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发 吕付华
摘 要:苗族是我国历史上迁徙最为频繁的民族之一。根据对云南K县的调查发现,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大部分民族都停止了迁徙步伐,但在部分苗族群众中至今还存在着自发迁移行为。研究结果表明:这种行为之所以发生,不仅与苗族群众的经济理性有关,还是其长期以来所习得的生存方式的一种延续。此外,“公地管理悲剧”的存在既为苗族自发迁移活动提供了现实条件,也埋下了未来隐患。
关键词:苗族;自发迁移;“推-拉”理论;“公地管理的悲剧”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4-0141-07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就试图按照现代民族国家的秩序理念和治理方式建设国家。因此,随着我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推进,通过行政手段,“安土重迁”、“游必有方”等汉人社会的观念在少数民族地区获得推广和强化,少数民族不再颠沛流离也被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优越性的一种表现被广泛接受。及至20世纪80年代,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泛推行,加上严格的户籍制度,以前习惯于自发迁徙的绝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都结束了不断迁徙的漂泊生活,走上了定居之路。
然而,在我国的西部地区,仍旧有部分苗族群众在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仍未停止自发迁移的步伐。其中,在云南K县①K县位居云南省东南部,总面积1950平方公里。现辖有2个镇、2个办事处、3个乡,19个社区和52个村民委员会、442个自然村。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显示,K县现有人口322693人,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77967人,占总人口的5515%。当地有汉、彝、苗、回、壮等33种民族成分,民族成分复杂,外来人口密集。其中,彝、苗、回、壮民族为K县的四个世居民族,其人口分布如下:彝族人口为105515人,占327%;苗族人口为33664人,占总人口的1043%;回族人口为16460人,占总人口的510%;壮族人口为14968人,占总人口的464%。据K县政府 “关于我县自发移民情况调查的报告”显示,K县现有自发移民竟已达1328户6519人。其中苗族就有1278户6361人,占自发移民人口总数的976%。就存在这样一个自发迁移的苗族群体,且规模较大。那么,在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群众都结束了迁移行为的当代社会背景下,为什么K县却出现了规模较大的苗族自发移民行为?到底是什么因素促成他们的移民不仅发生了,还成为一种持续的活动在K县继续上演着呢?下面,笔者将结合自己在云南K县的调查发现,具体探析西部苗族群众自发迁移的动因及现实条件。
一、经济理性的驱动:基于“推-拉”理论的分析
西方人口迁移理论中一直存在对人口迁移规律的诸多理论解释,其中一种重要解释就是1938年赫伯尔提出的“推-拉”理论。这一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初已然广为流传,主要是用于解释个体迁移的成因,除了赫伯尔,还有勃格、兰格辛和穆勒等人都是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推-拉”理论着眼于研究迁出地的消极因素和迁入地的积极因素对于迁移者的影响。这一理论认为:迁出地必须有种种消极因素形成的“推力”把当地居民推出原住地,而迁入地必须有种种积极因素所形成的拉力把外地居民吸引进来。而迁移者总是在迁出和迁入两地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多寡的比较中,在迁移后的正负效益利弊得失的权衡之中,做出是否迁移的选择[1]。
对于K县苗族自发移民个体而言,之所以会选择从外地迁居至此,从利益驱动即“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的视角来看,他们显然受到了迁出地“推力”与迁入地“拉力”的双重影响。
笔者曾走访了多个自发移民聚居区域,对于笔者提及为什么他们要迁出原住地之时,受访苗族群众几乎都会长吁短叹、愁容外显。下面是笔者与Q办事处MT村移民熊某的一段简要对话:
问:您是哪一年搬过来的?
答:不记得了,好多年了,有20多年了。
问:20多年了,老家是哪里的?
答:P县的,P县X乡的。
问:当时为什么要搬到这里?
答:哦,老家不好在,山高坡陡,种点玉麦(米)都讨不着吃的。
问:不是包产到户,分到土地了嘛?怎么会不够吃的?
