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探析

2012-04-29 19:42吴锴
考试周刊 2012年31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伤害事故当事人

吴锴

1.研究目的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进行体育教育的过程中所显现出的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不断增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几率在不断提高。体育教师只有了解自身的责任,明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才能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做到及早预防、及时处理。

2.研究方法

2.1文献研究法

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例,上网查阅以往各期刊发表相关论文获取资料。

2.2个案研究法

上网查阅相关案例,分析案例审判结果,判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3.研究结果与分析

2002年出台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132条规定和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3.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和违约行为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含义在于:过错责任不仅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如此,在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如学校或体育教师有明显的过错,其法律责任就不可推卸。而过错又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者听任其发生。如:教师体罚学生,致使学生受伤。在发生此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后,除依法追究涉案教师的法律责任外,学校还应该无条件承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最终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如:体育课上学生攀爬篮球架支架,体育教师发现后并没有制止,致使学生坠落手臂骨折。在遵循过错原则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是由受害人承担的。

3.2无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又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按受委托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外,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学校对受害学生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也叫做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是难免的,但就学生本意来说都是无意的,那么出现伤害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无过错,这样出现大的伤害事故就比较难处理。既不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又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此体育教师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应该遵循公平责任原则,因为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所以学校对于此伤害事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学校体育伤害时,在特定的环境下学校应该承担无过错的公平责任。

4.研究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2建议

学校及体育教师应规范自身行为,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早防范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伤害事故发生就应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及时弄清归责问题。

学校体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在学校体育教育工作中是不可避免的。体育教师只有很好地了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才能在体育教育工作中放开手脚,弄清自己所应尽的职责,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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