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琳
摘 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新设法学院系为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开设适合本院系特点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有益的参考,针对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建言,以资借鉴。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实践;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255-02
为突破传统的“经院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对学生法律思维创造性的束缚,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00年9月引入中国,且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在这种形势下,新办法学院系受到了最多的质疑和拷问。诊所式法学教育这种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模式为新设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然而该模式在新设法学院系的构建存在诸多难点。
一、新设法学院系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
新设法学院系在建立之初,所仿效的就是中国已有的教学体系和模式。由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开放前受前苏联法律教育模式的影响,课程设置比较陈旧,近十年以来才逐步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模式接近。但法律职业规范化的道路却走得相对比较缓慢。同时,中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德国。众所周知的是,欧洲法学教育萌发于罗马法复兴运动,作为一项以研究罗马法释义为己任的教育,创设之初就存在着过于专注学术研究忽略制度实践的缺憾。即便到了近现代,在欧洲国家中法学教育的先锋国家——法国、德国,其法学教育依旧留有很浓厚的学术化印记,是一种偏向学术化和专业化的研究教学模式。虽然近年来,在法学学科教育国际化和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下,法国和德国的法学教育改革良多,也开始着力强调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员而不是法学家,强调实践环节的加强,制度规则的时间运用,加强法律职业技能,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等,但其从根本上仍是偏重于学术型的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在借鉴欧洲模式的情况下,完全成为学术型教育的形式翻版。
二、新设法学院系诊所式律师实训课程的构建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于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提出的,“它的出现是美国标准的案例教学法在达到巅峰时期的反弹,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这一标准模式存在的缺陷的反思,是对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抨击。”这种教育模式是在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批判的基础上,借用医学院学生培养方式,提出了以“诊所式法律学校”来代替法学院的新构想。一般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的一种教学模式。”
新设法学院系中开设诊所式律师实训课程的构建意义主要在于。
1.符合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客观要求。中国自1998年开始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提出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中人才资源需求的急迫性和现实性。在该规定中,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充分的发挥律师作用,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保证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表明,法律职业观念、伦理规则和职业技能,都成为影响改革效果和方向的因素。此后,在进一步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在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司法人事制度、 司法独立等方面的重要改革议题:比如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律师会见、辩护、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审判中职权主义方式向当事人主义方式渐变、法官内部考任、律师统考、公安取消收审、限制检察院的侦控合一体制等。司法改革中的一个议题就是提高律师的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2.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和新设法学院系的办学需求。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有两个:一是培养具有精湛法学理论知识和良好的研究潜质的理论型法学人才;二是培养具有高超的法律专业操作能力并且具有良好的职业责任感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但是,正如学者所说,专业知识与专业屏障是“专业化”之树上结出的相联又相异的两颗果实。法学教育的定位应是培养法治人才,高等法学教育办学中应按照这一定位来建立自己的办学体系。新设法学院面临诸多新建立过程中的困难,但是这些院系又具有没有历史的办学惯性,能依据新时代的要求调节定位。在面对中国的法律职业发展中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发展迅速,律师队伍数量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律师非诉业务领域扩张的情况下,新设法学院系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的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新设法学院系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探索
目前,中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仍处于探索阶段,依据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6月,已经有145所高校成为了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的会员。但是其中新设法学院系的身影并不多见,甚至部分学院虽然成为会员单位,但没有启动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因此,在新设法学院系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时仍存在诸多困难。
1.改革创新动力的不足与激励。美国学者瑞西克曾提到,“保证诊所式法律教育顺利开展关键之一就是将诊所纳入法学院课程之内,并将它与其他课程处于同等位置。” 由于诊所式律师实训课程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是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学生积极、自主地参与真实的法律程序来教学,因此教学过程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这就要求法律诊所教师具有更高的教学能力和热情。但是,在新设法学院系存在“双师型”师资力量不足,教师热情不够,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经费不足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新设法学院系在招聘教师时,应转变思想,重视引进具有丰富律师执业实践经验的教师,更多的考虑吸引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社会评价良好的优秀人才的加入。必要时也可聘请一些专职律师作为诊所的兼职教师;其次,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由于讲课地点多变,案件承办中教师的授课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诊所教师的付出也远多于一般课程认可需要。为提高诊所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公平的核算教学工作量是很必要的;最后,诊所式律师实训课程的开设和运作需要大量的经费和必要的场地,由于法律诊所承接的案件多为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经费支出。因此,各个新设法律院系在开设诊所式律师实训课程的经费问题是一个难点。现有的法律诊所大多是在国外基金会的帮助下设立的,比如北京大学等七所法学院系的法律诊所是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设立。对于新设法律院系来说,基金会的经费大量获取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一方面有赖于院校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创新大学生的创业平台,鼓励院系与本地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申请建立符合产学研一体化要求的校内诊所。
2.现有课程设置的欠缺与改进。目前绝大多数法学院系在课程设置上,侧重于理论课程的安排,表现在对学生成绩的考核评价主要分为两块,一个是平时成绩,主要是作业、课堂表现和考勤等;另一个是期末卷面成绩。这种课程安排和能力评价机制侧重于理论而忽视实践能力。相比较下,美国重视法律诊所教学,没如果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则不批准开办法学院。
由于诊所法律教育是一个舶来品,因此,存在着本土化的障碍解决问题,比如,传统教育模式是讲授式为主,使学生形成了依赖教师的学习习惯。而诊所式教学中要求学生为主导,教师是监督者和辅助者。在法律诊所中,一方面,对于学生来讲这种巨大的教学模式转变,在完成课程时会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学生在面对案件难题时能力和信心也会存在一定的障碍。这就需要教师在理论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突破传统理论教学的障碍,促进学生的独立办案能力的培养。同时,法律诊所中的案件均为真实的案件,办案的风险控制问题也是教学中不能忽视的问题,如何让学生在角色转变中获得当事人信任也是传统教学中所没有的议题。另外,作为新设法学院系,诊所课程的设置上应适应自身办学特点,而不应在诊所设置上一味效仿,千篇一律。比如,部分新设院校可以充分考虑学生就业方向,按照实际工作岗位需求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内容上,突出法律速录、文件整理、案件调解等技能的训练,主要完成司法辅助技能的培养。同时,在案件选择上,应当充分考量高职学生的接受能力和专业能力。从学生容易掌握的部门法开始。在教学形式上,将案件程序分解,以步骤的方式清晰地展示,便于学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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