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静
[摘要]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动态性决定了研究新农村建设研究内容的广泛性、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本文在总结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揭示产生问题的成因。本文根据分工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农村产业过程中,农民微观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提出强化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能够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构想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实施方案。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分工理论;农村微观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9-0104-02
1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1.1惠农政策,实而不惠
惠农政策的初衷是补贴农业的生产领域,加大农业生产领域的基础设施、生产作业条件的改善。“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从3397亿元增加到8183亿元,“三农”支出占财政的比例由14.5%提高到17.5%,仅2010年,惠农补贴中央财政已经超过一万亿元,但最后落实到新农村建设领域的所剩无几。以“粮食直补”为例,政策规定补偿对象是农地所有者或者土地承包者,由于农地流转多是在农户间的非正式流转,并没有承包协议,因此,该部分资金只能补贴给原来的承包农户,而这部分人已经脱离农业,导致补贴错位。同时由于补贴方式和渠道不畅,资金被重重盘剥。
1.2强调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忽略农村主体间内部利益均衡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这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在产业发展上,政府推出的“一县一业”、“一乡一产”、“一村一品”工程确实改善了县域经济的产业结构、带动了县域经济的快速成长;在土地流转上,积极创新流转模式,对于土地生产效率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考察农村内部,群体间的贫富差距更大了。如农业合作社存在的“大户吃小户”、土地出租中农民只能享受土地流转前的农业地租,而无权分享土地集约、规划化带来的地租增量,土地转出者和转入者的福利水平虽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是转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幅度远高于土地转出者。新一轮的农村资源开发带来了农村内部的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剧。
1.3“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路径,进一步吞噬农村资源
为了实现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繁荣稳定的目标,提出的“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改革思路确实对农业的发展和城乡统筹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考察工农业领域的属性特征差异,农业进程的自然性决定了不能有效承接工业领域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以城带乡固然是改善城乡二元对峙的有效途径,而近年来城市资本大量的涌入农村、农业领域。资本追求利润的属性必然导致投资者对农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农业生态脆弱,造成了“农业产量在农村、农业利润在城市”的局面,城市资本进一步吞噬农村资源。
1.4农民主体性作用发挥不够,政府主导过多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应该是主体,政府是主导。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村层组织的长官意识严重,村干部对基层事务大包大揽,不尊重农民的意愿,新农村建设更多是依靠政府“推动型”建设。据陈文胜(2010)的调查:村民自治的愿望为例,农民参政议政的愿望强烈,但缺乏正确的引导渠道和参与机制。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农民,反倒成了袖手旁观者(张晓山,2007)。政府的主导性过多,除了抑制了农民主动性以外,也制约了市场资源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内生机制难以有效形成。
2基于分工理论的微观主体体系构建及约束机制
2.1基于分工理论的农业产业体系形成机理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第一次提出了劳动分工的观点,其基本逻辑是劳动分工带来的专业化导致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导致报酬递增,但分工水平受到市场的制约。农民是农村经济体系的最小单位,由农民构成的农户是农村经营的核心主体,也是农村组织体系的最小单位。由于技术的应用和经营模式的创新必然导致一部分人主动退出传统农业的生产领域,再加上政府的有序引导(如民工培训、迁居并村),多数人会转向非农领域或者兼业状态。农业组织和非农业组织在劳动的分工下产生了。
阿林·杨格(Allyn Young)(1928)动态的发展了斯密的分工理论,他指出:市场规模和劳动分工是相互促进的。分工后形成的农业组织和非农业组织各自产业内部资源产权的相对完整性(如农地承包经营权永久不变),促使农业领域内进行大量的专用性生产资源的投入,在不断的竞争中,这部分农户必然获得最终的竞争优势。由于产业的属性不同,农业内又产生的“种粮大户”、“葡萄园主”、“养殖大王”,以及与农业服务体系相关的“农资供销企业”、“农产品超市”等进一步的分工又扩了农业的市场边界。农业分工和市场范围相互促进。再加上市场经济的改革,农业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农村繁荣。
2.2分工最佳水平下的农村微观组织均衡机制
分工和专业化是新兴古典经济学对经济增长的阐释,也是目前主流经济学界的基本观点。本来分工深化和市场扩大的经济循环累积上升过程是理想的经济增长模式,但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分工深化过程中带来专业化的好处将被增加的交易费用抵消。此时,人民会选择分工。杨小凯证明了当分工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交易费用时,分工水平达到了最优。此时,考察参与分工的微观主体,分工中的边际收益即为分工为其带来的边际效益,分工产生的交易成本,也是生产过程中的边际成本。当产业分工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微观经济主体也对应着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此时生产利润达到最大化。由此可见,在产业分工达到最优水平时,微观经济主体也同时达到均衡,且是利润最大化。以上表述见下图。
为了促进改革的效率和保证农村的稳定性,必然要通过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的途径保证分工后农业领域的高效率。影响交易效率的因素很多,其中制度是最主要的因素,诺斯认为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适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刺激将个人的努力获得的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新农村建设中,良好的制度安排是农村改革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
3加强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地位的构想
3.1严格农户、非农户的身份,严格城、乡界限,保障农村领域投资的效率若要保证农村领域投资落实在农村,必须严格城与乡的界限,严格农户和非农户的界限。城与乡的界限一般可以地理区域为界,较易划定。而对于农户与非农户的划分,目前学术界、法律界尚未严格界定。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农户为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之唯一当事人,但未对“农户”定义;2007年《物权法》中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对其概念也避而不谈。界定农户的目的是保证农业的发展。本文暂且将其理论探讨搁置,为研究需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专业农户。专业农户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①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农业;②农户的农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家庭主要劳动力中必须有一个常年务农;③拥有农村户籍,且常年在农村居住;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依靠农村资源(如土地、劳动力等)进行公司化经营管理“农场”不能认可为“专业农户”。
3.2积极推进社会保障的配套改革,凸显农村微观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自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户的市场意识极大的增强,但其市场主体地位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尤其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农户游走在城市与乡村的边缘,既没有享受到城市分工带来的利益,也未能全身心投入到农业领域的分工。究其原因,城乡一体的养老、医疗改革尚未完善,农地尚在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户只能选择这种“候鸟”式的迁徙。农民变市民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重要的农民或农户具备像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拥有资产的完整产权,具备和企业平等交易的主体地位。
3.3基本的农户家庭经营农业的方式不能轻易改变
诚然,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的理论基础是规模效益的存在,但规模报酬理论存在递增、不变、递减三个阶段,目前户均农地量少的现状确实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和农业效率的提高,但是对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不能盲目大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后,必然要引入资本这一基本生产要素的投入,根据其来源不同大致将其分为惠农的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财政资金投入的目标是确保农业的高效发展,而对于民间资本,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要素,必然追求最优的资本回报率,这将会导致非农主体对农村资源的掠夺和农民利益的侵犯。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司+农户+基地”、“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在引进和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成立国家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严格监督其经营过程,确保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发展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党国英.“十二五”规划时期农村改革的基本任务[J].中国农村经济,2010(8):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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