答:土地倒是有了,太少了,才两三亩,山又高、坡也陡,全部是些石头山,种点玉麦(米)都要从山下背些土上去。好多地方太陡了,上去收玉麦(米)还有架梯子的。根本就不够吃。我们那边天气又不好,太凉了,那个长出来的玉麦(米)才有半个巴掌那么长,种不出什么东西。
问:那你们可不可以搞点其他副业,比如说养头猪、养些羊?
答:喔,养不成,猪都是在赶街的时候用背篓背回去养的,从家里走到街上要五六个小时,全是山路,猪养大了也没得人来收,都是养大了自己杀好砍成几块,用马驮到街上才有人要,又不新鲜了,不好卖。
从上述的访谈内容中我们会发现,原住地生存资料的匮乏是其迁出的根本原因。熊某的叙述在笔者后来持续的访谈中得到了普遍的证实。迁出地恶劣的自然环境成为促使其迁出的主要因素。从K县苗族自发移民的来源来看,P县是主要地区之一,而据K县Y乡党政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讲述,在P县,好多地方都是山高谷深、道路崎岖,不适宜人类居住生活。人们对此还有很形象的描述,“抬头朝上是白天,弯腰看底是夜间,隔山讲话听得见,走拢面前要半天”[3]。总之,在P县,残酷的自然条件无法承载原住居民的生存与发展,而当地政府也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支撑其将这些苗族群众纳入异地搬迁的规划之中,为了生存,这些苗族群众不得不纷纷外迁。
当然,生存资料的匮乏除了自然条件的制约之外,还与当地居民普遍早婚、早育、“超生”①“超生”是对那些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我国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情况的一种通俗化表述。等造成的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密切相关。笔者对这些苗族自发移民的调查显示,这些移民在迁出地大多还有“哥弟”在,原有的土地根本就不足以养活那些人口剧增的家庭,加之大多是山地,“刀耕火种”维续的土地肥力十分有限,有的土地在耕种三四年后就很难种植农作物。所以,很多苗族群众或是在成年以后或在婚后远走他乡。
不过,迁出原籍的并非完全都是因为迁出地恶劣的生存条件所致,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在原住地“超生”,为了躲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罚而不得不外迁的。据L办事处SH村的一位村民讲述,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非常强硬,对于超生的家庭,罚款通常都是强制执行,如果超生的家庭不能及时缴付罚款金额,拉牛、拆房、搬东西等暴力执法事件都是十分普遍的。而且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往往与公安机关、民兵组织等一起合力参与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常常弄得小孩哭、大人闹,以致鸡犬不宁。事实上,从迁居K县的这些苗族自发移民户来看,“超生”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有3个子女以上。正是因为当时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强制性和粗暴性,迫使一部分“超生”家庭为了躲避相关的处罚而不得不举家外迁。
但是,为什么这些苗族自发移民会迁入K县呢?是K县的什么方面吸引了这些苗族移民?这就涉及到迁入地的“拉力”问题。
首先,劳动力的需求成为苗族自发移民迁入K县的一个重要因素。K县是云南最早走入工业文明的城县之一。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大量的工业、建筑业勃兴,需要很多的劳动力,这对于生活在贫困山区而又勤劳的苗族群众来说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例如,在K县X镇就有一个苗族自发移民LH村,这个村除了承包当地居民部分山地之外,绝大多数依靠外出打工为生。X镇不仅有丰富的煤矿资源,而且兼有多个厂矿企业,需要大量的工人,而这些苗族自发移民可以非常容易地找到“活计”,因而在此长期居住并逐渐安定下来。
不仅如此,K县的国有林场面积宽广,仅仅依靠国有林场内部有限的职工力量显然无法看护。在K县Q办事处苗族自发移民MT村,最开始时仅有三五户人家,据说是由当时K县林业部门邀请过来看护林场的。后来这些林场的看护人员渐成规模,成为了护林防火村。加之,MT村附近村委会的几个村小组的山地空置,遂又将其承包给这些苗族自发移民租种,使得这些自发移民获得了生存下去的基本生产资料保障。就这样,这个村从无到有,从三五户到五六十户,直到今天发展到119户。
