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鼎兆
2010年4月19日,江苏淮安市民汪氏六兄妹为了祖宅拆迁时从地下挖出的数万枚铜元的所有权,与淮安市博物馆打起了官司。2011年9月19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安市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汪氏六兄妹古钱币两箱。
然而,此案并未就此尘埃落定,目前该市博物馆已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案件回放:祖宅拆迁挖出大量古钱币,六兄妹起诉追讨
汪秉诚、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等兄妹六人的祖辈,住在淮安市区原东长街306号的房屋中。2007年4月,该地块被列入拆迁范围后,汪氏兄妹曾向拆迁项目部及当地居委会反映,其宅基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钱币若干。在拆迁期间,汪氏兄妹与拆迁部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09年9月27日晚,拆迁办工作人员与汪秉仁的妻子在其他地点商谈有关拆迁事项时,祖宅被相关单位拆除。2009年10月13日,拆迁人员发现了汪家祖宅地下埋藏的古钱币,现场有市民拾捡和哄抢,剩余古钱币被市博物馆派人挖掘、清理、收藏。被挖掘出来的古钱币为机制铜元,为清代晚期至民国期间钱币。经江苏省文物局委托淮安市文物局进行鉴定,这些钱币属一般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汪氏六兄妹向淮安市博物馆索要这批古钱币遭到拒绝。2010年4月,汪氏六兄妹将淮安市博物馆告上法庭。
庭审交锋:法院一审判决博物馆应将钱币返还
一审开庭时,原告汪氏兄妹表示,抗战期间,日军侵略淮阴城时,他们的祖父带领全家避居乡村,并吩咐雇员将家中数量可观、不便携带的铜钱埋藏于宅中。当原告祖父重返淮阴城时,雇员已下落不明,铜钱埋藏在哪里也就成了一个谜。他们还提供了相关证人以及拆迁单位、居委会的书面证明。
被告淮安市博物馆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古钱币就是汪家所埋。这批文物的发现和出土过程说明,铜钱早已不被任何人占有和控制,属于地下遗存的文物,应当属于国家所有。无论当初是否系原告祖父所埋,原告都已失去所有权。
庭审现场,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都拒绝调解。有趣的是,双方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为重要依据。原告律师称,综合现有证据,原告是古钱币的所有人,祖传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律师称,无法证明铜钱为原告合法所有,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
2011年9月19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安市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汪秉誠、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古钱币两箱。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市博物馆负担。其间,此案专门上报江苏省高级法院进行研究。
法官:“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归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地下出土的文物古钱币却最终被判给了汪氏兄妹,这是为什么呢?
该案主审法官、淮安清河区法院政治部主任黄波认为,“这起案件,需要结合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的证据,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归国家。”黄波说,虽然《文物法》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但有个前提,文物必须是无主文物”。
黄波表示,这起案件之所以一审判决博物馆败诉,主要有三点原因。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法官确信,该批古钱币应当为汪家祖辈所遗留。从位置上判断,该批古钱币系从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辈即居住在该处,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数次向有关单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钱币的事实;最后,现场出土古钱币后,只有汪家出面主张权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没有出面主张权利。
(据《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