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思考和建议

2012-04-29 08:42杨天明
时代金融 2012年3期
关键词:经营权抵押农村土地

【摘要】本文从明溪、开县、平罗、法库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案例深入地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实意义,并从现行法律和抵押融资金融学的角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目前国内与土地相关的抵押融资创新案例

(一)福建明溪: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2007年,福建省明溪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其主要规定如下:⑴贷款的基本要求。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开发。⑵贷款模式多样化。直接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由行业基金和经营户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公司+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企业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⑶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认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地上种养物价值。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⑷处置已作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的方式包括转让、变现及诉讼。

(二)重庆开县: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重庆开县在2008年2月开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其特点是一方面引入农业保险,另一方面引入农业担保公司或符合担保条件的龙头企业,为种植大户提供信用担保。政府将贷款贴息和部分土地流转激励作为担保费支付70%,担保公司降低费率15%,种植大户支付担保费的15%。

(三)宁夏平罗:“存地证”质押贷款

宁夏平罗县针对农户现行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尝试以“存地证”作质押的贷款业务创新。通过借款人、土地信用社、贷款金融机构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协议尝试开办“存地证”质押贷款。基本思路是:一是“存地证”所有权不变,归属存地人,但倘若发生了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情况,“存地证”所属存地的“收益权”暂归银行,以“存地收益”归还贷款,直到借款人将贷款归还完毕,存地人方可收回“存地证”。二是存、贷土地的价格以市场化运作模式,根据土地的级差由土地信用社与存地人或贷地人自主协商确定,实行分等级定价,存入土地以质论价,视地力状况、地理位置、排灌条件等因素可上下浮动价格。

(四)辽宁法库:专业合作社耕地抵押

2009年3月,辽宁省法库县“长岗子村辣椒专业合作社”获得耕地抵押贷款30万元。具体做法是:辣椒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由922.3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评估“作价”而来,法库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为其出具评估报告。银行依据流转中心的评估报告,合作社承诺以辣椒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以922.3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利率13.2%。

上述几个与农村土地有关的金融创新案例,反映出目前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涉及范围广、创新方式多、影响在逐步扩大。但同时在运作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这些创新方式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贷款的利率是否过高,能否支持农户(合作社)长期可持续发展;三是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这三方面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模式的未来发展,值得思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分析

(一)直接以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既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也包括流转所得的经营权。根据《承包法》规定,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限的差异在于抵押权和转包权。家庭承包可以选择除抵押权以外的所有流转方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经营权可以选择除转包外的任何流转方式。单从《承包法》来看,辽宁省法库县辣椒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符合《承包法》规定的。但在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进行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在现行法律条文下,无论是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所得的经营权,都不得进行抵押。因此,开县、法库案例中的耕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和明溪案例中所涉及的直接抵押、股权抵押等形式,都是在现有法律条件下所不允许的。

(二)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法律障碍,主要是要将农地经营权与地上收益物抵押区分开

在明溪案例中,提出了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计算方法: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土地上种养物价值。平罗案例中也提出了存贷地价格计算方式。前者更偏向于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估算,后者侧重于地上收益物抵押价值估算。这里不仅存在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和地上收益物抵押价值两种概念之分,而且也存在农地经营权抵押和地上收益物抵押的法律规定的区别。

按地上收益物抵押信贷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应收账款。根据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应收账款包括的权利有:销售、出租、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以及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平罗案例中的“存地证”抵押,实际上是出租不动产和动产所产生的债权,抵押的是农民土地的“收益权”。倘若发生了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情况,其操作办法是存地“收益权”暂归银行,以“存地收益”归还贷款,直到借款人将贷款归还完毕,存地人方可收回存地证。法库县辣椒专业合作社承诺以辣椒收入作为还贷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也类似于此,实际上,放贷金融机构所处置的抵押物是存地收益权或地上收益物而不是经营权。因此,在当前条件下,以存地收益权或地上收益物所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创新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利率定价分析

(一)目前的利率定价偏高,缺乏科学依据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开展的另一难题是贷款利率的定价问题。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模式是一项金融创新在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对辽宁省法库县辣椒专业合作社的耕地抵押贷款情况的调查了解到,此笔抵押贷款利率根据辣椒的生长周期(3年)定为13.2%,发放此笔贷款的农信社按照基准利率[0.9-2.3]的浮动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对此辣椒合作社一方表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就是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农民融资难瓶颈问题,如果还设置这么高的利率,必将影响到合作社今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国际通行的定价方法比较