此外,在K县的很多农村地区,大量土地被荒弃,当地居民都希望有人租种,因为这不仅可以保住土地,也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收益。如此一来,苗族自发移民自然就在K县找到了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本保障。在K县的Q办事处另一个苗族自发移民LC村,就有大量的自发移民,甚至已经形成了4个移民村寨,即DB村、LS村、HG村、JC村。这4个村中除JC村之外都是苗族自发移民村。他们之所以会在这里定居下来,主要是LC村存有大量的集体土地无人打理。如是,村小组就邀请外来的自发移民进村承包土地,就这样,这些外来户逐步在这里安顿下来,人口规模也不断增大,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苗族村落。
其次,K县的地理条件对苗族自发移民来说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K县属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由于低纬度、高海拔地理位置和季风活动的影响,气候特点表现为:夏长无冬,秋春相连,日温差大,年温差小;干湿季分明,立体气候典型。境内在海拔900-2500米地区,年平均气温204℃-109℃,温差达95℃。极端最高气温382-249℃,极端最低气温-24--64℃。全县年平均气温比较稳定,年际变化甚微,气温年际较差为15℃,平均距平值仅±3℃。年降雨量700多毫米,雨季集中于5-10月,雨热同期而无酷暑,年日照2200小时,全年无霜期340天。东高西低的地形变化而形成的立体气候,为农作物生产提供了良好的生长环境,为冬季农业开发和林、牧、渔业生产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
不仅如此,K县的交通条件也相对优越,是滇南交通中心,交通便利。更为关键的是,K县早已实现了道路村村通。笔者在对调研地进行实地考察时,发现绝大多数的苗族自发移民聚居区都有交通道路且能通行机动车,这不仅便利了自发移民生产生活,也能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外部信息,有益于他们的生存、发展。用L办事处所辖苗族自发移民XS村的“龙头”①龙头是村里 “红白喜事”的掌事着,一般有两户,每一年换一次,轮流坐庄。的话说,“以前在的地方靠人背马驮,这个地方可以用牛车、马车,有的还有拖拉机了;以前的东西卖不出去,这个地方通路方便了,车子都到村里来收玉麦(米)、牲畜,都不一样了” 。
综上可见,这些苗族自发移民之所以从各地纷纷涌入K县,主要是因其受到了原住地的“推力”和K县的“拉力”两者双重作用的影响。用“推-拉”理论来解释这些自发移民个体的迁移动机是十分贴切的。但是,“推—拉”理论在对个体迁移经济理性的内驱力颇具解释力的同时,却无法回答为什么在K县甚至在其他很多地区的自发移民中,苗族是组成自发移民的“主体”。显然,除了K县毗连P县、M县等苗族聚居区域的原因之外,定然还有其他的原因。
二、深层的文化动因:一种传统生存方式的延续
当一个人持续重复而自然地去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们说那是一种习惯,但是,当一个群体这样做的时候,它其实就形成了这个群体的一种文化。也许我们需要从苗族的特殊性,尤其是苗族发展进程中所养成的文化里去寻找导致他们自发性迁移行为不断发生的原因。
苗族是中国历史上迁徙最为频繁的民族之一。澳大利亚民族学家格迪斯说过,世界上有两个苦难深重而又顽强不屈的民族,他们是中国的苗族和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犹太族[4]。因为这两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几乎完全是依靠战争和迁徙完成的。所以有学者指出:“苗族历史也是苗族人民的苦难史。”[5]7在苦难的经历中,他们顽强地生长,并顽强地保留着可标识自己血脉的东西。
时至今日,历史上发生的历史大迁徙并没有在苗族群众的记忆中消失。虽然没有苗族文字的记录,但他们所经历的迁徙历史却早已嵌入到他们的传统文化之中,成为苗族群众文化因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在其文化的方方面面,都会使人感受到迁移的烙印和影响。
