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中的族际经济结构分析

2012-04-29 00:44罗康隆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经济结构

罗康隆

摘 要:交换使人们的物质生产获得了商品的形式,人们在交换的过程中使人类本质的认识范围扩展到了经济关系。从贵州清水江流域自明清以来木材贸易的族际经济结构中,木材贸易总是与礼仪、习俗等不同的制度性存在紧紧地粘连在一起,并共同形成为特定社会的一种结构。一个交换系统是由法律、法令、传统习惯和各种促进付给的手段、工具所组成,也即是这些因素——文化构成了人们的交换环境。从短期看,这些交换环境影响和决定着交换主体的行为,交换主体仅表现为交换环境的接受者;但从长远看,交换主体与交换环境之间又表现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二者之间表现为一种共生关系,交换环境并不仅仅是影响交换行为的外生性变量。

关键词: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族际关系;经济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4-0034-07

元朝统一中国后,从腹地沿氵舞阳河、清水江、都柳江东出南下的水道彻底畅通,用村原木的水上运输条件开始具备。但因侗族村寨周围的原始林区在侗族传统社会中产权归属尚未定型,因而当时启用原始林资源只能按临近家族共有形式而展开,这就奠定了用村宜林地家族或家族-村寨共有制形成的历史背景。14世纪以后,经过了明初经济的繁荣阶段,汉族核心地带的农田日益扩散,山区梯田进一步开辟,森林资源开始枯竭。也正在这时侗族地区的原始林木在供足侗族自用之外,原木外销的国内条件开始具备。关于侗族地区原木零星外销的情况,在当时的汉文献没有留下足够的文字记载,但因此而诱发的皇木征收则有见于《明史》和《明实录》。到明代后期,政府派员征采“皇木”与汉族客商贩卖原木已经并存[1]7-11。随着外销量的剧增,沿江码头利于扎筏外运地区附近的原始森林开始萎缩,人工营林逐步地被提到议事日程。但由此开启的木材贸易逐渐成为该区域的重要经济活动,并逐渐结成了共生关系的族际经济结构。

在木材营运的各个环节也在力图确保人工营林的封闭性。于是在营销过程中形成了多民族互补的经济结构,由此出现了特定的制度安排。主管外销的汉族客商,即历史上所称的“水客”与主管山林林木经营的侗族和苗族“山客”不能直接接触,汉族木商不能直接进入林区购买原木,而必须通过清水江流域各码头的侗族“木行”掮客进行成交。“掮客”既不能到下河贩卖木材,也不能到林区购买木材,只能在“山客”与“水客”之间进行洽谈撮合,但却具有“一口喊断千金价”的威信。由此以来,形成了“山客”—“掮客”—“水客”链式的产销结构,这种产销结构或者说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保证了人工营林者的商业利益,而且也充分地保障了林区的封闭经营形式。说到底,这种制度安排之所以行之有效,其根本基础仍在于侗族林地的家族或家族-村寨共有制。

侗族人工林区是一个自明末清初以来由多民族协作经营的经济实体。各民族相互协作的人文环境主要表现为:清水江与都柳江上游为苗族生息的原始森林带,这一原始林带主要是为市场提供大规格用材林,但木材的漂运都得经其下游的侗族群众转手;林间的野生动植物产品则由汉族商贩由陆路转销。苗族拥有的高山原始林,从森林带的结构看,是侗族中低山区人工林带的天然庇护,是不可缺少的水源涵养林,也是水土保持的屏障,直接维护了侗族地区的人工林的正常生产,同时还是侗族人工林的优质树种的来源。苗族择伐的过熟林木往往通过侗族转手外运,侗族地区在技术与资金上对苗族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侗族的人工林,是以低山区和丘陵区速生杉树为经营的主要对象。这种人工林经营,在技术上兼容了苗族斯威顿耕作(Swdden Bodley 1985)[2]的文化因素和侗族精耕细作的文化因素[3]。靠这一套经营技术,在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实行8年成材,届时其杉木胸径可达20厘米,每公顷林地平均积材8-10立方米[4]。这样的成材速度,就是当今世界以营林为业的国家也难以达到。黔东南侗族林区林木的扎排外运也是一个多民族联合协作的过程。清水江林区航道靠侗族、苗族和汉族联合疏竣和管理,而进入汉区的销售渠道,主要由汉族输运。顺清水江东出,以常德为集散地,可达武汉、南京、上海。外来的汉族则是侗族林产品外销的二传手,又是汉区日用品输入侗族地区的运输队,侗族再把这些日用品散销苗族、土家族等地区。这种在商业渠道上的相辅相成,对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的发展和规模经营同样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

