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伪传承”现象及其对策

2012-04-29 19:38王大为
群文天地 2012年5期
关键词:代表性生产性技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那些掌握传统技艺、表演艺术、中医中药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他们才是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主体,他们的主体地位不能被任何一级政府、商企、媒体所取代。但是由于客观原因往往造成部分传承人只在某一特定领域掌握很高技能而存在文化水平不高、理论能力不强、传承意识淡漠保守、创新观念不足等缺欠。这些缺欠时刻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质量和速度。传承人的生命是有限度的,如何在传承人有限的生命里,最大限度的让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技艺真正的做到传承有序、不断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败的关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伪传承”现象

(1)传皮毛不传真谛。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殊性,使得很多项目外行人很难了解该项目的传承核心是什么。例如中医中药、苗医苗药、藏医藏药、蒙医蒙药、传统饮食、民间美术、传统音乐、习俗礼仪等等,只有这些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才知道本项目的传承重点和核心内容,而往往很多传承人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只传授一些表面知识和技艺,而对核心内容闭口不谈或隐涩含混。

(2)重数量轻质量。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传承人的地位日益提高,并有相关补贴。很多传承人在这样良好的环境里也做了大量工作,动辄一个培训班几十人,既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有了用处又让地方政府和项目保护单位有了业绩。这样做确实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广度,但是往往不能保证传承深度和传承质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该以培养代表性传承人为主,而不是以普及某个项目的基本常识。

(3)重传统轻创新。保护和创新(或称开发)是一对矛盾。站在大的文化背景下考虑,任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要坚持传统不断创新,创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持生机和活力的源泉。当前有部分代表性传承人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不思创新,在前人留下的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与时俱进,使得我们从前人哪里继承多少就传承多少,这样固然保证了前人的文化遗产不被泯灭,但这一代传承人的智慧精华和对项目的补充完善就无从谈起了。

(4)重生产性开发轻传统工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发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一是“有形”与“无形”的区别,二是不能却少“人”的因素。这里特指的“人”就是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与技能的“传承人”如果淡化了“人”的因素,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创造出再大的经济效益,也只能称之为“技术”而不能称之为“遗产”,更失去了文化的内涵。

二、根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伪传承”现象的有效手段

(1)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传承监督小组,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进行监督、考核。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的监督小组,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进行监督考核,形成考核意见,上报主管部门。这样的专家小组既可以监督、保证传承的质量,也可以对传承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规范。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传承人出现“伪传承”现象,要严格制止,提出要求,必要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2)培养重点传承人,并对重点传承人定期进行考核。重点传承人也可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继承人。可以从人性化的角度,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拜师形式,让现有代表性传承人从心底接纳重点传承人,心甘情愿的把项目的核心内容传授给重点传承人。专家监督小组可定期对重点传承人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以现场表演、现场制作等形式全面检查重点传承人的学习情况,并形成重点传承人档案。

(3)坚持全面传承下的创新,为传统项目注入新的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传承为主要手段,在掌握传统技艺、曲目、作品、配方、工艺的基础上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形式进行创新,创造出更多的新技艺、新曲目、新作品、新配方、新工艺,这些不仅能丰富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能够使原有项目内容、形式更加丰富完善。相信在若干年后,我们这一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保护项目内容的创新和丰富,必将成为后人的宝贵财富。

(4)进一步完善传承人保护机制,为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承环境。

(5)将生产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结合,避免片面强调经济效益。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应该是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生产性保护应该以挖掘、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涵,扩大其影响为本质目的,而不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当作“摇钱树”。原本传统美术、生产技艺和传统医药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生产实践中产生的,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都要通过传承人所掌握技能来实现,所以,找到生产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之间的“契合点”才能在保证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使二者不相互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伪传承”现象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新观点,目的是为了“去伪存真”。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在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相信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的共同努力,一定会使这种现象得到遏制,中华民族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必将“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

(作者简介:王大为,齐齐哈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主任,齐齐哈尔市群众艺术馆,研究方向:群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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