这种保留下来的文化成分,最典型的莫过苗族古歌《迁徙歌》和各种关于迁徙的传说故事。各个支系的苗族,无论湘西方言的苗族,还是黔东南方言和川黔滇方言的苗族,都世世代代流传着大量的《迁徙歌》,如湘西苗族的《部族变迁》,黔东南的《跋山涉水》,滇东北的《居斯老歌》等。这些古歌,传述着苗族的祖先如何渡过大江大河,跋山涉水,历经千辛万苦,从北往南,由东到西进行迁徙。又如,川、黔、滇方言的苗族妇女裙子上的波浪式花边和披兜上所绣的方块图案,据说就是对祖先迁徙时所渡过的大江大河和平原地区故乡田园的怀念。还有苗族老人去世,要由巫师指路,沿迁徙路线回到东方同祖先团聚,埋葬时也要面向东方故土等仪式,无疑都在强化着苗族群众关于迁徙的历史记忆。
苗族大规模迁徙的历史动因皆为战争的威胁与政治的压迫,这同样可在苗族群众的历史记忆中发见。笔者就在K县苗族自发移民中发现,苗族群众对躲避战争而残留的记忆并没有完全消失。一些村民还在讲述着他们祖先因战乱而不断漂泊流离的苦难历史,甚至现在他们在小孩哭泣之时,都会以“汉人来了”吓唬小孩。可见,政治压迫与军事抗争作为苗族迁徙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及苗族民众为此所经历的苦难都已经嵌入到普通苗族群众的记忆之中,成为其传统文化之中独具特色的一部分。
历史上,长期的战争威胁与政治压迫,逼使苗族群众不得不四处逃窜。为了继续生存下去,苗族群众舍弃了定居农耕的生产方式,不得不选择“刀耕火种”的生计方式即“居住山区的苗族人民,各地不同程度上倒退到原始农业的‘刀耕火种,一般没有牛耕和中耕施肥习惯”[5]84。因此,苗族中至今还流行着“老鸦无树桩,苗族无地方,背着犁铧去讨饭”的歌谣。
不仅如此,长期的“刀耕火种”,又成为后续苗族迁徙的动力之源。他们延续着利用烧荒造成的肥源,不懂得施肥,结果“既种三四年,则弃地别垦”。这种原始耕作技术因其有一定的破坏性,农作物产量必然不断减少,然而人口仍在增长,一部分人为摆脱饥寒交迫的处境,寻求美好生活,就不得不转徙到他乡。但每至一处,他们就如同黔东南台江反排两百多年前留下的“议榔词”所述那样“平地已被勤快人修了田,后修的人只能找坡岭,修成了田也缺水,收成无保证”,而只能迁居山腰或山顶。
一个民族在她从涓涓细流发展为澎湃江河的过程中,必然有一段积淀凝聚进而升华的时期,这个时期所形成的生活方式、文化方式、生存谋略等一系列稳定的存在,如同一个人的生命基因那样,将长久的甚至永远的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命轨迹与发展潜力。在漫长的迁徙过程中,苗族群众已经形成了一种与“刀耕火种”的山区耕作相适应的经济和生活方式。无论是他们的房屋、服装、生活用具、习俗、传说、歌曲或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都无不与山区环境有关。例如,为适应频繁迁徙的生活,苗族的住宅建筑都极其简单。最简单的是一种杈杈房,即用若干树干相交叉成叉形状的茅草房屋或建一些木架结构的木屋。它们一般建在山坡上,雨季时便于排水。迁移不定的居民点,由于土地面积可耕度低,产量有限,所以苗族的村寨较为分散,一般为数十户或十几户,百户以上村寨大多在较平坦地带,但这种村寨数量不多。往往因为人口的增长,其中一部分人家不得不再迁徙。又如,尽管苗族农民不知道山地的海拔高度和土壤的酸碱度,但他们往往根据长期的山地生活、劳动经验,从植被生长的情况来判断自己的庄稼在此生长得是否茂盛。①譬如,有时他们欲尝土壤或确定土壤的脆性和粘性,来判断土壤的肥力和未来的收成;有时他们根据地面上的植被来定夺其肥力。经验告诉他们低海拔的植被标志为竹子、芭蕉等;中海拔至高海拔的植被标志为豆芝属和竺麻属等植物;高海拔的植被则为火筒树属和寥属植物等。具体描写可见王慧琴《苗族迁徙原因新探》。选择既定,便立即动手砍伐烧荒,接着就是迁居[6]。
如今,战争以及政治的压迫早已远离了苦难的苗族群众,他们也和国人一道沐浴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春风,真正摆脱了被奴役、被压迫、被驱逐的历史命运,特别在我国全面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绝大部分苗族群众都过上了幸福的新生活。然而,依旧有部分苗族群众因为长期居于高山之上,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尖锐,并在游耕式生计方式潜移默化之下继续着迁徙之路,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苗族群众会远离故土迁入K县的重要原因。因此,才有学者总结说:“历史上有因民族压迫和战争的逃亡,有鬼神观念的驱使,有躲避瘟疫的搬迁,然而频繁发生的现象,却是为了改善生存状况,寻求可以很好从事刀耕火种的森林”[7]203。