侗族原木外销又有力地支持了汉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且孕育出了一批批汉族的林业经营资本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木材贸易的利润丰厚,使得不少汉族富豪也开始涉足林业经营,他们通过租赁或购买青山等方式经营人工营林业,这种租赁与购买也是以家族-村寨为基础展开的,出租宜林地一方是侗族或苗族的寨老或家族族长为代表的家族-村寨,历史上称他们为“山主”,而租赁侗族或苗族林地经营的一方被称为“业主”。与此同时,侗族租用苗族山地,充当“业主”雇佣苗族作为“山客”就地经营,生产原木,并采伐运抵江边,再由侗族商贩转手外销。这里“山主”与“业主”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与西方社会的“租地农业家”相类似。“业主”的出现与壮大体现了侗族人工营林业在族际经济互补关系的深层次化。侗族在经营扩大后,林区经营逐渐向清水江、都柳江上游延伸,扩大到苗族、水族、布依族地区,向下延伸到土家族地区,以致形成了各民族共同经营的嵌合互动形式。土家族在粮食补给上又支持了侗族人工营林业的发展,在经济林的经营上,也对侗族的人工营林业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与实用的技术,侗族的人工营林业的壮大又为土家族提供了 不少的就业机会。

在侗族人工营林业的贸易体制中,最为值得关注的是“山客”-“掮客”(行户)-“水客”三者之间的关系。“锦屏木业通例,恒称卖方为山客,买方为水客,盖以卖客多来自山间,而买客多来自下江各地。山客放运木植至行户以待价而沽,水客则携款至行户选购木植,水客选定木植后,则由行户约同买卖双方根据当时行情及木材品质议定基价,经双方同意后,水客先应付木价1/2,其余半数俟所购木植全部放抵水客木坞(木坞即系沿江能避洪水冲刷之储木处所)即应扫数付清。行户除扣取其所应交之各项税捐代为交纳及其所应得之佣金外,其余即扫数交付山客。若是则交易手续即完成矣。”①贵州省档案馆农林60全宗9372卷。这基本上反映了侗族地区的木材贸易的情况。木材交易必须通过木行才能实现,木行所在的三寨(挂治、王寨、茅坪)照例分年轮流当江。“凡大河、亮江、八卦河所产木植,每逢子、卯、午、酉年轮为茅坪当江,王寨、挂治不得引客商越买;寅、巳、申、亥年轮为挂治当江,王寨、茅坪不得引客商越买;丑、辰、未、戌年轮为王寨当江,茅坪、挂治不得引客商越买”。②光绪二年黎平府严禁越江套买木植的告示。转引自杨有耕《清代锦屏木材运销的发展与影响》,贵州文史丛刊。到光绪十五年(1879年)又在三江之外增设了坌处、清浪、三门塘三个木市,又称“外三江”。木行的设置,使得内三江与外三江成为水客与山客不能逾越的楚河汉界,上河山客不可冲江出卖,下河客不能越江争买。这一木材贸易规则与清水江流域的木行相始终。也正是这一行规禁例的有效执行,才保障了清水江流域侗族木材贸易的正常进行,也才使得侗族地区的人工营林业得以持续发展。

