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振宇
[摘要]目前对虚拟财产的认定,虚拟财产所包含的范围等问题仍缺乏统一的权威说法。尤其是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这一迫切的现实问题缺乏有效可行的方法。本文从虚拟财产概念和价值出发,阐述了虚拟财产为什么需要价值认定,需要认定虚拟价值的财产范围以及虚拟财产的价值该如何计算这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愚见,希望在实践中有所裨益。
[关键词]虚拟现实交易 价值认定
一、虚拟财产及其价值
虚拟财产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虚拟性是其最大特性。计算机软件属无形资产,虚拟财产仅是网络中由软件支持的环境中运行的一段程序,不能独立存在离开具体环境也无法运行。1本质是一段计算机程序,其使用价值依附于软件环境,交换价值存在于特定软件环境的人群中。
二、需要价值认定的虚拟财产范围
广义认为一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与不具备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包括ID、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都是虚拟财产。2狭义认为虚拟财产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只包括网络用户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在离线交易的市场内可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如游戏虚拟装备,收费电子邮箱等。
笔者认为,狭义的划分方法抓住了虚拟财产需要价值认定的重点,需要价值认定就必须具备现实交易价值,不然虚拟财产的价值无法用现实的货币价值衡量,无法用一般等价物进行衡量的商品其价值是无法体现的,无法体现价值的虚拟财产又何来价值认定的必要?但是,狭义说的缺陷在于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价值是可以通过某种形式转化的。如原本免费的QQ号因为号码具有特殊性而具备了现实交易价值,或某位玩家因为水平高于一般玩家,率先打到其他玩家可能需要花费很多时间才能打到的免费的极品装备,该装备也因为凝结了该玩家的劳动变得抢手而可以进行现实交易。因此,可以发现原本不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因为凝结了用户的特定劳动或因具有特殊性质而具备了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价值。暂且将这一部分的虚拟财产称为转化型的虚拟财产,转化型的虚拟财产同样需要价值认定。故笔者认为,需要价值认定的虚拟财产的范围应该包括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和转化型虚拟财产两类。
三、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模式
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模式尚未有权威定论,根据司法实践采用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
1.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此法可借鉴韩国的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实秩序管理制度。游戏管理者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选取多个中等水平玩家,计算出平均时间,在专门网站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其必要劳动时间,用最低上网费和游戏费的单价计算出必须支付的费用,定为游戏装备价值。此法须相关部门协助且运营商保持游戏政策的稳定。
2.玩家举证,以其投入成本计算。此为最常用方法,玩家主要投入游戏费、网费、装备费以及时间精力。但玩家属弱势群体,所能收集的证证据仅仅局限于点卡、网费,对于时间精力、装备费无法提供证据。如当运营商因过错将玩家的虚拟装备删除,则只能赔偿玩家游戏点卡费用,上网费用,显为不公。但此方法不失为一种思路。
3.根据黑市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据估,我国虚拟财产的地下交易额超过了10亿。越是交易活跃、虚拟物品抢手的游戏,越是能够吸引人气,创造财富,而即将死亡游戏的先兆则是玩家的中间商竞相抛盘,清仓离场。这些将促使虚拟财物的交易走向有法可依。该价格也是一种市场价格,但不能反应真实价值。如《传奇》,虚拟道具的离线交易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一些玩家因为在游戏中受挫,花费数千甚至上万元购买高级别账号,在游戏中报复。故当下虚拟装备交易市场还不规范,此方法亦不成熟。
4.由游戏运营公司定价。如新浪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和财产;育碧公司在北美地区代理《魔剑》时推出优惠方案使部分玩家可获得游戏中某些隐藏种族的密码。其价格数元到数百元不等。而相关数据都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一些网站还专门开辟了游戏者交换、购买游戏装备的服务平台,让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得以用人民币明码标价。但任何运营公司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必然使得此种价格为运营商的主观价格,有易变性,非客观性。故笔者认为此法不妥,但可为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考虑因素。
5.以原始的物易交换来代回避估虚拟财产价值的尴尬。此是以回复原物,赔偿原物,回档原物的方式来补偿玩家的损失,回避对价值的具体评估的一种可行的方法。例如当玩家的虚拟财物因为游戏运营商的过错而被删除、丢失,就可以通过由运营商在技术上回档相应的等额数据来对玩家进行补偿;当玩家因为虚拟财物交易而受到欺诈或者违反约定,也可以由欺诈方或违反约定一方返还等额虚拟财物作为补偿。
上述计算模式有各自的参考系又不具备统一的权威性。故笔者认为,在具体认定某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方法为主并参考运营商定价、市场价、玩家投入成本等因素;当其相互之间的价格不一致时,为了更好的维护玩家的利益,从长远的角度促进游戏产业的发展,应以最高价格来认定该虚拟财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邵啸.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中国集体经济,2007年第8期
[2]吴高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初探.中国律师,2004年第8期
[3]陈旭琴,戈壁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
[4]郭丽娜.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及价值评估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年3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