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再教育过程中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2012-04-29 10:16黎红胡鑫
科教导刊 2012年35期
关键词:行刑服刑人员罪犯

黎红 胡鑫

摘要刑罚虽然是通过对人的惩罚体现出来的,但它罚的是人的罪行,而不是人本身。其目的主要是教育而非惩罚。行刑社会化,能够实现教育改造与社会发展共同进步,帮助服刑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关键词服刑人员再教育刑罚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1服刑人员再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我国当前的刑罚观念及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把犯罪的公民教育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由此,服刑人员再教育过程中的最大困难就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据统计,刑释人员的平均再犯罪率为5.74%。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抓好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要求国家行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反省传统的再教育模式,充分并合理使用国家赋予的刑事执法权,提高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质量,从而达到实现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最终目的。

1.1传统再教育方式存在弊端

(1)刑罚被作为报复罪犯的工具,缺乏人性关怀。刑罚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目的是确认和保护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和自由,是以限制或剥夺他们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为代价的,是一种合理的、必要的“恶”。它以自身的“恶”来追求和实现社会整体的善。传统的教育改造模式就是以报应正当理论为基础,把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犯罪使社会遭受损失,适用刑罚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的惩罚而恢复社会常态,弥补社会损失,对犯罪行为及犯罪者进行惩罚、报复。这种教育改造模式完全抹杀了刑罚教育感化的功能,一味突出国家行刑机关的惩戒监督作用,否定了服刑人员作为平等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忽视了他们作为一个“人”的尊严及主观能动性,打击了他们的改造积极性。

(2)刑罚执行封闭性,再社会化效果不佳。传统的行刑方式,只是简单地将罪犯与社会相分离,排除了影响社会秩序形成和稳定的因素,使社会恢复到被损害以前的状态。这样的刑罚执行过程,关注的是行刑给社会及其成员带来的直接的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个体罪犯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期利益。在监狱极其闭塞的环境中,服刑人员的交往空间受限、交往对象单一、人际关系简单,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其社会交往能力、融入社会团体的能力。

(3)自由刑纯化,导致社会资源的闲置浪费。自由刑纯化是指将自由刑的内容仅仅局限在剥夺或限制人在社会中的行动等自由上,尽量减少对受刑人的干预,是一种消极的行刑方式。虽然受刑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或剥夺,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隔离,但其仍需在监狱环境里生活,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其有享受与提供服务的需要和能力,但空间的局限性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闲置浪费。

(4)刑事运作“流水作业”,刑事执行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理想的国家刑罚权结构是刑事立法权、刑事司法权和刑事执法权三者相互制衡、良性互动所构成的黄金三角形。但我国现时的刑事运作表现为单向的“流水作业”,即犯罪态势影响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制约刑事司法,而刑事执法作为刑罚权的最后环节,受刑事司法的制约,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这样就使得行刑效果的信息反馈链条中断,整个刑事运作完全被犯罪态势所控制,国家刑罚权受到制约。

1.2服刑人员再教育过程中的难点分析

1.2.1服刑人员投机混改和抗拒改造现象较普遍

据绵阳市2010年12月至2012年7月的相关资料显示,市看守所平均每月在押总人数为889人,每月新增在押人数的百分比(%)分别为:11.9、11.2、19.8、21.4、25、18.8、15.5、22.5、13.3、15.4、18.1、15.3、10.6、13、21.7、17、16.8、15.5、16.6,平均增长率为16.8%,总的来说呈上升趋势。在押人员年龄分布中,26岁以下(含26岁)的,占总人数的43.8%,26岁以上的,占56.2%。文化层次分布中,中学学历的在押人员所占比例最大,约56.4%,其次是小学学历,约30.8%,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为3.4%。在押人员身份包括公务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工人、个体商户、离退休人员、学生、无业人员及其他。其中,农民占29.4%,无业人员及其他约占66.5%。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占总人数的5.74%。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的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审美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虽然服刑人员的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他们仍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些需求由单一的“吃饱睡好,早日回家”向多元化发展,既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既有自然的,也有社会的。需求是动机产生的内驱力,不同的需求导致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表面改造、混刑度日和抗拒改造等不同的改造动机和表现。

1.2.2粗放式的管理——只问耕耘,不问收获

粗放式管理方法源自于人的经验,是指经济投入、成本控制、人员管理、质量监控等环节没有一个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管理中只是为了完成某一既定的目标,没有一个科学有效的过程。

