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研究

2012-04-29 00:44王玉林崔然葛园园
图书与情报 2012年4期

王玉林 崔然 葛园园

摘 要:文章通过研究影响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因素,即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本体问题没解决,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不健全,高校图书馆主观努力不够,服务能力不足等。认为以上因素及现状可以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强化政策引导,健全法制体系,破除传统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会读者管理水平等措施来解决。

关键词:高等学校图书馆 面向社会开放 服务常态化

中图分类号: G258.5 G25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2)04-0021-051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及其现状

1.1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界定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是指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成为图书馆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面向社会开放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资源使用范围、读者管理等内容明确而具体,社会读者可以在明知的状态下,自主选择和接受高校图书馆提供的服务,有目的地利用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解决自己工作、科研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的一种有序状态。

高校图书馆只有做到以下四点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第一,高校图书馆应把面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作为高校图书馆的一项基本任务,作为其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作为特例处理的特殊事项;第二,面向社会开放的规章制度应科学完善。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规章制度应对社会读者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或者提供统一的划定社会读者范围的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资源使用范围、读者权限和社会读者接受高校图书馆服务的条件等也应规定得清楚而具体;第三,面向社会开放的规章制度应公之于众。面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的高校图书馆应将相关的规章制度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提供打开相关内容的入口,让有意获取高校图书馆服务的社会人员能够很方便地找到相关规定,了解其是否有资格获得高校图书馆服务,以及可以获得哪些服务,获得服务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等等。如此,社会读者就可以在明知的状态下做出自己的选择;第四,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工作应纳入图书馆整体工作考核的范畴。将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纳入工作考核范畴是对高校图书馆开展此项工作的督促,是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1.2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现状

现阶段,我国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并未真正、全面地实现。截至2011年6月(本课题一期调研结束时间),面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的高校图书馆为276个,占被调研对象1649个高校图书馆的16.74%;276个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的图书馆中建立专门规章制度的有91个,分别占被调研的高校图书馆的5.52%,占面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图书馆的32.97%;91个建立专门规章制度的图书馆中在其网站主页上提供“校外读者”或类似标签的仅有24个,分别占被调查图书馆的1.46%,占面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图书馆的8.70%,占建立专门规章制度图书馆的26.37%[1]。

姑且不参照其他标准,仅就规章制度这一项来看,我国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比例也很低,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常态化。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文将具体分析影响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2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障碍解析

2.1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本体问题不明确阻碍服务常态化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所涉及的本体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是阻碍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重要障碍。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本体问题所解决的是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基本问题,所揭示的是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本质特征,是将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基本标准。具体包括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以及开放程度、开放内容、服务方法、服务对象等内容。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就缺少了基本的理论支撑和行动指南,同时对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开放是否常态化进行评判也缺少了基本依据。

目前,学者关于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本体问题争议很大,主要表现在对面向社会开放的标准理解上,对于怎样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面向社会读者开放问题,图书馆间意见不同,学者的态度也不统一。2009年以来,《大学图书馆学报》和《图书情报工作》先后发表了《应当避免对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误读》和《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被误读的取向》两篇文章。前者认为:“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是高校图书馆在完成对本校服务的前提下开展的工作,对这样的‘开放应该有正确的解读,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讨论问题,应避免用不切实际的理论或理由来要求、评价这种开放[2]。”后者则认为:“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表述,取向单一,外延太窄,容易产生误读。将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的活动和工作表述为‘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可以涵盖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的所有形式和内容[3]。”姑且不论这两篇文章观点是否完全正确,仅就文章中提出的问题来说,就已经凸显出学术界在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本体问题上的分歧。

当前学术界和业界在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本体问题上的分歧直接导致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理论基础不稳,行动缺少相对统一的标准,阻碍了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进程。因此,要想很好地推动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开放进程,更好地服务社会读者,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在国家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本体问题,让各图书馆有个基本参照标准和努力方向。

2.2 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缺少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法律规范的缺失是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之一。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律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强制性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我国目前关于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法律规范主要分散在与图书馆有关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效力较低的法律渊源中,如《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等。《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21条规定:“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 [4];《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10条规定:“本市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室)向社会开放”[5]。然而上述条款都是任意性规范,图书馆在面向社会开放方面有权自己进行选择或者做出决定,即便具备开放的条件而不向社会读者开放,图书馆也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关于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法律规范出自法律效力较高的渊源,且是强制性规范,那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强制性规范是不允许义务主体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行选择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此,高校图书馆即便很不情愿,也必须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效果。然而,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法《图书馆法》至今尚未正式颁布,关于高校图书馆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的强制性规范也未出台。强制性规范的缺失,让高校图书馆在面向社会开放方面有了选择的可能,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在我国全面实现尚有较长的路要走。

