、应对突发性社会责任危机过程中,媒体和官方网站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信息披露渠道。借助于媒体和官方网站发布社会责任信息及时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有助于达成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效果。国内外许多知名企业在官方网站专门设置“社会责任”、“公司与社会”等类似名称专栏全面、及时地揭示、报道公司社会责任战略及履行状况,并重视与主流媒体的适时沟通、公关合作,值得广大企业参考借鉴。建立一定的质量标准和严密的管理制度是提高媒体和公司网站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前提。钟宏武等(2011)针对沪深300指数企业的定量评价结果显示,企业官方网站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非财务信息披露)水平相对较好,整体处于追赶着阶段,易于获取性、信息互动性和访问友好性等指标较好,信息及时性居中,而结构完整性和内容平衡性最差。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媒体和官方网站披露授权层级较低,披露政策和披露制度主要由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下自行确定,而通过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的临时公告作为一种授权层级较高的披露方式,在公司应对重大、突发性社会责任事件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实践表明,在特殊社会责任事件背景下,公正、客观、明确、及时的临时公告对于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风险水平和运营前景至关重要。
二是通过公司年报披露。由于年报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信息披露方式。尽管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以非货币性、非定期性、定性信息披露为主,但年报备受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特征决定了公司应利用这一平台进行适当的自愿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由于年报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因而公司通过年报呈现社会责任信息应有一定的选择性,主要通过年报表达公司在社会责任战略方面的定位和发展愿景,强调相关的风险和管理举措,言简意赅,详略得当。具体而言,年报中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报告和重要事项等栏目具有较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容纳能力,而且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一直得到强制性披露制度的鼓励,公司在编制年报相关栏目的过程中应给予重点关注。
在披露实践中,可以重点关注董事会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栏目。“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拥有较强的灵活性,强调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例如,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下属“绩效报告委员会”发布的“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报告准备和信息披露指南》,提出改革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流程的六类关键原则,也包括企业的“MD&A”应以“前瞻性”为导向,关注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企业战略等(宋献中,2006)。由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以定性、非货币化信息为主,且和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培育有紧密关联,因而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公司重要社会责任纲领性信息给予适当揭示无疑是恰当的和必要的。具体而言,相关的信息披露可以囊括在“公司未来发展机遇、发展战略及新年度经营计划”中。
三是独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有别于传统意义上以经济交易或经济事项确定、计量和报告为基础的财务信息报告模式,社会责任报告在形式规范、内容框架等方面具有较大弹性和张力,在揭示非货币性信息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具有系统性强、主题鲜明、信息含量大等优点。在披露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发布独立社会责任报告作为揭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工具,这是非财务信息披露领域内的一个主流趋势。
自2006年3月国家电网发布我国第一份内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以来,国内独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数量呈历年递增趋势。2009、2010、2011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分别达到371、471、518份。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像财务会计准则那样关于计量、报告内容以及报告形式等方面的统一标准和强制性第三方鉴证程序,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不恰当的选择性披露和过度印象管理问题突出,容易沦为“被管理和操纵”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具(尹开国,2010),需要充分发挥公司自我规制功能,提高外部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引入可操作的社会责任披露指南和第三方鉴证制度。
五、结束语
本文着重对社会责任信息的特征及其披露方式进行了分析。与一般财务信息相比,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具有典型的“叙述性信息”特征:一是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并存,以非货币信息为主。二是定性信息与定量信息并存,以定性信息为主。三是主体信息与非主体信息并存,以主体信息为主。四是定期信息与非定期信息并存,以非定期信息为主。由于上述特征的存在,试图在现行的财务报告框架内来报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水平。基于对现行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现方式的综合考察,笔者认为,有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综合利用媒体和官方网站(含临时公告)、公司年报及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等多种实现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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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宋献中.论企业核心能力信息的自愿披露[J].会计研究,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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