在这种木材贸易关系中,“山客”是处在贸易关系的源头,没有“山客”及其家族-村寨的支撑,就没有交易的货源,木材贸易便无从进行。“山客”即是指拥有山林出卖林木的林农,他们又叫“山贩”。山客是分布在清水江流域各支系宜林山区的少数民族,主要是侗族和苗族,后来也有部分汉族租赁或购买了侗族或苗族的林地成为了“业主”后,他们也加入到山客行列中来了。但山客的主体是侗族和苗族。山客凭借本民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木材市场的行情的把握,利用家族林地共有制的形式,通过家族头人或寨老的作用,对木植青山进行并置,形成大面积大规模的连片经营。山客基于这样的社会文化背景,孕育了一批批家财万贯的山客,在清嘉庆、道光之际,就有所谓的“姚百万,李三千,姜家占了大半边”[1]30。这充分地反映了当时山客的富裕情况。姚百万,名玉魁,生活于清乾隆嘉庆年间,他沟通各寨头人,与各村寨家族同时签订协议,大批量砍伐原木集运于三江木行发卖,牟取重利,几年工夫就拥有资金百万。然后投资广置山林田地,购置了自瑶光开始,顺乌下江而下四五十里两岸田地山林。继姚百万之后,姜家也是如此发迹,拥有巨资后,购买了田地面积17000多石,其范围包括沿清水江而下抵天柱县的远口,逆清水江而上买到了剑河县,沿乌下江两岸,则买到了黎平县的罗里、孟彦。地跨侗族苗族聚居的锦屏县、黎平、天柱、剑河四境。除了这些巨富山客,侗族苗族各村寨家族还有不计其数的大大小小山客,按当时每年进入三江木市采购木材的水客约千人,山客的人数估计是3倍于水客,山客也不下3000人。也正是这些无计其数的山客活跃在侗族苗族林区,使得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源源不衰,有力地推动着侗族人工营林业的发展。

外地来侗族地区采购木材的商人,皆逆水而上,贩运木材沿长江流域销售,故称之为“下河客”“下江客”,或统称为“水客”。下河客商因来自地区不同以及时间先后有异,他们都组建了各个地域性的商帮组织,最早进入侗族地区经营木材贸易的商帮组织有安徽、江西、陕西的木商,称为“三帮”,以及除三帮之外的其他木商,成为“五勷”。这三帮五勷沿长江各重要码头商埠都建有自己的会馆和停泊木排的木坞,各商帮以此为基地,组织‘公会,设置专人主持会务,负责调解内部纠纷,协助解决处理木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在清水江的木材贸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木材贸易中,除了以白银为主要流通货币外,他们还大量使用信用卷,分别在汉口和洪江的钱庄发行“汉票”和“洪兑”,以代替白银流通于侗族林区市场。下河客商到侗族地区采购木材,一般把现金存入汉口钱庄,上河到洪江后,再讲汉票换成洪兑,以洪兑到侗族地区购买木材。侗族林区商人获得洪兑后,可以到洪江进货,洪江商人得到洪兑后,又可以在洪江钱庄换成汉票到汉口进货。这样就形成了以洪兑汉票为中间环节的商品流通网络。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代理日本三菱三井洋行在汉口、沔阳、洞庭湖一带收购棉花的买办集团,利用交棉期限较宽的空隙,先到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购买木材,运销长江沿岸诸城镇,然后再收购棉花上交洋行。他们因为是带洋行收购棉花而被称为“花帮”,花帮中大部分人是湖北大冶人,故又称为“大冶帮”。花帮由于有日本的资金作为后盾,从不认息,势力比较雄厚,他们以天柱的三门塘为据点,常年派人在锦屏、天柱等侗族地区驻守。“花帮”每年在侗族地区采购的木材数量最多,几乎占去清水江流域木材外销的80%[1]34。民国以后,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经营木材贸易的主要商号有“华中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湘黔桂边区第二采办处”“贵州木业公司”“华中木号”“森大木号”“泰丰木号”等[1]82-95。