2.3 传统观念阻碍了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步伐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开篇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条规定,把存在于高等学校图书馆从业人员观念中的有关高校图书馆职能的认识法律化了,这本是件好事,但该规定同时也固化了另外一种观念,即社会读者不是高校图书馆服务对象的必然组成部分,满足他们的文献信息需求不是高校图书馆应有的义务。这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下文中得到了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这里的“尽可能”不等于“应该”,高校图书馆对是否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上,高校图书馆在目前环境下只要满足了学校教学、科研等对文献信息资源的需要,它也就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这让一些缺乏开拓精神,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的图书馆找到了借口,他们很少去思考并积极组织和实施这项工作,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在这些图书馆将很难实现。

2.4 图书馆的弱势地位放缓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步伐

高校图书馆在学校中地位不高也是阻碍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图书馆是高校办学的三大支柱之一,然而“三大支柱”却改变不了图书馆地位低下的现状。就图书馆的功能来说,它确实很重要,做科研、搞教学都离不开图书馆。但在权利体系中,图书馆的位置就没那么重要了,它基本上是处于权利的底层。图书馆地位决定图书馆很少有话语权,多数情况下只能任由别人来支配自己的“命运”。校领导对图书馆领导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你们把图书馆工作平稳地开展起来不出乱子就可以了。”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开放由于牵涉的面很广,而且需要一定的经费和人力投入,必须得到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这项工作才有可能真正地、高质量地开展起来,而地位低下,缺少话语权的图书馆在包括此事在内的很多“非必要”事项上很难获得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面向社会读者开放服务常态化也就不容易实现。

2.5 能动性不足是阻碍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主观因素

虽然现阶段,对于相当一部分高校图书馆来说,面向社会开放确实存在很多困难,但如果图书馆有心开展这项工作还是有办法去解决的。图书馆可以从对本馆读者影响最小、最基本的室内阅览与复制服务开始做起,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渐增加面向社会读者的服务项目和内容。这样对学校利益没有什么影响,学校就算不支持,也没有理由反对。如此,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也就做起来了。

然而,如果图书馆以条件不具备为借口拒绝向社会读者开放,在现有法律环境下也是可以的,面向社会读者开放在这样的图书馆将难以开展,除非“改朝换代”或者法律强制推行。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能动性与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关系密切。如果高校图书馆主观能动性强,就会想方设法去开展并尽可能地做好这项工作。反之亦然。因此,在目前大环境下,高校图书馆服务社会读者的主观能动性就显得异常重要,它是现阶段影响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主观因素。

2.6 服务能力不足是影响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客观原因

制约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部分高校图书馆服务能力不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的高校图书馆其软硬件条件悬殊很大,重点大学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学图书馆无论是馆藏资源、硬件条件,还是人力资源方面都较一般大学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高校图书馆要强很多,只要它们愿意,面向社会读者开放就不是大问题。然而,一般高校图书馆,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一般高校图书馆在资源保障和服务能力方面要弱很多,很多图书馆满足本馆读者的文献信息需求都有困难,更不用说面向社会读者提供常态化服务了。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图书馆开不开放已经不仅仅是主观方面的问题了,客观条件限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服务能力不足是导致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难以很快实现的无法回避的客观原因。而其中的文献资源和工作人员不足又是主要因素。资源不足失去服务的基础,人员不足则导致服务无法开展或者不能很好地开展。而馆藏资源不足和人手短缺现象在一般高校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高校图书馆中比较普遍。这或许就是我国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比例不高的真正原因之一,也是《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对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开放不做硬性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2.7 社会读者管理困难是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又一道障碍

社会读者人员分散,成分复杂,如果缺少科学可行的管理措施,一般图书馆不会贸然地扩大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范围,一般意义上的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也就很难实现。

社会读者管理难度主要表现在如何让社会读者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保护文献资源和设备设施安全上。由于社会读者与图书馆所属学校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缺少有效的制约条件,以致社会读者违约而导致图书馆文献资源甚至设备设施受损情况时有发生。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社会读者借书不还。这种情况在无单位背景的社会读者身上更易发生。也许你会说不是有押金吗?是的,一般高校图书馆在向社会读者提供文献资源外借服务的时候都会收取一定的押金,但由于现在图书定价一般较高,经常会出现读者借书总价超过押金现象,并且部分图书因出版时间较早,处于绝版状态,一旦丢失再难购得。因此,图书“丢失”现象对于高校图书馆来说是非常不愿意看到的。

也正是出于对文献资源等安全的担心,一些图书馆对面向社会读者开放,特别是全面开放自己的馆藏采取了消极态度,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3 消除障碍推进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

3.1 加强研究解决面向社会开放理论障碍

面向社会开放的本体问题对于高校图书馆来说既是其面向社会开放的理论基础,也是其面向社会开放的行动指南,更是衡量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是否常态化的重要标准。因此,学术界应加强有关理论问题研究,重点解决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读者范围、开放程度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消除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行动中的困惑,让高校图书馆在面向社会开放问题上知道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