究竟采取何种定价模型取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环境、竞争策略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判断。从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利率定价方法来看,主要分两种形式:一是以各国央行公布法定利率为基础,根据不同因素进行不同幅度的浮动;二根据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和银行自身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模型。主要有以下几种:⑴成本相加模型。适用于居于垄断地位或处于贷款市场需求旺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⑵价格领导模型。此模型是一种市场导向型模型,既考虑市场利率风险,又考虑贷款本身的违约风险,具有较高的合理性。⑶客户盈利分析定价模型。此模型是客户导向型模型,实现了差别定价的个性化经营方式。由于这种定价方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到分客户核算,以便准确的测算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总成本,加大了成本管理的难度,所以这种定价方法适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往来关系密切,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客户。⑷RAROC(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模型),此种定价法强调银行资本对风险的最终抵补作用,有利于实现贷款价格与风险的匹配,体现出对不同风险程度贷款客户的区别待遇。但其依赖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数据。

(三)“最优惠贷款利率加调整点数”定价方法值得推广

不同的贷款定价方法有其不同的着眼点,每种模型与方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性,尤其是相对创新的定价模型,从更高的层次和更全面的角度对贷款定价提出了积极有效的方法,但它同时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的信息基础管理和财务成本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利率市场化还处于改革的初期,农信社的利率还实行上下限管理,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和农信社自身利率管理水平低下的客观事实,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型的选择必须基于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进行,现阶段应当采取适当信用社管理水平的较为简单、易于操作的定价模型。人民银行[2006]8号文件中的贷款定价一般性模板采用最优惠贷款利率加调整点数的方式值得推广。公式为:贷款利率=最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定价调整点数。最优惠贷款利率指联社对最优良客户一年期贷款的最低利率。公式为:最优惠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最低目标利润率。贷款定价调整点数是指在最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结合贷款的风险程度、目标利润以及经营策略等因素,对贷款利率水平进行调整的幅度。公式为:贷款利率定价调整点数=风险溢价点数+目标利润调整点数+经营策略调整点数。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信社采用以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在一定浮动幅度内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鉴于目前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大部分农信社都忽视了贷款定价机制,采取“一浮到顶”或者“一刀切”的做法,没有根据实际贷款对象进行利率定价分析,以沈阳地区为例,目前沈阳地区农信社对农户统一按照现行基准利率的1.9倍浮动,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统一按照现行基准利率的2.0倍浮动。但不同农作物由于生产周期、市场价格、种植风险等因素导致经济效益有所不同,风险度相差也很大,而且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情况也有很大区别,如果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定价只是简单采取这种“一刀切”的办法,不仅仅是有失偏颇,而且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这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国家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大方向是不相符的。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发展,农信社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也必将受到冲击,从自身角度来看,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也应与时俱进,针对不同客户进行变化。最优惠贷款利率定价法以“点数”取代“浮动幅度”,是定价方法的创新,定价的标准相对更加明确,更有科学性。此方法既体现了成本相加模型中从信用社自身的角度出发的优点,又体现了客户盈利分析定价模型和价格领导模型中对客户贷款风险、市场风险溢价等因素的考虑。对农信社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利率定价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贷款风险控制问题

(一)建立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

在既定相关法律、法规下,积极鼓励开展地上收益物抵押贷款,地方政府应尽快建立专业评估机制、设立权威评估机构、培养专业土地评估人才,出台评估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业务准则,加强对地上收益物的价值评估工作。宁夏平罗根据土地的级差进行分级评估的做法值得推广。

(二)完善抵押登记评估制度

有效的抵(质)押物流转平台是农村土地经营权贷款发生违约时化解银行风险的关键所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贷款一般按照抵押物价值的50%-70%来发放,如果抵押物流转平台能够及时有效引导民间资本介入农业经营,不但能够有效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民间资本也可以较低的价格接手农地经营权,通过经营,取得较高利润。

(三)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推广联合增信方式,开展多元化的农村信用担保评估,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如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助型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由农村担保机构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实现贷款风险分散。二是政府建立专门的贷款损失保障或风险补偿机制。在贷款发生违约、金融机构试行抵(质)押权出现困难时,实施抵(质)押物收购或贷款风险补偿,弥补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损失和坏账。三是积极探索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动机制。将拓宽抵(质)押贷款与推进“信用村(镇)、信用户”的评定工作相结合,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作者简介:杨天明(1978-),汉,辽宁沈阳人,经济师,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研究方向:融资。

(责任编辑: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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