花帮每年带来的斧印最少有20把,多时达六七十把。1把斧印代表1个木号,1个木号一般需要购木1000两码子,购买力强的可以购买5000两码子。最著名的木号有“段家四号”(益成和、益成德、益成利、益成祥),还有“刘家四号”(兴义谦、兴茂永、兴茂祥、兴茂盛)。他们已经采用拖轮拽运,逆水而上时,则运来银子或洋布、食盐、洋油、洋皂、洋钉等,他们运来的洋货以低于市场价5-10%的优惠抛售,而又以高于市价10%的价格抢购木材,于是,侗族行户或“主家”争相售木给“花帮”。花帮也使用“汉票”和“洪兑”,由于资金雄厚,信誉最好,他们的“汉票”“洪兑”在清水江侗族地区广泛通行而无须担保人,然而其他木号虽然也使用“汉票”“洪兑”,但必须有殷家担保,卖方才敢接受。

“掮客”也即是“行户”,也有的称为“主家”,总称为“木行”。木行是政府批准开设的牙行。其立案手续在清代须经布政使司批准,颁发“牒”;民国时期要省财政厅批准,颁发“执照”。行户在木材贸易中充当中介人,其主要任务是:代水客找货源,选配木材花色品种,安排坞子,兑付款价,雇夫撬排运输,结算各种账目;代山客编排木材,上缆子,保存木材,垫付运费、货款或预付木价,寻找买主;买卖时,行户从中喊盘定价,具有“一口喊断千金价”的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户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易中间媒介,而是具有能够控制和左右木材交易特权的势力。

木行营业每年必须按规定向政府交纳营业税,清代每年交纳白银2千两;民国时期按所得金额提处所得税。政府还以木行的发票为依据,向买卖木植者征收木植税。木行的主要收入是按照规定向木商提取佣金,也称牙口,一般是按交易额提取5%。据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统计,民国初年清水江流域杉木每年外销总值600万元计算,锦屏、靖州的木行、木栈全年佣金为18万元,一般年景也不下10万,加上高利贷和向木商浮报开支及聚赌抽头等收入,全年不下二三十万元。3年一轮,每寨年收入近10万,对于一个人数不及1000人的村寨式集镇,真可谓财源涌进,收入十分壮观,开木行的“掮客”家家多是万贯财主。因此也引起了紧邻三寨的天柱县属的坌处等寨汉族的觊觎,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手段来打破这种木材贸易格局,这主要表现在持续约200年的争夺当江专利权的斗争[5]。早在清康熙四年(1665年),天柱、湖南交界处等清水江下游汉族村寨在沿江设置了18个关卡,①据至今流传在清水江流域民间的说唱体抄本《争江记》所言,十八关是指清朗、荣溪寨、坌处、三门塘、埂洞、新市、远口、鸬鹚、中团、牛场寨、兴隆滩、白岩塘、江东关、金鸡关、巨潭寨、瓮洞、金子口、大龙关和托口。与锦屏法定“三江”木市抗衡。水客木材过关,每排抽银9两,18关计抽162两,水客叫苦不迭。后有木商田金展等到湖南巡抚部院控告,在政府的武力威迫下拆除了18关。但下游汉族不因此罢休,此后,屡向贵州巡抚、古州道台、黎平府、镇远府申请开行,均未获准。以至到嘉庆时期,“争江”更为激烈。嘉庆元年(1796年)坌处杨国泰、王师旦等向黎平府、古州道台请贴开行,并由坌处当总江,被驳回不准。 嘉庆六年(1801年)伍仕仁、王绍美等在不得政府的同意下擅自开行,强留下江水客,并雇人扮成皇商采办“皇木”从上游放木冲江,被茅坪行户识破截拦。三江行户联名上告贵州巡抚,坌处木行旋即取缔。嘉庆十年(1805年),坌处王师旦等把数百水客强行阻拦,烧毁水客船只篾缆,甚至殴打水客,一时造成木材贸易中断。于是下江水客、上游山客和三江行户纷纷上告,贵州巡抚饬令黎平、镇远两府以兵困坌处,始得通航。直到光绪十五年(1889年)坌处举人吴鹤书等人藉“收费养团练”的名义,向天柱县、镇远府申请开行,镇远府转报省抚部院,获准坌处、清浪、三门塘开行。此三寨称为“外三江”,外三江开行之户称为“主家”。原来的三寨称为“内三江”。为了协调内外三江的木材贸易秩序,黎平、镇远两府委员到坌处商议贸易规则:“三帮”“五勷”原在“内三江”有停泊、扎排码头,仍袭旧制,须入内三江向行户购木;除三帮五勷之外的汉口帮、黄州帮、宝庆帮、长沙帮、衡州帮、花帮等只能在外三江通过“主家”购买木材。而永州等外江客商进入“内三江”买木,须有外江主家引进,内江行户不得与外江客自行开盘议价,违者内江罚行户,外江罚水客;外江主家引客进内江成交后,须交纳厘金、佣金等费,方能放木到外江主家木坞扎成木排,木商水客以木价总额3%作佣金交给外江主家。在政府的主导下,对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规则进行调控,尽管内外三江并存,但木材贸易秩序井然。直到解放前,各木商不仅划分势力范围,已经出现了类似辛迪加式的商业资本集团,大型的商业资本已基本完成了营林、采伐、集运、外销配套的联合经营体制。这种联合经营是以侗族、汉族为龙头,联合有关各族进行一条龙的原木生产和贸易的格局。这种以林业为基点的各民族经济结构把封闭的山区各民族有效地联系起来,引向了市场。

