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

2012-04-29 12:57刘杰
群文天地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正公平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公平正义一直是作为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和引导人类进步的价值导向,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则一直为中国共产党所追求和倡导。党的三代领导集体核心: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致力于探索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并形成了丰富的社会公平正义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针对我国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公平正义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公平正义问题的理论。正确理解和把握胡锦涛公平正义观的科学内涵,按照公平正义原则正确处理和解决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对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胡锦涛公平正义观提出的时代背景与理论基础

(一)时代背景:基于对当前我国社会现实问题的科学分析

任何科学理论的产生都与特定的历史环境、时代背景紧密相连。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公平正义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基于对当前我国社会现实问题的科学分析,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获得了巨大发展,但是,伴随经济不断发展的另一个趋势是,贫富差距逐步拉大和社会矛盾日趋激化。目前,现实中的贫富差距和利益分配矛盾,早已令中低收入居民普遍感到不满。所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据此,胡锦涛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出发,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做了深刻的理论阐发,从而为我们解决各种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对国际机遇与挑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正义观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指明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这就是整个社会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生产力获得了高度发展,消灭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同时也指明了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和主体力量。马克思指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人的解放、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公平正义观,是胡锦涛公平正义观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奋斗目标。毛泽东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的不公正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基本的制度保证;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把公平正义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之中,将理想公平与现实公平有机地统一起来;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江泽民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问题加以解决。中国共产党经过几代领导集体的艰辛探索与追寻,对公平正义的推进和实现逐渐形成一个全面的、深刻的认识,为胡锦涛社会公平正义观的形成提供了直接理论来源。

二、胡锦涛公平正义观具有的科学内涵

(一)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

胡锦涛同志对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的理解,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一致的。2005年2月,胡锦涛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首次把公平正义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明确提了出来。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要求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公平地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权利; 国家作为社会和人民的代表,保证人民充分享有平等教育、思想自由和人格尊严,保证人们平等就业和人的能力的最大释放。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也决定了应当把消除剥削和奴役现象、消除社会关系的异化、实现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民有、民享作为自己的目标。也就是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根本属性,是其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

(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根本特征

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制度做了批判地分析后指出公平、正义、民主、平等理应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虽然没有达到经典作家所界定的发展阶段,但无疑是以这些价值目标为取向的,是准备走上这一阶段的社会。否则,社会主义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所以,公平、正义、民主、平等理应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从根本上说,没有“公平正义”,就不会有“诚信友爱”;没有“民主法治”,也不会有“安定有序”。而“公平正义”又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没有“公平正义”,也就不会有社会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根本特征。

(三)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不断探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创立了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要求全党学会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希望通过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强调富裕基础上的公平。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们党肩负的新任务,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强调通过改革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集体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明确地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显示了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愿望,勇于担当起带领中国人民谋求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三、胡锦涛公平正义观的特征

(一)民生性

胡锦涛是从维护最广大的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来思考公平正义问题的,这是他思考公平正义问题的切入点。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胡锦涛认为解决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人民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也就是说解决好民生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

(二)群众性

群众性就是坚持共建共享。胡锦涛认为,共建共享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共建就是要通过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保障和促进全社会成员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共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共享就是要坚持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正如胡锦涛所指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这一宏伟目标变成现实;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因此,共建共享,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现,胡锦涛公平正义观具有显著的群众性。

(三)辩证性

按照胡锦涛的思想,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公平正义的利益标准,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制度建没是保障,党的建设是关键,共建共享是根本。胡锦涛的这些观点表明,他一方面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和统筹兼顾,另一方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种思想方法实际上体现了重点论和两点论相结合的辩证法。

四、全面推行公平正义观的路径探索

(一)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建立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

对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分配,最直接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兑现制度。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公平一方面受社会主义制度规定性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受我国初级阶段现实国情的制约,现阶段得到的分配公平是相对的公平。为此,初次分配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再分配中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第三次分配是对再分配的补充,是社会互助对政府调控的补充,即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机制。最终形成一个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现代社会结构,以保证社会结构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机制

制度上的公正是政治上的保证。制度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行为的框架,规则制定和程序执行的公正直接关系到制度本身的公正。应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利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保障公民参与有关切身利益的各种决策。社会公正必然是大多数人民众意志的反映。唯有在完善的民主集中制中才能真正确立社会公正,也只有社会公正才能支撑民主机制的有效延续,使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机制是当前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四)建立公正的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解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救助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改善国家的再分配,现在迫切的问题是要增加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农村基础教育及医疗的投入,高度重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培育和增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根据社会财力的实际可能,逐步扩大保障的社会覆盖面,使更多的人能够享有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582.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 2005-06-27.

[3]胡锦涛.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N].北京日报,2005-02-20.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66-377.

[5]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日日报,2007-10-15.

[6]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吴官正李长春罗干分别参加审议和讨论[N].光明日报,2007-03-08.

[7]李纪才,杨健.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公平正义观[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8-07(3).

(作者简介:刘杰(1983.11-)男,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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