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
在中国经济转入“创新驱动”的关键发展阶段,寻租活动的主要性质是腐败的和压制创新的。
一篇不足2000字的文章用这样一个标题,醒目而已。去年秋季我在北京大学讲授的新政治经济学研究班,内容有三大部分:其一是寻租现象与寻租理论,其二是企业家与企业家理论,其三是政治制度的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这三部分内容的连接方式特别重要:官僚政治与寻租活动构成强烈互补,并且官僚政治严重压抑创新活动,所以,一个社会的文明化程度显著地反比于它的官僚化程度。我在《行为经济学讲义:演化论视角》中,用三个维度来刻画一个社会的文明化程度:⑴创造性,⑵团契性,⑶群体规模。
图洛克1967年关于“特权垄断”的讨论《关税的福利代价,垄断与偷窃》,公认是“寻租”(rent-seeking)理论的开端。不过,直到安妮·克鲁格(Anne Krueger)在1974年发表寻租的实证研究《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之后,这一术语才开始流行。
特权寻租,首先要定义“特权”(special privilege)。在完全竞争的市场里,没有谁能够影响价格。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里,厂商却能够控制商品的供给量从而影响价格。根据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定义的“市场权力”(market power,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差值除以价格),当价格与边际成本相等时,市场权力完全消失。稍作推演,读者即可发现斯蒂格勒定义的市场权力公式与需求曲线弹性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当需求曲线趋于水平的时候,也就是需求弹性趋于无限大的时候,市场权力趋于零。
最典型的特权,在西方社会,往往因法律对某一利益集团的特别保护而建立,从而使这一集团的利益凌驾于市场各方之上。根据图洛克的广泛观察,特权引发的效率损失远大于以往经济学家公认的“哈伯格三角形”。图洛克认为,特权寻租的效率损失是一个“图洛克矩形”,或者是这一矩形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打个比方,若某一地区从来没有窃贼,则住户无需防盗。这时,假设只出现一名窃贼,而且假设他只盗窃一家,则家家户户都需防盗,并且为防盗而支付的资源总量可能远远大于窃贼从某一家庭窃取的资源数量。
关于寻租的严重程度,我们通常以总租值占GDP的百分比来近似。浏览几十年以来发表的数十篇实证研究报告,我的印象是,尽管收集数据十分艰难,寻租总值在不同国家占GDP的比重,从8%到47%,差异极大。王小鲁近年深研中国“灰色收入”,颇引发了一番与统计数据有关的争议。不过,我的疑问来自问题的另一方面。灰色收入为何是“不透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收入来源不合法。也因此,王小鲁的本土研究与魏尚进坚持多年的国际研究都是对人类社会反腐败运动的重要贡献。
问题在于,中国法律的初衷远不是法治的,消极不足而积极有余。基于法治的法律是消极的,只界定不合法行为的集合,凡不在集合内的,都合法。中国法律可说是强烈积极的因素与消极因素的不合逻辑的混合,不僅界定不合法行为而且界定合法行为,于是任何行为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甚至常有行为同时合法与不合法的情形,使民众无所适从。中国的灰色收入,根据我的观察,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不合法且由特权寻租而来的腐败收入,还有一部分,或许比例也很大,是不合法但与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收入。另一方面,那些合法收入的相当大一部分,来自受到政策或法律强烈保护的国有垄断部门,可说是“合法地腐败的”(与“腐败”的常见定义矛盾)。由不合法创新而有的收入与由合法腐败而有的收入相互抵消,我倾向于相信,王小鲁估算的灰色收入大致相当于腐败收入。这就意味着,中国GDP的腐败系数(即由特权寻租而有的收入占GDP的比例)至少是15%,更可能是20%甚至35%。
其实,我们从中国基尼系数的演变趋势(改革初期约为0.33而最近几年约为0.59)可推测GDP腐败系数应是越来越大,否则就很难解释如此迅速增加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最后,与世界各国的腐败相比,我们也不难相信中国的腐败相当严重,如果还不算是最严重的。因此,我判断,如果中国GDP的腐败系数不是47%,也应达到35%的水平。
我还需要解答一个问题:中国GDP腐败至此,何以保持几十年高速增长?这里涉及的,是寻租活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辨析。改革初期流行“官商合理”论,因为初期的改革,关键在于突破意识形态障碍,不论是“官”商还是“民”商,关键在于允许经“商”。在这一意义上,寻租确实是生产性的。最近十年,中国经济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转入“创新驱动”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寻租活动的主要性质是腐败的和压制创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