三、现实条件:“公地管理的悲剧”
总的来说,在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自发移民的研究中,大多的理论解释都主要集中在基于“推—拉”理论的经济理性分析[1],有所补充的,也主要是从文化角度进行论证[6,7]。然而,当我们的调查越深入,我们就越是感觉到,关于自发移民的研究还必须再加以拓展,充分注意当前在很多地方均出现的“公地管理的悲剧”与自发移民活动的复杂联系。以下,我们就围绕这种联系进行一个初步探讨。
K县苗族自发移民几乎都居住在山区或者半山区,他们绝大部分的收入来源于耕种收益或是租种土地,或是自开荒地,又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已有调查数据显示,K县的自发移民占有耕地(旱地)245465亩,其中:开荒地18406亩、承包租用地57065亩、其他地434亩,人均耕地(旱地)37亩。①数据来源于K县自发移民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于2010年9月9日撰写提交的《关于我县自发移民情况调查的报告》。但从笔者的实地调查所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自发移民出于防备和自我保护意识,往往会虚报或者瞒报自己所使用的开荒地的实际面积,所以,自发移民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可能更多。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开荒地是自发移民租种土地面积的3倍多。换言之,这些自发移民的生存资料其实主要来源于他们所开垦的荒地,而这些荒地资源的存在成为了留住和吸引这些自发移民的基本因素,也是自发移民能够在K县“定居”下来的基本前提。显然,荒地之所以被这些苗族自发移民开垦并长期耕种,必然与这些年来的土地资源管理的实际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是“公地管理的悲剧”,主要是指国有和集体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失效与失灵问题所引致的负面效应的必然结果。
第一是集体土地管理的“失灵”。众所周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从法律上说,农村土地管理的主体主要是乡镇农村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村小组。而事实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包产到户”以后已经大量消失,在K县就只有少数村寨存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这样一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其管理权自然而然就由村委会和村小组来代理村民集体行使之。因此,在K县,已经被承包出去的集体土地,因为有了明确土地使用和经营主体,很少会被非法侵占。但是没有承包出去的集体土地,则因为缺失具体的管理主体而为苗族自发移民提供了可以垦荒的现实条件。此外,在未被承包出去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也缺乏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安排及其具体实现机制,致使责任人对集体土地的守护成为管理的空白点,这自然而然就为苗族自发移民“非法”开垦未被承包出去的农村集体土地提供了可能的现实空间。
虽然在法律上,我们可以清晰地找到集体土地管理的“代理主体”(主要是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但对于“代理者”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没有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这样一来,“代理者” 必然丧失责任担当,只依靠微弱的“道德自律”来支撑其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的“守土之责”的履行,这显然是不可靠的。下面是笔者与K县L办事处ZH村(在该村地界上有一苗族自发移民聚居村寨,名为ST村)小组长的一段对话:
问:这些苗族私迁户占了你们的地,你们怎么不管?
