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及其规律研究

2012-04-29 00:44本志红
理论观察 2012年3期
关键词:历史进程

本志红

[摘要]依据“时间演进”和“学科发展特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阶段、初步形成阶段、曲折发展阶段和在当代中国的进一步发展阶段。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把握其规律性,有助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历史进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07 — 03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的总称,它不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所阐明的法律观,还应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法学知识、构建的法学理论体系。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1〕P3,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传入中国已百年有余,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近百年来的历史,有助于我们把握其内在的规律性,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涵义

自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上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命题以来,经过中共几代领导人以及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共同努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综合几代领导人的观点,其中的“中国化”包含了解决实际问题、中国特色和创新等几重涵义。借鉴目前国内外有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成果,我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应当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的本土化、民族化,研究对象的现实化和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等。

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的本土化、民族化,就是要使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突破原有的体系和内容,兼具普遍性和中国特殊性,成为中国大众喜闻乐见的、与中国本土法律现实实践相一致的理论知识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对象的现实化,就是要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面向社会、面向生活、面向实际,能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指导。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构成这个灵魂的要素是一切以时间、地点等条件为转移。这里首要的因素是时间,即把握时代的性质和特征。我们应用这样的时代观来观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问题,反对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就是能多方面、多视角、多途径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既不要照搬照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知识,也不能盲目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既不要一概排斥西方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也不能盲目崇拜西方的民主和自由;既不要一概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方法,也不能一味只讲中国的文明和传统。只有通过多种途径多视角、多方面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地实现中国化。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的分期,多数学者认为应分为三个阶段,但划分的标准又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四种划分:以“实践主题的转换与解答”为标准、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为标准、以“时间演进”为标准和以“历史性飞跃”为标准。借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的研究成果,结合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特点,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和标准考察近百年来的中国法学史,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30年代初

20世纪初,西方的各种学说包括西方的法律、法治思想逐渐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传播者在介绍马克思主义理论时,也逐渐开始介绍、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如李大钊、陈独秀、李达等。他们在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时,重点是唯物史观中关于法律与上层建筑的理论。陈独秀在《马克思学说》一文中指出:“社会生产关系之总和构成社会经济的基础,法律、政治都建筑在这基础上面。” 〔2〕P193李大钊则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指出:“人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构造,……。一切社会上政治的、法制的、伦理的、哲学的,简单说,凡是精神的构造,都是随着经济构造的变化而变化。” 〔3〕P27陈独秀、李大钊等猛烈抨击旧制度,积极弘扬革命的先进思想,

法学革新的集大成者当属李达。早在1928年,就将日本学者穗积重远所著《法理学大纲》一书译成中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李达长期从事法哲学研究,对法哲学有独到的研究。 1947年李达任湖南大学教授时,将多年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心得编成讲义即《法理学大纲》。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法学专著。在这本书中,李达提出要形成科学的法律观必须接受科学世界观和社会观的指导。“法学必须接受科学社会观的指导,把法律制度当作建立于经济构造之上的上层建筑去理解……阐述其特殊的发展法则,使法律的理论从神秘的玄学见解中解放出来,而成为科学的法律观。” 〔4〕P6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系统分析了法学的对象,任务与范围,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内容等问题;揭示了法律与国家、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等法学基本范畴。

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传播者在法学传播方面还主要停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学知识的转述上。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初步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初至1956年

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继续推进,实现了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一大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中所取得的第一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毛泽东看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要在中国生根开花,不仅要把它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而且需要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使之“中国化”。他说:“成为伟大的中华民族的一部分而和这个民族血肉相联的共产党员,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5〕P534此时,毛泽东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并把它作为一个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问题提到全党面前。

毛泽东法哲学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和法律观作为分析中国政治和法律问题的工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运动,并且取得了胜利。毛泽东说:“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 〔5〕P676-677,宪法以民主政治的存在作为前提的。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刑法观,解决具体的刑事法制问题,形成了以刑事策略思想为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说,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刑法理论宝库。毛泽东刑事策略思想的基本内容就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摧毁了国民党的法律制度。开始全面学习和介绍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从1949年至1957年,法学界开展了较为自由、宽松的理论探讨,就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了争鸣。这些争鸣主要有:1952—1954年关于法的本质的讨论;1954年关于法的作用的讨论;1956年关于法治与人治关系的讨论;1956—1957年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讨论;1957年关于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讨论;1956年关于法的消亡的讨论。这些讨论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实践,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认识。特别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在新中国的建立初期,对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1956年的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总结了人民民主法制初创时期的四条经验,即人民民主法制是在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产生、人民民主法制是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而建立、人民民主法制是人民斗争经验的总结、人民民主法制吸取了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特别是前苏联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和阐释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个著名的法制原则。全国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大讨论,一致同意董必武同志的观点。董必武同志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论述,为新中国法制的奠基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主要特征是法律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是与政治紧密联系,法律的意识形态色彩比较浓厚。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曲折发展的阶段——1956年至1976年

