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兑现承诺中体现政治责任

2012-04-29 00:44李自立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承诺制老百姓领导

李自立

最近,温总理在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时向世人宣告:本届政府最后一年,“各项工作都要善始敬终”。这是一个庄严的政治承诺。然而相较之下,从陕西“周老虎”到云南“躲猫猫”,从某些地方对矿难的掩盖到各种“临时工”说辞,老百姓已被有些地方政府的“不诚信”搞得“很受伤”,有人说从此老百姓成了“老不信”。我们太需要温总理这样的政治承诺了。

去年11月,《学习时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政治承诺:深化任期制的一种思路》的文章,建议把政治承诺作为干部选拔的重要标尺,干部任职前向人民公开承诺施政计划,接受人民监督,并将竞职承诺与任职承诺相结合,从而深化和完善干部选拔制度和任期制。

什么是政治承诺?通俗地理解,就是为政者向老百姓许下的诺言。中国人向来就重诺守信,古有“得黄金百,不如季布一诺”,也有“商鞅立木树信”。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而构建一个“说话算话”、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显得尤为重要。

政治承诺制度体现的是“由民作主”的现代民主要义。没有民众监督和参与的、封闭式的干部任免,体现的是“为民作主”的传统行政伦理。本届中央高层领导多次强调“权为民所赋”。“由民作主”要求领导干部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俞正声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在群众和舆情面前不要有“驼鸟心态”。政治承诺就是要求领导干部直面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自2011年初起至2012年,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进行新一轮换届选举工作。老百姓关心的是选出来或者任命的干部是否能真正践行为民服务?准备如何为民服务?引入政治承诺制度未尝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向。

引入政治承诺制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老百姓角度看,有利于实现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向对下负责的转变。民众对“乌纱帽”的去留有决定性或重要影响,可“纠偏”施政者行为。从政府的角度看,有利于树立政府权威,从而引领社会诚信建设。从执政的角度看,将进一步提高执政合法性。2006年始,在《求是》旗下《小康》杂志的调查中,政府官员连续几年被评为信用最差的群体。这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引入政治承诺制能有效改变当今社会上弥漫着的对政府或者公务员缺乏信任的现状,从而能切实提高公权力的认同度。

衡量政治承诺,首要看其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根本地要看其是否合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要衡量其短期承诺更要侧重长期承诺,避免“拍脑袋”决策、大搞“政绩工程”等短期效应;既要衡量其具体承诺更要侧重宏观承诺,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局限;既要衡量可定量承诺更要侧重可定性承诺,避免宥于实现个别具体指标的绩效主义。

政治承诺制度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谁来承诺,向谁承诺,如何承诺,违背承诺怎么办等问题。从长远来看,最美好的蓝图当然是所有参加选举任免的领导干部都能公开向公众进行竞职承诺,由公众评判并决定其去留。从目前来看,可先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的官员做起,作出任职承诺。一是任前公开承诺机制。任职人员要依法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告工作设想和计划,再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开。二是任后监督机制。由人大有关部门对这些承诺开展定期测评,可通过听取其报告、人民群众和组织部门等各方意见,以及暗访、调查问卷等进行综合考评。与组织部门考察不同,应侧重对依法办事情况的监督,当前特别要对其推动转型发展、社会管理、为民服务的措施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三是监督后的问责机制。考量其是否履行当初承诺,做得好的可以肯定,不好的、甚至有违当初承诺的,则应实事求是地提出,必要时应“动真格”,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及时启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乃至罢免等相关问责机制。

实施政治承诺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然是一个信守承诺的政府,一位负责任的官员必然是一位信守承诺的官员,这样自然能够真正得到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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