答:管呀,但是现在怎么管?都成了一个村寨了。
问:以前为什么就不管呢?
答:当时的组长不是我噻,不然怎么会让他们在?当时他们占的是些荒地,大家都不在乎,村干部也就没有管了,现在想管也管不着了,你越去管,他们(苗族自发移民)就搞破坏,麻烦得很……
问:村干部不管要不要承担责任的?
答:不承担,都换了好多届了,现在都要搞社区化改造了,怎么承担?
从上述对话中,我们会发现,这种完全依赖 “代理者”(即村干部)道德自律的方式来管理农村集体土地显然会疏漏百出,由此而导致的对集体土地管理的“缺位”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代理者”对集体土地是否行使有效管理之责并非没有任何追究机制,起码他们还拥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这一机制作为对“代理者”责任践履失灵或失当的底线防御。但笔者的实地调查却发现,这一机制是十分脆弱的,根本不足以承当起对“代理者”管理“缺位”的责任追究之重任。此外,笔者还发现,村干部作为村集体土地的“代理者”,在行使对集体土地管理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顾虑,这种顾虑一方面是来源于在村社这一熟人社会体系中的人情关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可能出于担心自己是否能在下一届村组织换届选举中继续当选(“代理者”虽然可以连选连任,但毕竟每届任期仅有三年,所以常常是变动不居的)的利益考虑,最终选择放松甚至放弃对未包产到户的集体土地的管理。可见,村民自治组织的选举机制仍旧不足以保证其选举出来的“代理者”对村民集体土地的有序管理和责任担当。
正因如此,我国的集体土地(尤其是未被承包出去的)才出现了管理“失灵”,既无法保证集体土地的有效利用,还为苗族自发移民非法侵占并持续耕种提供了空间。更进一步说,正是由于这一集体土地管理的“失灵”,成为了苗族自发移民能够“堂而皇之”地在K县未被承包到户的原村组集体土地上开荒种地、搭建房屋持续二三十年的根源所在,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公地管理的悲剧”之一。
第二是国有林地管理的“失效”。近年来,随着自发移民数量的不断增长, K县国有林场被破坏和侵占的状况也愈演愈烈。据K县林业部门的估计,多年来被毁的林地接近两万亩,目前被非法占据的林区接近3万亩。①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林地的非法侵占,绝非只有苗族自发移民的参与,很多K县的原住民也参与其中。相较于K县集体土地管理的“失灵”而言,国有林地显然有明确的管理和责任主体—K县林业局及其附属部门。但是,为什么近些年来大量的林地被苗族自发移民所“蚕食”?这是否是林业部门的“缺位”或“不作为”所导致的?
从这些年K县林地管理的报告中,我们发现,林业部门对苗族自发移民的管理其实从来就没有放松过,“退耕还林我场几乎年年在搞,天天在做。每年没收大量的开荒工具,每年都在抓违法开垦人员,情节严重的还判了刑。但林区的开荒地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而逐年增加了” 。②摘自K县林业局BT国营林场:《K县BT林场林区情况汇报》,1999年12月10日。既然K县的林业部门并非在林地管理上不作为,那么为什么会不见成效呢?是否是其管理的策略和方式出现了问题?