50年代末,随着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法学界很多专家、学者被打成“右派分子”,沦为“专政对象”。刚刚起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再次无人问津,法学中的基础范畴和重要原理,如法的继承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成为禁区。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法学的“国家与法的理论”被“全面专政论”所取代,法的意志论被“唯统治阶级意志论”所取代。特别是到“文革”十年,法律被视为束缚“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绊脚石,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内的全部法学都惨遭不幸,荡然无存。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发展的新阶段——1976至今

“文革”结束之后,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也随之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代,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理论的内在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开创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新境界。中国新时代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中的许多问题,都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都要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求得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向的指引。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相适应,当代法学发展的基本目标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代中国法学正是以此为契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指导下,对法学自身进行反思和重构,从而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又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及时总结中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法治基本原则指导下,建立了能够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法治制度,它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既是一种高层次的认知形态,又是一种现实化的实然状态。因此,无论是在法治理论的创新上,还是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标志着党和国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表明了党对执政规律的全面把握。

与改革开放的丰富社会实践相适应,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改过去集中于法律本质及其权利义务问题的研究,开始着眼于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科发展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特别是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权利与自由、公正与正义的思想探寻对人类制度建设具有指导价值的原则,并把这些原则与我国法治建设相结合。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主要特点是法的阶级性逐渐淡化,逐渐突出法的规范作用。由关注法的制订等宏观制度建设逐步转向在关注法的制订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法的实施和法的实效,由关注法的工具作用逐渐转向追求法的价值目标,由关注宏观问题到关注微观问题的转变等。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历史进程的规律

通过考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轨迹: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马克思主义法学从被“抬到九天之上”到被贬得“一文不值”,再到今天的重建马克思主义工程时期的繁荣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马克思主义被规定为君临一切、统治一切的指导思想,排除任何非马克思主义的异端。毛泽东思想,作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被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得马克思主义成了一种教条。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开始反思过去的马克思主义,提出了要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当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潮涌入中国,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之后,人们似乎感觉到马克思主义的某些不足,甚至有的人开始否定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过时了,不灵了。正如原东德一位法哲学教授克莱纳所提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还剩下什么?针对此问题,这位教授提出了要“拯救马克思主义于其追随者之手” 〔6〕P6的口号。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后,在迅猛发展的经济与社会面前,人们似乎又重新发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价值,不少学者开始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历史作用与当今价值。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这一历史轨迹折射出了中国化进程的规律。对此,我们可以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恩格斯等思想家、理论家依据“科学的世界观”和“科学的社会观”概括和总结出的法的基本原理,如何将这些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这是贯穿于整个中国化过程的一条主线。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与当时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成功地创立了合乎当时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宪法和人民民主专政;而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结合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丰富的社会实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近现代的法律发展史及丰富的法律实践印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中实事求是的轨迹。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一个去伪存真的过程

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的那一刻到现在,都存在着真假马克思主义的斗争。中国革命战争时期,有相当长时期是形形色色的左右倾机会主义的或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占据统治地位,直到毛泽东思想的确立。建国初期,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大都来自苏联,加之中共理论发展滞后于中国社会建设实践,在中国存在着许多走了样的马克思主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文革”时期,假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泛滥,法律被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绊脚石。直到“文革”结束后,伴随着改革开放后丰富的社会实践和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景象并取得了惊人的成果。由此可见,真假马克思主义的斗争,伴随着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就是真假马克思主义斗争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斗争的过程。其中,去伪存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主要内容。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一个开放创新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马克思就是吸收了前人和他那个时代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精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共几代领导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始终不渝地将创新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首要的任务。一百多年来,尽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受到了种种指责和批判,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仍然屹立在当代中国法学的伟大潮流中,除了政府的推动之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过程,是一个不断吸收人类优秀的法文化成果的过程。与时俱进,不断吸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法文化成果,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未来中国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中)[M].上海:三联书店,1984.

〔3〕李大钊.李大钊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5〕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郭道晖.马克思法学在中国的命运——论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发展马克思[J].法学,2006,(04).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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