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的木材贸易从形成时起,直到民国时期的350多年里,尽管也出现了不少的矛盾与摩擦,但是政府一直站在宏观调控的角度,按照木材贸易的惯例,竭力维持木材贸易的正常秩序。尽管也有些官吏在中饱私囊后,以手中的权利为破坏这种秩序的人开绿灯,但是已经成长起来的水客、山客和行户为了维持正常的贸易渠道,与这种破坏行径进行了不屈不饶的争斗,在正义与法律面前,每次都取得了胜利。这样以来,使得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一直保持着山客——行户——水客的交易格局。在这种贸易格局中,当然也充满着剥削与压迫,各势力集团之间也存在着明争暗斗,有时甚至酿成大规模的械斗,给生产带来了不小的损失,侗族下层群众所受的压迫与剥削更是深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木材贸易格局和经济交往结构毕竟把封闭的山区各民族有效地联系起来了,正在一步一步地向市场经济的深度迈进。今天,我们当然反对各种压迫与剥削,也反对地方势力独霸贸易,希望各民族平等地联合起来,携手走向市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共同富裕。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为侗族林业的发展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首先是实现了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根除了数千年延续的民族压迫的劣迹,消除了各民族间的隔阂,为侗族林业的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同时大大开阔了侗族人民的眼界,使他们步入社会主义的大道。其次是彻底根除了横霸一方、武断乡曲、鱼肉佃民的封建恶霸势力,摧毁了制约侗族传统林业发展的桎梏,使广大的侗族林农真正当家作了主人。再次是解放以来,党和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实行了经济倾斜政策,动员了全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侗族地区进行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基本建设投资。公路铁路的建设,河道的整治,电网的架设,均已深入到侗族林区。这就奠定了侗族传统林业向现代化迈进的坚实的物质基础。最后是解放以来,党和人民政府推行了大规模地普及文化教育事业,为侗族传统林业的发展培育了一大批有知识有技术的科技队伍。随着科研事业的发展,现代化的林业科研成果与侗族林业传统经验的结合,可以使侗族的传统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然而,我们在对侗族林业经济发展的检讨中,不仅要看到其成功的一面,但也不能忽视其不足的一面。我们必须在承认其成就的同时,要充分地认识到不足的一面。如果不能这样客观地对待这一历史事实,那么这一政治制度的变迁所带来的对负面影响就会继续制约侗族林业的发展,若是我们不能及早地清楚这些隐患,它们就有可能膨胀起来,甚至还可能吞噬我们已经取得的成就,进而使侗族林业长期徘徊不前。

