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议题报道中的娱乐化现象及规避

2012-04-29 19:14李风师佳
新闻世界 2012年4期
关键词:议题娱乐受众

李风 师佳

【摘要】当今社会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关于风险议题报道的研究已成为新闻传播领域研究热点。本文旨在论述特定报道议题——风险议题报道中存在的娱乐化现象,同时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探讨媒介如何消除此类现象。

【关键词】风险社会娱乐化煽情化传媒责任

早在20世纪80年代,在反思现代化的基础上,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就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他认为,处在现代社会的人们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许多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社会的主宰力量。

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风险有别于灾难,灾难是自然造成的,风险是人为造成的,贝克教授曾坦言,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①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如:汶川地震,南方雪灾,甘肃特大泥石流……同时,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社会矛盾复杂,普通大众的生存压力大,社会突发性危机事件爆发率较高,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我国所面临的社会风险日益增多。

风险议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往往是媒体眼中的重要新闻,但媒体为了便报道吸引受众眼球,在报道中出现异化,即新闻娱乐化现象。

一、风险议题报道中的娱乐化现象

风险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会竞相跟进报道,由于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走向白热化,那么,在此类事件的报道中迎合受众趣味的内容往往会成为竞争的优势。在此类事件中暴力血腥的场面是吸引受众眼球的“法宝”,如在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中,媒体几乎都在努力抓取这个吸引眼球的“良机”。在突发事件面前,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突发事件报道应具有的严肃性和人性化被扭曲。媒体疯狂地追逐事件进展的整个过程,采取实时直播的报道方式,将事件发生的现场完全呈现给受众,其中涉及暴力和血腥的细节。再如对南平案的报道,许多媒体忽视报道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对犯罪分子所持的杀人武器、操刀动作、残忍冷酷的表情、执迷不悟的言论甚至“雷人”的供词悉数报道。卢德平认为,“媒体过多披露细节,满足了很多网民的好奇心理,很有可能把一个悲剧的东西“娱乐化”。②此外,“煽情化”是引起受众共鸣、激发受众情绪的手段,在灾难报道中,为了达到渲染气氛的效果,媒体报道中出现煽情化,甚至会用假新闻来达到煽情的目的。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曾批评道:“媒体不再是靠事实来引导公众,而是靠情绪来引导公众。媒体忠于的不再是事实真相,而是公众的情绪。”③

二、风险报道中娱乐化现象解析

美国传媒狂炒辛普森杀妻案、前英国王妃戴安娜之死、前美国总统克林顿的绯闻案是新闻娱乐化的三大标志性作品。

依靠娱乐化的手段来争取受众和市场,在当今的媒体界是很普遍的。以一些极端娱乐化的新闻吸引受众眼球,从而给他们带来丰厚的经济利润。在以声音和图像为主的时代,尤其是广播电视新闻自然不会放过如此吸引眼球的“卖点”。在广播电视新闻中,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娱乐化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节目中普遍采用说新闻、聊新闻、侃新闻的形式;在内容上,追求名人趣事、暴力事件、灾害事件、体育新闻、犯罪新闻等软新闻,把硬新闻进行“软性化”处理,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赚取利益的目的;形式上,走新闻故事化、情节化道路,较多采用煽情化、设置悬念等方式来吸引受众。

新闻娱乐化的出现,与当今社会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密切相关。笔者认为原因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受众的角度来看,受众有娱乐需求,媒体为了迎合受众,就必须抓住那些吸引受众的卖点,从中取得利益;二是从新闻产品生产者的角度看,在当代,媒体形态多样化,尤其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在激烈的竞争中站住脚,媒体在报道中追求娱乐化。

三、如何在风险议题报道中走出娱乐化

施拉姆指出,大众传播有环境监测、社会协调和遗产传承以及社会控制、规范传递、娱乐等一般的社会功能,我国的新闻媒体担负着引导人、教育人、鼓舞人的重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媒体过于追求娱乐化,必然会导致新闻报道庸俗化、低俗化,媒体大肆报道低俗的信息,丧失了新闻媒体应有的严肃性和社会责任感,这与“三贴近”的要求是相悖的,它带来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加以克服。

风险议题,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影响力,媒体报道要走出娱乐化,笔者认为,在此类事件报道中媒体应该做到:

1、坚持新闻专业主义,客观报道

在报道中我们应该坚持新闻专业主义,不回避事实,隐瞒不报是对受众知晓权的侵害。在网络时代,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即使传统媒体不报道,人们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方便快捷地传播相关信息,隐报、瞒报还会导致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因此,回避和堵塞是不可行的。在报道中不渲染,不能为了吸引受众眼球,获取利益而采用夸张的手法对事件进行详细的报道。媒体应该秉持严肃冷静的报道风格,客观公正的报道态度,恰当引导舆论。由于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震撼性、负面性等特征,受众对此有着强烈的欲知需求,但是媒体不能为满足受众需求而“有闻必报”,必须全方位考虑,慎重选择事实,恰当设置议题,以适时、正确地引导公众舆论,实践媒体的社会责任。

2、报道要理性,强化责任意识,降低社会危害

在此类事件报道中,媒体能够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坚持适度报道原则,以求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强化责任意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必须对事实报道做到详略得当,对信息进行过滤。在地震等自然灾难报道中,要避免将血腥、悲惨的情景进行详细的描述;在社会突发事件报道中,对犯罪细节也不能逼真描述或过度描述。例如,在南平事件报道当中,“不要把特别残忍的事实全部报道得非常清楚,包括郑民生怎么用刀,哪种刀法全报道出来,我觉得那真的是很恶劣的报道。”④同时,死者照片、音像资料在刊登、播出时也要严格把关。在读图时代,图片所带来的震撼力和影响力远远超过语言的描述。因此,报道中,要谨慎选择图片,加强对音像资料的剪辑和适度播出。

3、深挖事实,多方面、多层次分析原因

一个人犯罪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媒体不应把事实简单化、浅层次的报道出来,这样的报道如果过多可能会导致其他人的效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失去了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应有的责任。媒体就像啄木鸟,它的主要任务不是从树里取出虫子,而是为了让树更健康。因此媒体除了客观、冷静地报道事实外,还应从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深刻剖析犯罪产生的原因,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事件进行深度的解析,不要一味地报道事实本身,应该挖掘导致犯罪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这样做能够使受众在突发事件面前有缓冲的机会,才能更好地引导社会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此外,媒体在报道中要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在报道语言上,媒体要保持客观冷静的态度,忌猎奇轰动,对于凶杀案件,媒体在报道事实时,要注意对客观事实进行过滤和把关,对细节进行概括交代,不能使用文学手法,煽情化叙事,这会导致报道主观色彩浓厚、渲染成分增加,标题设置要特别谨慎,除了谨慎使用形容词或副词外,标题尽量避免使用“凶杀”一词;在报道的技术上,版面标题忌醒目,图片、视频要谨慎采用,淡化事件的负面效应。凶杀案件一般应该刊登在内页,而不应在头版头条大肆地呈现。

从长远来看,走出媒体日渐泛滥的“娱乐综合症”,使新闻不再成为单纯的视觉快感消费,不仅需要媒体加强自律,国家也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①[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15

②福州新闻网,http://lilun.fzne-

ws.com.cn,2010-6-24

③李希光:《转型中的新闻学》[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

④李玫瑾,《对个人恐怖主义的零容忍—传播者起着信息过滤的作用》,http:

//blog.sina.com.cn/s/blog_4bbb785f0

100jm7d.html 2010.05.06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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