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明有儿子继承的情况下,一位老人家却把百万家产赠给前夫,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广西柳州市两级法院对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被继承人的前夫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尽职履行照顾义务,获得协议约定的遗产。
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 年与庞大某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后庞大某逝世;2014 年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于2017 年离婚。
2019 年,戴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庞小某。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等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赠给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强烈抵触。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 年12 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
综上,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