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民族社会背景千差万别,要在短期内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与认识,客观上存在着诸多的困难。解放以来,对侗族林区政策若有偏颇的话,大多是由于这种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我国的主体民族是汉族,汉族地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从全国的经济建设着眼不能不优先考虑汉族的经济运行特点。因而在宏观上进行调控时忽视了少数民族的经济特点,也是难免的事。也正是由于这一系列的主客观原因的存在,使得我国建国以来立足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在侗族林区生搬硬套,甚至强制执行,这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了众多的失误。

我国自解放以来,对侗族地区的传统林业政策曾有过众多的失误。这些失误之所以产生,主要导因于我们对侗族传统林业的认识一直存在着偏差,这种偏差主要表现在没有把侗族的传统林业正确地理解为人工营林业,而是将这些人工营建的用材林与天然林混为一谈。侗族的传统林业是农业类型经济派生出来的社会组合型长线种植业。而我们国家对这里的林业政策,则是将这里已有的林木当作自然森林看待,虽然林木有主,但政府采取了强制的措施,宣布山林归国家所有后,就全部无偿地采伐取用,这乃是我国50年代以来推行的“一平二调”、统购统销的政策出发点。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1980年代初期,其结果造成了整个侗族地区林业生产的畏缩、生态资源的破坏,尤其是导致了侗族林农的史无前例的贫困化。

另一个政策的出发点是将这里的林业经营视为开矿山那样的全民性工业企业,而没有把它看成是一种长线产业。矿山一次性开发后,也无须对谁偿付劳动力所付出的价值,仅负担开矿工人的工资和设备动力投入。林业则不同,尤其是林业的长期性,对林业的经营与矿山开发是截然不同的,它既要承担林农的劳动力投入,又得支付林业生产中的风险保证金,还得支付投入再生产的资本。直到目前为止,这种政策思路仍在进行,侗族林区现行的各级林业管理部门都是按照这一思路建构起来的。因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林业机构的改革改了又改,最终还改不出一个结果来。在改革中,不是增加了林农应得的收入,而是在减少。但在政府保护下的林工商企业享受到了改革开放政策的极大优惠,从而发展成为一个庞大臃肿的吃馋坐懒的食利集团。

在共和国建立后,把个体的木材贸易视为资本主义的尾巴被割了。林区的原木只能由国家统一收购和统一外调,使各民族结合的江上放排销售渠道被阻断,各民族间的经济链接随之解体。1951年6月,按照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指示,一切个人一律停止采伐与收购木材,已经采伐未放走的全部冻结。1954-1955年对木商木行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他们转业转产。与此同时,国家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放松”的政策,对木材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木材私人经营,全部过渡为国家森工部门统一管理,即对木材实行统购统销。在木材采购上实行“深采远购”方针,派人深入林区收购木材,在侗族林区设置了无以数计的大大小小的木材收购点。1957-1958年实行高指标收购,争放“卫星”。1963年,国家对林产品收购实行奖购办法,其标准是:木材每立方米奖售棉布1尺,粮食4.5公斤,每7个立方米奖售皮鞋1双;南竹每100根奖售粮食12.5公斤,桂皮每50公斤奖售粮食1公斤。①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第532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版。这种木材收购奖励制度一直持续到1984年。在这一时期,虽然锦屏县木材的统购统销年均约有6万立方米,但林农仍处在“千两黄金米下死”的境地。木材实行统购统销,大量的困山材、小径材等非规格材被拒收,县里无权经营,林农无权处理,村民说“烂得、烧得,就是变废为宝卖不得”。使得侗族林区出现了“材在山上烂,人在家里穷”,的局面。又在“以粮为纲”的口号下,强令林区的林农转向农业生产,侗族的生活环境本来就是“九分山地,半分农田半分水” 。长期以来大部分侗族群众靠贩卖原木换取粮食为生,弃林从农和耕地严重不足,侗族群众历来以蓄木资生,放排撑驾糊口,了度民生,但这一生存基础失去后,村民们不得不“过了年关,就闹粮荒,千方百计,四处讨粮”。为了生存,就只有大规模地毁林开荒,靠旱地作物辅助为生。这样一来,使侗族经济结构由原来的商品经济退回到自然经济形式 。国家自实行木材统购统销以来,使木材生产与流通长期分离,生产者不能直接经营木材。即便到了目前仍是如此,林农所生产的木材不能自由买卖,规定只能以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卖给县林工商公司(国营木材公司),再由县林工商公司转手贩卖。因此,木材流通环节多,手续复杂,木材价格极不合理,林农所售木材价格还不及林工商转手倒卖价格的1/3,②据黔东南州林业局1991年财务报表反映,这一年全州每立方米木材平均销售价为496元,而从林农手中的收购价才是98.76元,仅占销售价的19.91%林农所得的木材价款还得扣除原来造林、营林采伐、运输等成本费用,还加上流通领域中行业歪风的各种变相克扣,林农最后得到的实在是寥寥无几,有的还要亏本。林农苦不堪言地说:“这真是老鼠养崽替猫争,白干了。”