罪犯从判刑收监到刑满释放,服刑的整个过程及教育活动,都离不开监狱的计划、协调、组织和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狱警察不仅是严格的执法者,还是罪犯管理者。其管理工作涉及刑罚惩罚、生产劳动、教育改造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工作环境闭塞、交往对象单一、工作时间过长、工作量过大、工作强度过大,使得监狱警察职业倦怠现象普遍,负性情绪较高,对待工作消极被动甚至抵触。因而处理问题束手束脚,只是追求监狱秩序的表面稳定,对改造的要求和评价仅在劳动任务的完成程度上。尽管监狱在丰富监狱文化生活、培养积极健康的改造风气方面投入较大,但具体操作缺乏强有力的贯彻执行,不仅使教育改造效果浮于形式,达不到刑罚的最终目的,而且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白白消耗。

1.2.3刑释人员“回流”影响服刑人员改造情绪

社会对犯罪缺乏客观正确的认识,因而盲目地以恐惧、厌恶、憎恨、排斥、回避的态度对待。出于尊重和归属的需要,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若得不到社会主流群体和文化的认可和接纳,被边缘化,就很容易融入街头亚文化,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对刑释人员的态度也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服刑人员尤其是有期刑期人员的改造效果。很多人因为担心刑满释放后不能为家庭和社会所接纳而消极改造,自暴自弃。

2解决服刑人员再教育过程中困难的途径

(1)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为服刑过程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刑罚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惩戒,而是矫正服刑人员的犯罪思想和行为,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从教育感化的角度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理论与实践、教育与惩戒的良性互动,总结经验教训,巩固改造成果。

(2)将心理教育与思想教育、劳动改造、狱政管理相结合。心理教育的对象不仅是服刑人员,还包括监狱警察。对监狱警察的心理教育,有助于消除职业倦怠,帮助其准确定位,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工作,主动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岗位要求。另一方面,服刑人员的改造心理贯穿其收监服刑的整个过程,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特征。加强服刑人员心理教育,有利于服刑人员更快更好地适应监狱环境,帮助其调整心态,预防心理危机,以科学有效的方法帮助其达到并巩固改造效果。

(3)建立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考核体系。为满足罪犯结构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推动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提高改造质量,根据教育改造的最终目的、分押标准和罪犯在年龄、犯罪类型等方面的实际差异,形成总体评价标准、分类评价标准和个体评估标准,建立起一套科学、全面、准确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考核体制。分期、分阶段对教育改造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再根据考核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对教育改造措施进行分析总结,使两者良性互动、相互促进,逐渐形成系统完整的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改造质量。

(4)将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置于社会环境中,实现行刑社会化。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不仅要发挥服刑人员和行刑机关的作用,而且还要充分调动社会帮教力量,形成“社会帮教、政府帮扶、部门联动、家庭接纳、监狱与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改造模式,广泛开展社会帮教活动,走出去、请进来,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服刑人员的处境,消除群众的误解和盲目恐惧,倡导和鼓励社会理解和关心服刑人员,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大力宣传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树立刑释人员的正面形象。通过服刑人员家属的亲缘关系,签定帮教协议;对于家里有困难的服刑人员,监狱向其了解情况后,与当地政府、社区街道等联系接洽,帮难解困,为其安心改造解除后顾之忧。

(5)积极开展社会化教育,认真推行和做好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应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它降低了监狱的行刑成本,而且将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置于正常的社会环境中,能够更好地实现罪犯再社会化。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从法律上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性质,社区矫正的权利和义务,对社区矫正罪犯采取的矫正措施及对策等。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宣告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对三年以下、恶意程度不深的初犯或偶犯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使罪犯直接感受到社会的要求和责任,刑满后以健康的心态顺利回归社会,更快适应社会生活和社区的人文环境。

3结语

行刑社会化是现行条件下提出的,它有别于传统的刑罚模式,要求行刑相关人员以“善”为执刑之根本,在刑罚过程中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同时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行刑、教育、评估体系。在注重眼前改造教育效果的同时将服刑人员今后的发展前景作为更加重要的考量因素。真正实现行刑的人性化、社会化。

2012年西华大学“西华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批准立项

参考文献

[1]张峰,连春亮.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2]段小英.罪犯改造心理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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