然而,目前关于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研究较多,但主要集中在开放的意义、必要性、模式等方面,涉及本体问题的很少,个别文章虽然对“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进行了定义,但没能形成一致的意见[6][7],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开放的本体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3.2 加强政策引导和法制建设

政策引导对于推动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要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不断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新局面”[8]。高校的任务之一是“社会服务”[9],而高校图书馆又是“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它理应为文化强国战略实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而面向社会开放则是发挥高校图书馆社会职能的重要途径。如果能够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提出要求,并积极鼓励和扶持,那么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定将很快实现。

加强法制建设,为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是推进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进程的有效措施。法律是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一旦法律做出规定就应该遵照执行。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为高校图书馆提供政策导向和法律保障,也可以为缺少能动性的高校图书馆提供推力,促使其向社会读者开放,同时还能够为图书馆向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争取支持提供依据。

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协调柔性条款和刚性规定的比例。在进行灵活规定的同时,也应有适当比例刚性规定的存在,以减小高校图书馆在面向社会开放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提高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数量和水平。

3.3 破除传统观念拓展服务空间

图书馆的基本职能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但如果能够拓展自己的服务空间,为确有需要的社会读者提供服务也是件有益的事情。

当然,高校图书馆的情况不一样,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服务内容和范围上,各馆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渐扩展。总之,只要高校图书馆能够“破除”固有的观念,有意去扩展自己的服务空间,面向社会读者服务工作就一定能够开展起来,并将收到较好的效果。“首都图书馆联盟”的成立也许可以证明这一点。2012年3月12日,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朱强在“首都图书馆联盟”成立大会上宣布,联盟成立后,北大、清华等34所北京高校的图书馆将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10]。

3.4 以良好的表现来获取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支持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开放需要获得所在高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由于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开放不是法定义务,学校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是否支持,关键看图书馆如何去争取。

要想获得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为校内读者提供高质量的文献信息服务,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对文献信息资源的需求是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前提。只有把本职工作做好才有提出更多要求的资格;(2)尽可能地减少对学校利益的影响。如果开展工作不会增加学校的额外负担,学校一般不会阻止。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应建立在现有的文献资源、硬件条件和人员的基础上,发挥现有软硬件的潜能,使现有资源的效益得到更大发挥。如果因此而让学校“名利双收”,学校何乐而不为!(3)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操作。高校图书馆在开展面向社会读者服务过程中会涉及押金、服务费等的收取问题,这些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管理。海南省一高校图书馆在给课题组返回的问卷中写到:“本馆之前是向社会读者开放的,但因所收费用被学校定性为小金库,现在已停止向社会读者办证”。这让课题组成员感到非常痛心,虽然课题组不便对此事进行深入探究,但该校图书馆在对收取押金等费用的管理上没有能够很好地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接则是明显的,否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这虽是个特例,但也很有警醒作用,希望面向社会开放的高校图书馆能够引起重视;(4)面向社会开放工作要做出成效。既然已经开始做了,就一定要把它做好。这不仅仅是工作态度问题,同时也是吸引社会读者注意,取得领导支持的“筹码”。

3.5 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提高社会读者管理水平

对于面向社会开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风险性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来予以解决。课题组希望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图工委在此能有所作为。高校图工委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供可资借鉴的规章制度范本供各高校图书馆制定适合本馆馆情的规章制度时参考。这样既可以保证高校图书馆间在相同问题处理上保持基本一致,又可以给各高校图书馆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从而有利于此项工作全面展开。

4 结语

目前,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原因的存在,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还需要假以时日和做出努力。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本体问题的解决是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的前提条件,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是实现常态化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而图书馆的主观努力程度,高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以及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读者的配合等是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实现的必备条件。虽然,现阶段这些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随着面向社会读者开放的图书馆越来越多,相关研究日渐深入,政策与法制逐渐完善,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常态化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王玉林等.我国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现状调查[J].图书与情报,2011,(6):26-32.

[2]帕提曼.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被误读的取向[J].图书情报工作,2010,(19):134-136.

[3]武继山.应当避免对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误读[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9,(3):16-19.

[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EB/OL].[2012-04-25].http://law.people.com.cn/showdetail.action?id=2594167.

[5]北京市图书馆条例[EB/OL].[2012-04-25].http://law.people.com.cn/showdetail.action?id=2622278.

[6]洪春霞,雒凤军.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研究述评[J].图书馆学研究,2010,(12):2-5.

[7]刘淑芹.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观点纷争述评[J].情报探索,2010,(8):128-129.

[8]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EB/OL].[2012-04-29].http://news.sina.com.cn/c/2011-10-26/00192336

1344.shtml.

[9]胡锦涛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的重要讲话[EB/OL].[2012-05-04].http://www.bj.xinhuanet.com/bjpd_sdzx/2011-04/25/content_22604972.htm.

[10]许荻晔,田波澜.北京试水“公众共享高校图书馆”[EB/OL].[2012-04-29].http://www.dfdaily.com/html/150/2012/3/16/7608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