林工商公司(国营木材公司)是政府安排的在侗族林区能够进行木材贸易的唯一合法“企业”,这种企业是政企合一的,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感,没有任何竞争对手。因此,在木材贸易中,导致了严重的官僚作风和行业不正之风。林农千辛万苦把木材运到公路边、大河边,木材公司下属的木材收购站往往不及时收购,还要林农请客送礼贿赂他们,才给林农检尺收购和结账付款。否则,林农得风餐露宿,守上十天半月算是幸运,几月半载也是常事。这不仅耽误了林农的劳动时间,在雨季时必将造成木材流失,林农的损失就更大了。林农在这种贸易体制下真是吃尽了苦头。这就难怪村民说“我们今后再也不砍树交售了,也要让你们收购站架起锅子无米下,和我们一起喝西北风去。”在这种情况下,木材公司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由于林农不愿交售木材,木材站人员下乡也很难收到木材的情况下,木材公司就变换了手法,把商品材指标交给上门求购木材的外地木商,让他们交付木材订金,由他们直接深入林区直接向林农收购,最后到木材公司办理结账手续。当初,林农看到每交售1立方米木材比木材公司收购站的价格高出10元或8元,又可少受原来那些窝囊气,倒也乐意。但由于受雇于外地木商私下给了木材检尺人员的好处,到木商带检尺人员检尺时,每立方米木材少记一点或在木材等级上作点手脚,最终吃亏的还是林农。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共同体内部的交换还是共同体外部的交换,交换行为只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不同的行为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和愿望,相互之间给予并获取某种东西的行为过程,就实现了交换,不断地满足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人们对交换这种行为的支配力以及通过这种支配力所获得的东西就构成了交换的权力。在具体的交换过程中交换的权力是特定文化的规约下通过选择的功能来实现的。于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换建构起了人与物、人与人、族群与族群、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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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泽江]

On the Inter-clans Economic Structures in Timber Trade in the Qingshuijiang River Basin

LUO Kang-long

(Institute of Ethnology and Sociology,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Wuhan 430074;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Jishou University, Jishou, Hunan, 416000,China)

Abstract: Exchange leads to the form of commodity for material production. In the process, peoples understanding to each other is extended to their economic relations. In the study, it is discovered that the inter-clans economic structure in timber trade in the Qingshuijiang River Basin in Guizhou since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as always tightly stuck with their institutional presence like etiquettes and customs, forming a particular social structure. An exchange system is made on the basis of culture-laws, regulations, traditions and various means to promote payment-which provide an environment for exchange. In the short term, such an exchange environment affects and determines the behavior of the exchangers, who appear to be only the recipient of the environment. In the long run, the subject and the environment of exchange are interactively involved. There is a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nd exchange environment is not just exogenous variables affecting the exchange behavior.

Key words: Shimizu River Basin; economic structure of the timber trade; family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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