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公共财富,发挥着继承和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作用。但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管理能力非常有限,且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特点,使得对其在非常态下的应急管理存在很大的阻力。在我国应急管理模式从综合减灾模式向全面危机管理模式发展的趋势下,结合5·12地震中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保护,可以启发我们找到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应急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 K892.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2)04-0133-05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公共财富,对其进行保护的实质就是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延续我们祖先的创造力。然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常态下的应急管理,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存在诸多困难。尽管自5·12汶川地震后,基于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政府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管理问题,但是在非常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相关研究与实践进展仍十分有限。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的现状,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的困境,找出有效的对策,无疑将是相关工作者的责任。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应急管理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承”,二是“记忆”[2]。所谓“传承”,即通过“传承人”或“接班人”的方式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种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活与继承的根本途径,也是最为艰难的一种保护方式;所谓“记忆”,即通过文字记载、照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记录并长久保存,“记忆”的直接成果便是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档案。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三个阶段[3]:(1)2001年至2003年的启动阶段。2001年5月16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召开“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座谈会”,正式启动了“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认证、抢救、保护和研究工程。由于国际、国内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各异,所以在启动阶段也主要是保护运动的提倡、概念叙述、知识介绍和个别专项讨论。(2)2004年至2005年的启蒙阶段。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后又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意见和办法,如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l8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年文化部组织开展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进展。(3)2006年至今的深入阶段。2006年的中国,是名副其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年”,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发布了第39号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在此阶段,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论是其概念、特点、价值,还是保护的具体措施等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1.2 应急管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自“9·11”事件和“非典”事件发生之后,公共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同样,对公共危机事件突发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受到了学者和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在5.12汶川地震中损失了众多宝贵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成为学界和政府的紧迫任务。应急管理就是指政府在危机意识或危机观念的指导下,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信息收集、信息分析、问题决策、计划制定、措施制定、控制协调、经验总结的系统管理过程。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人在艺在,人亡艺亡,艺在人身,艺随人走”的特殊特点,传承人群和传承环境的随机性大,生态环境的变化、自然灾害、城市化、商业化或政策失误等因素均会影响到存储在当事人、亲历者头脑中的见闻、内幕、知识和技术,容易使在人们毫不察觉的情况下随着传承人的离去而消失。因此,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不仅能够使得国家文化公共财富得以传承和发扬,而且也是对政府进行全面应急管理最好的诠释。首先,有利于保护国家文化公共财富。以良好的应急体系作为保障,能有效、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潜在的危机、使得在非常态下可能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再次,有利于完善政府进行全面应急管理体系。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管理对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和潜在风险,有效减少国家文化遗失,增强政府全面应急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大有裨益。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内容与困境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内容
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文字、语言等内容对其进行记载,其文化的传播是靠年长者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突发事件的发生导致不少原本就已经为数不多的传承人去世,无疑增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同时突发事件的发生也易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仅有的史料数据遭到破坏或损毁,因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个内容“记忆”的消失。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的发生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这势必会造成非物之文化遗产的逐渐消亡。因此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主要内容就是传承、记忆和载体保护三个方面。如5.12汶川地震中,羌族文化保存最完好的北川县遭遇了全县城毁灭,羌族文化的传承者——民间艺人也未能幸免遇难,北川县的羌族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大禹纪念馆、羌族民俗博物馆、禹羌文化研究中心等文化场馆都在地震中倒塌,大量文物和羌族文化档案资料、大禹研究史料文献、大量代表羌族民间文化的文化器物被掩埋或严重毁坏[4]。如果我国相关机构能在地震前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记忆和载体等方面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于羌族文化的民间艺人、保存羌族文化记忆的博物馆等、作为羌族文化载体的文化器物等实施应急管理保护,那么羌族文化也就不会遭遇如此巨大的破坏。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困境
2.2.1 尚未形成针对传承人的有效保护措施和办法
近年来,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许多国家一直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也开始重视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以推进这项工作,如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颁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与第十五四个条款,进一步规定并细化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与管理[5]。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非遗保护条例中也都制定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如重庆、河南、福建、浙江等地,宁夏自治区更是通过实施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6]来完善对传承人的保护,此外,国家和一些地方还通过经费支持、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式来实施对传承人的保护,如文化部在2007年6月9日与2008年2月15日分两次共公布了777名非遗传承人名单,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颁证仪式,向来自全国各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颁发了证章和证书[7]; 山东枣庄市成立“剪纸学会”、“柳编学会”等各种非遗项目学会,会长由代表性传承人担任[8]。但仔细研究这些法规或实施案例,不难发现对传承人的保护还不完善,还只是简单的停留在对“物”而不是“人”的保护,即不应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者所创作出来的某一件作品,而应是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所持有的技术或技艺。
2.2.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保存工作意识缺失
当前,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启动时间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还并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主要以普查为主,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常态下的应急管理认识还不够深入。但随着近年来自然灾害及公共危机事件的频繁发生,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记忆”极易因突发事件的发生而消失,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工作还远远不够,由于没有相应的应急管理预案,一旦发生非常规突发事件,政府所能做的仅仅是对濒临损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效果不但差强人意,而且所造成的损失也将是不可估计的。如在5·12汶川地震前,若政府具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危机意识,并及早制定相关的应急管理法制、机制、体制和预案,大量的关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史料数据将能够得以完整保存。
2.2.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修缮工作不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内容是需要有一定的环境和氛围才能够存在的,即对文化存在的载体要求较高,如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载体的损毁,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无法得到表达。若长此以往或遇到突发危机事件,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将遭受逐渐消亡的厄运。5·12汶川地震后,羌族文化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部分处于半山、高半山的羌族民众被迫离开了自己的家园,一大批传统羌族民居如汶川萝布寨房屋全部垮塌、列人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的藏羌碉楼部分垮塌①。使得羌族文化保存的载体遭受到了严重损毁,部分羌族文化遗产也便就随着环境载体的损毁而消失。 3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对策