目前,林业部门对林地管理的基本策略和工具主要是说服教育与惩罚两种形式。从一般的理想逻辑来看,这一方面可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起到对苗族自发移民毁林开荒行为进行思想道德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严重侵吞国有林地的苗族自发移民加以惩处,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但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样的管理策略和工具对于遏制苗族自发移民毁林开荒的步伐却是捉襟见肘,难有成效。
据K县林业局透露,林区护林人员每抓到非法开地砍树的人(主要是苗族),做思想教育工作、宣传林业政策都好说。但是一提到赔偿损失,对于山区里靠种包谷为生的苗族群众来说,就完全成了空话。他们大部分都抱着一种思想:“要罚款赔钱没有,要关就关,关了还可吃国家的闲饭,锄头砍刀没收了,可以再备,人关了几天还不照样放回来继续开荒种地”。 ③摘自K县林业局BT国营林场:《K县BT林场林区情况汇报》,1999年12月10日。为了有效保护国有林场及其土地,林场工作人员甚至与部分苗族群众发生了直接的冲突,可是,情况依然没有改变,“只要自己(苗族自发移民)认为是对的,任你讲多少政策都不愿听,常常发生林区护林人员被围攻、辱骂、被威胁等状况,工作人员常常面对的是苗族群众的火药枪、砍刀和锄头” 。④摘自K县林业局BT国营林场:《K县BT林场林区情况汇报》,1999年12月10日。
其实,为了在国有林场保护与部分苗族自发移民的生存保障间寻求平衡,K县林业局也曾在政策弹性空间内做出过一些调整:一是对那些没有形成对林木破坏的苗族自发移民,允许其耕种林地,但禁止其砍伐或者破坏林木;二是提出将苗族自发移民侵占的土地“退耕还林”, 并将林木产生的经济收益在分配上倾斜照顾苗族自发移民的方案。但是,事与愿违,前者的妥协平衡换来是林木资源的不断衰减;后者提出后被他们拒绝了,因为在苗族自发移民看来,这样做的直接经济收益还不如开垦土地种植玉米等农作物来的更快、更多。
从上述论说中,我们看到了现行林业管理部门面对苗族自发移民对K县国有林场土地的侵占、“蚕食”,既有的依法管理的很多策略和手段都很难奏效。随着苗族自发移民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矛盾淤积到一定程度后,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为了规避冲突性事件的上演,当地林业部们不得不一再退步。这样一来,国有林场土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但逐年减少,对苗族毁林开荒的管理也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
概而言之,对于K县苗族移民,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就是,苗族自发移民之所以迁入K县地区,并能在此长期生活和定居下去,一个重要的现实条件就在于:由于“公地管理的悲剧”(集体土地管理的“失灵”和国有林场土地管理的“失效”),尽管没有法律的保障,但苗族移民仍可以在这片土地上获得基本的生存资料,进而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当下“移民—管理失灵—再移民”的循环。
四、结语
苗族自发移民现象不仅是一种人口迁徙现象,而且也是一种突出的社会文化现象。进一步,“公地管理悲剧”问题的存在,无疑为那些被“刀耕火种”的游耕文明所潜在支配着的苗族群众的迁移行为预留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但是,在民族国家时代,国家的现代化是无法抗拒的洪流,资源的紧张以及产权制度的清晰为苗族这一文化群体①民族国家造就的国家民族出现以后,人类的民族被划分为政治民族与文化民族两种基本的类型,于我国而言,中华民族就是一个政治民族,苗族则是一个历史文化共同体,属于文化民族的范畴。具体论述可参阅周平《论民族的两种基本类型》。所秉持的游耕文明传统所预留的生存空间已经越来越小[8],随着国家对集体林地与国有林地保护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更加严格的管理,迁移游耕这种为“刀耕火种”的苗族群众所惯用的生态调试方式,正在由于其依存的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变化,逐步悄然退出历史舞台。因此,苗族自发移民走向定耕农业,过上定居生活也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不过,在这一过程中,尚存在着诸多的挑战。因此,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帮扶与政策倾斜,而且学术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也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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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蒲 涛]
On the Motives and Realities of Miaos Spontaneous Migration in Western China:A Case Study in K County of Yunnan Province
LU Hai-fa,LV Fu-hua
(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Kunming, Yunnan, 650031, China)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the Miao is one of the groups of people with most frequent migr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survey in K County of Yunnan, it has been found that since the practice of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nearly all the ethnic minorities have stopped their migrations. However, some Miao people still keep their migrations spontaneously. It is concluded that this phenomenon is concerned with the economic rationality of the Miao people and it is also a continuation of their existence mode acquired in history. The existence of Public Management Tragedies provides realistic conditions to the Miao's spontaneous migrations and its existence will bring great trouble for the future.
Key words: the Miao; spontaneous migration; Push-Pull theory; Public Management Trage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