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犯罪,纳税人买单”,根源何在?

2012-04-29 06:25
2012年4期
关键词:戴某责任人员赔偿义务

2月3日,江蘇盐城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被告是涉嫌刑讯逼供的盐城市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进兵。

公诉人称,2011年6月21日10时,原响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城东派出所所长陈进兵签字同意两位民警对涉嫌盗窃罪的戴某进行“特讯”。当日晚,戴某遭到两名民警和一名联防队员刑讯逼供,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后被送往响水县人民医院,终不治身亡。死者妻子陈某收下了178 万元的赔款后,承诺以死者亲属的名义,不要求尸检,立即火化尸体。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另一个问题是,178万元究竟应该由谁买单?

大多数人可能更关心前者。而公务人员违法犯罪,最后都由纳税人买单,这种恶劣事情也是不容忽视的。

1994年5月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31条则有更具体的规定。但17年来,目力所及,我几乎没看到一个负责任的公职人员被“追偿”过。一个原因是,此项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的配套细则。

2011年初,财政部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追偿”的标准:“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此标准引起争议,网友普遍认为“偏轻”,但最后出台的《条例》,却删去了关于“追偿”标准的规定。于是,因缺乏标准,“追偿”很可能继续处于“冬眠”状态。(据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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