3.1 修改和补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
3.1.1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机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努力, 我国政府初步建立了应急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资源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城乡社区管理机制、政府与公众联动机制、国际协调机制等应急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机制是在国家总体应急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常态下的保护提供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措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个应急管理的起点,贯穿于整个非常规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主要目的是为各相关主体如何更好地组织和协调各方面能力来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应包含一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个部门的具体职能要求,还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检测预警、信息报告、决策指挥、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恢复重建等具体内容。
3.1.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体制
应急管理体制是一个由横向机构、纵向机构、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复杂系统,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的领导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地方机构及专家组等不同层次。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体制,就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所属管理机构及抢救领域,设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尽管在常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负责机构是国家与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一些文化机构如博物馆、档案馆也加入到了保护的行列之中,但关于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还没建立。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多种突发事件中均可能遭受损毁,因此对其保护的应急管理体制涉及部门、机构较广,如国家防汛抗旱、抗震减灾、森林防火、灾害救助、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通讯、公安、反恐怖、反劫机等机构均应纳入到体制之中,并根据领导机构的安排与业务分工,建立合理的协调保护体制。
3.1.3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法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体系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依据。尽管目前我国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如有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法律35 件、行政法规37 件、部门规章55件, 有关法规性文件111件[9]。但在汶川大地震之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法制还尚属空白。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久,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批准了一部历史注定让其本身就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的法规——《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10],它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保护方式、管理方式、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开创了灾后地方迅速立法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例, 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很显然,一部主要针对羌族非遗文化保护的条例远远不能满足这项工作的进展,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经验,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3.1.4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预案
应急预案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基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之上的应对方案[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预案建设,首先应借鉴其他专项应急管理预案建设经验,从处置原则、职责分工、指挥调度、人员调配、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力争预案内容细化与具体。其次,鉴于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的特点,预案的制定要避免照搬上级和其他地区预案,而是根据本身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色的预案体系,强化针对性和实用性。再次,从全应急管理角度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预案应该在建设中勇于创新,形成具有鲜明特色而有符合实际的预案体系。
3.2 细化和完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2.1保存“记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
数字化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宣传及使用提供了方便,很多地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采用将技艺等进行数字化处理来进行宣传、利用的策略,如成都图书馆建成的“蜀风雅韵——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12]、南京博物馆运用多媒体视频技术完整再现了扬州漆器的制作技术[13]等,同时,政府也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专题资料档案,如2008年7月23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设的“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14]正式开通运行,还有如国家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网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等。这种通过建立非遗数字博物馆或专题知识库的保存“记忆”方式,对于宣传与抢救非物质遗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
3.2.2延续“传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博物馆”
通过有目的的文字记载、照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多种方式,可以在世人面前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面貌,如特定环境下的技艺表演等,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易传承的缺陷,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效果。如5·12汶川地震后,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建立了“羌族文化实物博物馆”和“羌族文化活态博物馆”,博物馆的布展以羌族民族传统文化的实物和传人技艺展示为主,辅以图片、文字。但在活态博物馆中开辟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活动区,主要用于介绍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现场展示所掌握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让更多的人知晓了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与精神,生动、真实的为观众展现了羌族的文化原貌[15]。
3.2.3巩固“载体”,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环境
由于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其载体也必然历史悠远。从客观条件来看,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发生会直接造成某些非物质文化的活动场所、文化载体等物理环境破坏,并还会间接的造成群众的心理影响,即使重新建设新的载体,群众传承文化的精神也将大大受挫。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建设中,政府有必要在日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一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加以巩固和维护,使其抗击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破坏力的能力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激发更多的公众尤其是青年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热情。一旦非物质文化得到了普遍认识和全面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便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环境中,而是将更加广泛的存在于社会任意环境中。
4 结语
在5.12汶川地震之前,我国政府并没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任何举措和办法,因而,在5.12汶川地震后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也只能参照常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专项应急管理办法进行。一方面是围绕震后羌族文化受损而实施的资料抢救、实物维护和恢复重建;另一方面是羌族文化遗产的普查和数据记录、储存、展示,各种文化保护基础设施的重建与新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研究。另外,震后有学者呼吁依法实施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可以从教育、传承人保护、鼓励志愿者等方面进行[16]。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除了包括即“记忆”的恢复和“载体”的修缮两方面,还应包括对文化传承的保护。为此,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能力,首先应高屋建瓴的建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其次在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三个方面进行有目的的制定执行办法;最后加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管理过程中,政府首先要从全局出发,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体系,再次要从细节出发,具体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除此以外,政府还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来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以及对其进行日常保护和应急管理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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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吕鸿,女,浙江丽水学院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